11月1日起,按照规定参加我省生育保险、符合生育津贴发放条件的我市用人单位参保职工,其生育津贴可以由医保经办机构一次性直接发放给个人。工资发放由财政预算安排的机关、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生育津贴按照原渠道发放,用人单位参保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和生育津贴不重复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