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债办〔2024〕13号
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切实有效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保障公益性事业健康发展,加快建立同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债务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省属事业单位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现就加强市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事业单位)债务管理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工作要求,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统筹发展和安全,压实各级各部门单位债务管理主体责任,全面加强事业单位债务管理,建立健全规范有序的事业单位债务管理长效管理机制,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全方位管理。将符合条件的管理对象、各类债务及其他债项融资行为全部纳入事业单位债务管理体系,实现各性质事业单位全覆盖,各类型债务全涵盖,管理措施贯穿债务“借、用、管、还”全过程。
——坚持统筹发展与安全。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在高质量发展中防控风险、保障安全,推动事业单位平稳运行、健康发展,促进事业单位更好履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职能。
——坚持底线思维。坚决贯彻落实地方债务管理各项政策措施及相关要求,切实增强底线思维和风险意识,坚决不触碰违法违规举债的红线,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坚持齐抓共管。事业单位主动担负起债务管理主体责任,主管部门切实履行监督指导职责,不断提高政治站位,着力构建组织有序、措施有力、管理有方的事业单位债务管理体系。
二、明确管理对象及范围
(一)对象全覆盖。本通知所指市属事业单位为市直属或市级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包括按财政拨款管理方式划分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定额)拨款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不含纯市场化经营的事业单位。
(二)债务全涵盖。事业单位举借债务是指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通过金融市场融资方式取得的债务(含新借、展期或续贷,不含地方政府债券,下同)。对于本通知印发前发生的存量债务,如拖欠工程款、各类借款等,组织专门清理,纳入管理范围。事业单位举借的债务依法不属于政府债务。
(三)管理全过程。遵循“合法合规举借、安全高效使用、按时足额偿还”的原则,将事业单位债务举借、管理、使用、偿还等全过程纳入管理范围,从严从紧规范管控。
三、严格规范举债行为
(一)合法合规举借债务。符合举债条件的事业单位举借债务,必须是因自身公益性事业发展需要而实施的建设性项目,在经营性收入充足、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以进行市场化举债融资。建设性项目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立项审批,且必须编制项目建设资金平衡及债务偿还方案。
有稳定业务收入来源但按国家规定不得举债的事业单位,确因自身公益性项目建设需要,可按有关规定单独申请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债券申报使用按专项债券管理要求执行,必须能够实现项目收益与专项债券本息自求平衡,与专项债券对应的各项收入按规定纳入预算闭环管理。
(二)严禁违法违规举债。事业单位一律不得未经批准自行举借债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其他单位和个人借款或违规集资,不得以公益性资产抵(质)押举债融资,不得违法违规接受或提供任何形式的融资担保,不得以支持公益性事业发展名义举债用于竞争性项目和经常性支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举借债务:1.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2.国家规定不得举借债务的事业单位(如义务教育等),公立医院购置大型医用设备或进行项目建设的;3.没有稳定业务收入来源,或有业务收入但其净收益不能覆盖所借债务本息,或资产置换收入不足以偿付债务本息,或没有其他自筹资金偿还债务能力的;4.债务风险评价指标超过业内规定预警值的;5.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合规进行债务展期或续贷。事业单位存量债务到期后,自筹偿还资金确实无法及时落实的,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后,可申请债务展期或续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得进行展期或续贷:1.本通知印发后新增举借的债务;2.无正当原因未执行原定债务偿还方案的;3.未履行原定资产置换用于偿债之承诺的;4.其他影响债务续借的情形。
四、明确单位举债流程
(一)做好论证决策。事业单位举借债务必须经单位集体讨论通过,形成书面纪要作为审核批准依据。属申请新举借债务事项的,应对项目建设必要性、建设规模合理性、偿债资金来源可行性等作出充分论证;属申请债务展期或续贷事项的,应对不能如期归还原因进行说明,并对展期或续贷债务后续偿还作出安排。
(二)提供报批材料。事业单位申请举债须形成正式申请报告,详细说明举债事由、用途、期限、偿还计划等情况,以及本单位债务、财务状况,并列明有关论证主要内容、过程及结论。同时,提交如下证明材料:1.对申请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2.债务用途证明材料,如项目立项资料、筹资方案、存量债务合同等;3.债务偿还方案及偿债责任承诺书;4.借款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履行报批手续。事业单位举借债务原则上实行集中审核报批制度,按照部门预算和财务隶属关系,由事业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市债务办。事业单位于每年编制部门预算前提出下一年度举债申请,在部门预算“二上”时同步报送市债务办;年度计划执行中间,因特殊情况确需申请举借债务的,按规定程序申报。
五、严格债务资金使用和偿还管理
(一)实行限额管理。事业单位必须在批准的额度内举借债务。批准额度当年有效,不能结转下年使用。事业单位不得以市债务办或主管部门有关举债额度的批复或批转文件作为举借债务担保凭证,并主动申明其举借的债务依法不属于政府债务。
(二)限定资金用途。事业单位举借的债务资金必须按申请批准的用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事业单位要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加强财务管理,规范债务核算,确保项目建设符合要求并如期竣工。
(三)落实偿债责任。事业单位须按制定的债务偿还方案筹集偿债资金,严格按借款协议如期偿还所借债务。原定还款资金渠道发生变化的,要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通过控制项目规模、压缩预算支出、处置自有资产、统筹各类资金等多种方式筹集偿债资金,确保按时偿还到期债务。对出现逾期还款、引发财务风险或造成其他严重社会影响的,市债务办将提请相关部门对相关单位启动问责机制。
(四)做好存量债务化解。事业单位要对存量债务进行清理和锁定,科学制定限期化解方案,严格控制展期或续贷,切实履行偿还责任。要按照原定还款渠道或偿还方案,通过拓宽渠道、盘活资产等方式筹集资金归还到期债务,确保存量债务逐年减少,直至限期全部清偿完毕。
六、强化举债融资监管
(一)加强统计监测。事业单位债务纳入全市债务管理监测体系,各债务单位按要求于每月5日前完整准确更新上报财政部债务监测平台数据,及时向市债务办上报债务月报。各事业单位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市债务办报送上一年度债务新增、偿还、余额等情况,并按要求公开债务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强化多方监管。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下属事业单位债务管理的监督指导,严防事业单位“平台化”;要积极协调解决事业单位债务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送市债务办。各部门单位要主动接受、积极配合人大、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对出现新增隐性债务、弄虚作假、违规举借、逾期偿债等问题的,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予以处理。
常州市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8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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