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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财政局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23年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4-30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常财综〔2024〕1号

各辖市、区财政局,常州经开区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23年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苏财综〔2024〕1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公布2023年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

常州市财政局

2024年4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23年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

苏财综〔2024〕16号

省各部、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

为提高政府性基金政策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建立和实施收费基金目录清单制度等规定,我们编制了《2023年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以下简称《基金目录》,见附件),并公布全省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金目录》中公布的17项政府性基金项目是截至2023年12月31日在江苏省境内征收的政府性基金项目,按照其收入归属关系分为两类,一类是收入归属地方(或地方参与分成)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共8项),另一类是收入归属中央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共9项)。

二、2024年1月1日起,我省各级各部门和单位的基金项目,一律以《基金目录》为准,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征收期限、资金管理方式等,应严格按照《基金目录》中注明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严禁各级、各部门擅自增加项目、提高标准、扩大范围。凡未列入《基金目录》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作为取消项目处理,各级、各相关部门应当停止执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绝支付。2024年1月1日以后国家和省新增、调整、取消政府性基金等政策,按其文件规定执行,省财政厅将动态向社会公布。

三、各地各部门要严格贯彻落实本通知的规定,认真进行对照清理,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对超过规定标准的要坚决予以降低,对扩大范围的行为要予以纠正。

四、本通知发布以后,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22年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苏财综〔2023〕9号)同时废止。

附件:2023年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pdf(点击打开)

江苏省财政厅

2024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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