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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常州市分行关于印发常州市富民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4-30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常财社〔2024〕45号

各辖市(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常州经开区财政局、社会保障局,各经办银行:

为加强富民创业担保贷款管理,不断完善创业就业金融服务体系,常州市财政局、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常州市分行共同制定了《常州市富民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常州市富民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常州市分行

2024年4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常州市富民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富民创业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富民贷)管理,不断完善创业就业金融服务体系,根据《关于做好江苏省富民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工作的通知》(苏财金〔2018〕124号)、《关于修订<江苏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金〔2022〕81号)、《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的通知》(苏财金〔2020〕46号)、《关于调整省财政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奖补政策的通知》(苏财金〔2024〕20号)、《常州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办法》(常政办发〔2022〕6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富民贷,是指符合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创业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创业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由经办银行发放,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贷款业务。

本办法所称创业担保基金,是指由地方政府出资设立的,用于为富民贷提供担保的基金。

第三条  常州市富民贷工作管理部门为常州市财政局、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常州市分行(以下统称富民贷工作管理部门)。

第二章 贷款发放对象和额度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发放对象是指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且未享受过其他财政性贷款贴息。

第五条  富民贷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由创业担保基金提供担保并免除反担保要求的贷款(以下简称一类贷款),第二类是以抵押、质押和其他担保方式发放的贷款(以下简称二类贷款)。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符合条件的个人,是指我市行政区域内具备偿还贷款能力的城乡创业者(包括外地户籍在我市创业人员),在登记注册5年内提出贷款申请,在最后一笔贷款到期日前,申请者需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且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其中,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大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低收入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等十类群体为重点支持对象(以下简称重点群体)。

第七条  一般创业者可以申请贷款金额在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的一类贷款;被人社部门选树为市级以上创业典型、获得省级以上创业示范基地推荐等信用良好的创业者可申请贷款金额在50万元以内(含50万元)的一类贷款。经办银行可结合富民贷政策,视借款人的实际情况确定贷款金额,一般不超过300万元。个人贷款期限自首次获得贷款之日起不超过3年。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国家企业划型标准,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常州市企业。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是指,当年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登记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低收入人口。

第九条  小微企业当年度新增富民贷,按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每人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发放,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其中50万元(含)以内可申请一类贷款。小微企业贷款期限自首次获得贷款之日起不超过2年。

第十条  一类贷款应按规定严格审核后放贷。鼓励一类、二类组合贷款方式申请贷款。

第十一条  富民贷项下的贷款资金必须用于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生产经营,不得用于转贷(借)、委托贷款、并购贷款、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项目,以及参与民间借贷和投资房地产、资本市场和个人消费性支出等。不按规定使用的贷款不担保、不贴息。

第三章  富民贷担保基金及风险分担

第十二条  设立创业担保基金用于为富民贷提供担保。市本级(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下同)创业担保基金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市本级各区富民贷使用市本级担保基金进行担保。溧阳市、金坛区、武进区、经开区担保基金总额分别不低于1000万元。市本级创业担保基金委托常州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日常管理,为富民贷提供相应担保;其他地区应选择公共服务机构或其委托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负责基金运营管理。创业担保基金原则上根据经办银行办理富民贷情况进行存储,创业担保基金按照不低于1年期整存整取储蓄存款基准利率计息。代偿资金从申请代偿经办银行存储的创业担保基金中列支,创业担保基金存储额度根据富民贷业务开展、风险控制和代偿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各级财政部门与经办银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并完善创业担保基金持续补充机制。

第十三条  贷款到期,借款人不能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经办银行应当积极催收,并按照《常州市富民创业担保贷款风险补偿管理办法》处理。对符合条件的逾期2个月以上的一类贷款,由创业担保基金和经办银行按8:2的比例分担;二类贷款由经办银行按担保机制承担责任。经办银行向基金管理公司、第三方合作机构提供信用报告时,应符合人民银行相关文件要求并签署保密协议,且必须获得客户书面授权。

富民贷应在常州市创业创新服务平台上登记报备,未按要求在平台上登记报备发生损失时创业担保基金不予补偿。

第十四条  富民贷的计结息和还款方式由借贷双方协议约定。富民贷的利率不超过LPR+50BP(LPR为签订合同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下同),各经办银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提高富民贷实际利率,也不得另外收取保证金、中间业务费、融资手续费等任何其他费用。

第十五条  富民贷的经办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经办银行原则上不少于三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富民贷工作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开展富民贷业务。同时加强对各经办银行的绩效考核,放贷额度和奖励等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对年度内无新发放富民贷业务(不含转贷)的,次年取消经办银行资格。

第四章  风险管控

第十六条  富民贷上年到期还款率(上年累计到期贷款实际回收金额/上年累计到期贷款应回收金额)达到90%以上的,本年可适当提高放大倍数至创业担保基金存款余额的10倍。

第十七条  各经办银行根据创业担保基金规模和业务发展规划制订当年富民贷计划建议,于每年1月底前报富民贷工作管理部门。富民贷工作管理部门根据上报的贷款计划、历史放贷情况和逾期情况等,经征求各辖市(区)人社、财政部门意见后,会商确定当年度各银行、各地放贷规模,批复各经办银行。各经办银行应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富民贷放贷情况报送至富民贷工作管理部门和各辖市(区)人社、财政部门。富民贷工作管理部门根据年度内工作进展情况,动态调整放贷额度。

各区放贷规模达到年度放贷计划90%时,自动触发放贷预警机制。次月起,富民贷工作管理部门计算下发各银行在预警区的预警放贷量,银行按预警放贷量执行,超过部分需报富民贷工作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放贷。

某银行在预警区的预警放贷量=(该银行在该区当年新增业务放贷量/该区实际当年新增业务放贷量)(即业务量占比%)×该区放贷剩余额度

第十八条  各经办银行应按月将逾期贷款情况及时向富民贷工作管理部门通报。对单个经办银行的累计逾期贷款金额首次达到创业担保基金10%或达到该银行富民贷余额1%时,暂停其新增业务,经办银行应提出风险控制措施,降低贷款不良率,由富民贷工作管理部门会商审核同意后再重新恢复。逐次提高逾期比例要求。根据贷款补偿情况,鼓励引入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分散基金风险。

第五章  贷款贴息

第十九条  个人富民贷可以贴息的最高额度一般不超过30万元,被人社部门选树为市级以上创业典型、获得省级以上创业示范基地推荐等信用良好的创业者申请贷款可以贴息的最高额度不超过50万元。小微企业贷款贴息的最高额度不超过50万元。

富民贷实行利息分担机制。在执行贷款利率符合规定的前提下,对富民贷支持的重点群体以及被人社部门选树为市级以上创业典型、获得省级以上创业示范基地推荐等信用良好的创业者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贴息,剩余利息由贷款人承担;对其他城乡创业者,给予贷款实际利率25%的贴息。

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发放的富民贷,财政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贴息,剩余利息由贷款企业承担。

第二十条  对个人发放的富民贷贴息期限最长为3年,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发放的富民贷贴息期限最长为2年。贴息方式采取由借款人先按规定支付利息,每次贷款到期还清本息后由财政部门通过经办银行进行贴息。对到期不能全额归还贷款本息的,该次贷款不予贴息。

第二十一条  富民贷经经办银行认可,可以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对展期期限内的贷款不补偿、不贴息。

第二十二条  富民贷贴息每季度办理一次,由经办银行计算贴息金额,并将贴息资金分户情况表按个人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地,分别报市本级、溧阳市、金坛区、武进区、经开区人社经办部门审核,市本级富民贷工作管理部门、各地人社部门负责对贷款人或贷款企业的贴息资格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各地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贴息资金拨付至经办银行,或经人社部门拨付至经办银行,由经办银行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人或贷款企业,并于完成发放10个工作日内提供贴息资金发放成功清单。

第二十三条  市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将中央、省贴息资金分配下达至金坛区、武进区、经开区财政部门。各地区统筹上级补助资金,及时足额保障贴息工作。市本级三区贴息资金由市区各半承担。

贴息资金不得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六章  贷款经办流程

第二十四条  金坛区、武进区、经开区富民贷原则上由其设立的创业担保基金进行担保,如需使用市本级创业担保基金进行担保,应由各地人社会同财政部门向市富民贷工作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承诺当使用市本级创业担保基金发生补偿后需及时上解应承担的补偿资金。

新北、天宁、钟楼区人社会同财政部门应向市富民贷工作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市级财政部门负责各区贴息工作并先行垫付贴息资金。富民贷工作管理部门按季对各区产生的贴息情况进行审核,审核数据分区下发,由区人社、财政部门盖章确认后,市级财政部门先行垫付各区贴息资金。贴息资金按体制财力市区5:5分担,年底通过市与区财政结算办理。

第二十五条  个人可直接通过“常州人社”手机APP申报,申请个人需同时提供下列材料的电子图片:

1.《营业执照》副本。在我市从事种养殖业、无法领取营业证照的承包经营者,符合富民贷其他条件的,可以承包协议代替营业证照申请富民贷。

2.户口簿、身份证。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重点群体申请人需同时提供有关部门核发的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

同时作出未享受过其他财政性贷款贴息承诺。以上材料如申请时系统自动获取,则不需要申请人另外提供。

通过资格认定的申请个人,应由营业执照注册地经办银行为其办理贷款业务。

第二十六条  小微企业的贷款申请由营业执照注册地经办银行受理,并提供下列材料,报当地人社经办部门审核。

1.《常州市富民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格认定表(小微企业)》(一式三份);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的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及其他身份证明复印件。

4.未享受过其他财政性贷款贴息承诺书。

第二十七条  个人或小微企业同一时期只能选择一家经办银行申请富民贷。经办银行独立审贷,并可根据贷款管理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相关材料,申请人应积极配合。经审核同意贷款的,申请人应签订《富民创业担保贷款承诺书》(见附件),由经办银行通知申请人办理贷款具体发放手续,并单独设立富民贷台账,将相关贷款材料留存备查。无须办理抵押登记的富民贷自申请人向经办银行提交申请到贷款发放,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需要办理抵押登记的贷款,原则上应在办妥抵押登记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放款。

第二十八条  非营业执照注册地经办银行办理的贷款不补偿、不贴息。

第七章  工作机制

第二十九条 富民贷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创业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加强部门协作与沟通,建立健全富民贷统计监测体系;部署并推进各辖市(区)开展富民贷工作。

第三十条  常州市财政局牵头组织协调富民贷管理工作,会同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常州市分行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安排专项经费推动富民贷工作,确保财政资金依法合规使用。

第三十一条  常州市及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常州经开区社会保障局负责借款对象的资格审核,对影响偿还能力的因素进行总体分析,做好风险研判工作。

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常州市分行加强对各经办银行的业务指导,并督促经办银行完善信贷管理,强化信用体系建设,保障贷款额度,积极提供便捷、高效的金融服务;负责扎口我市富民贷数据统计工作,实现月度富民贷情况的统计信息共享,充分发挥富民贷这一政策性贷款促进就业创业的功能。

第三十三条  各经办银行根据银行风险控制要求,加强对业务人员的培训指导,做好富民贷的贷前调查、贷后跟踪、贷款催收、追偿等工作。对借款对象提交的基本情况、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信誉状况、担保情况、贷款用途的合规性等可能影响偿还能力的情况做好审查工作,出现逾期的相关情况于次月5日前向富民贷工作管理部门通报。

第八章  监督与评价

第三十四条  经办银行应对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以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完整,防止弄虚作假,骗取、套取银行贷款和政府贴息资金。

第三十五条  对恶意拖欠创业担保贷款的个人或小微企业,经办机构应将其信息报送至失信联合惩戒信息系统。对于违反规定骗取、套取银行贷款和政府贴息资金的,除收回贷款和贴息资金外,还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  经办银行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富民贷工作管理部门报送上年度富民贷工作报告,包括贷款发放及损失情况、贷后跟踪、补偿追偿情况、绩效评价等,富民贷工作管理部门对各家银行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放贷额度和奖励等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

第三十七条  创业担保基金按规定进行补偿和补充,接受相关部门审计。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大学生,是指在常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教育部认定大专及以上学历教育在校生(含保留学籍休学创业的学生);毕业五年内国内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自学考试、成人高等教育、开放大学、远程教育等教育部认定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毕业五年内取得国外本科及以上学历,并经教育部认证的毕业生;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并经教育部认证的港、澳、台青年大学生。大学生年龄不超过35周岁。

第三十九条  设立创业担保基金的各辖市(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相应办法。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实施。本办法印发前发布的有关富民贷的相关规定作废。实施之日前已生效的富民贷合同,仍然按照原合同约定执行,合同到期后签订新合同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常州市富民贷经办规程另行制定。

附:富民创业担保贷款承诺书.docx(点击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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