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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绿色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1-31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常财购〔2024〕4号

各辖市、区财政局,常州经开区财政局,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政府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实施政府绿色采购是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发展、助力实现“双碳”目标的有效举措。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要在政府采购领域全面践行绿色采购理念,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综合考虑节能环保、低碳、循环再生等绿色因素,带头采购绿色产品和服务,确保政府绿色采购政策落实到位。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绿色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购〔2023〕6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将政府绿色采购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落实绿色采购主体责任

采购人要落实绿色采购主体责任,增强执行绿色采购政策的自觉性,建立和完善政府绿色采购机制,将政府绿色采购嵌入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政府绿色采购力度,在采购需求论证、采购文件编制和履约验收等关键环节明确节能环保、绿色低碳政策要求,充分体现政府绿色采购的导向作用。

二、开展绿色采购需求管理

采购人应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规范开展采购需求管理,通过确定供应商资格条件、设定评审规则等,落实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发展政策功能。在货物类采购项目需求中,要综合考虑节能环保、节水、循环再生、低碳、有机等因素,参考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提出相关绿色采购要求,采信绿色产品认证结果;在物业、合同能源管理等服务类采购项目需求中,要强化绿色低碳管理目标和服务要求,促进绿色产品和服务的推广应用。

三、执行绿色采购需求标准

采购人应严格执行《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财办库〔2020〕123号)、《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财库〔2022〕35号)、《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财库〔2023〕7号)等需求标准,依据相关需求标准确定采购需求,在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中载明具体需求、履约验收条款和违约责任,促进绿色包装、绿色运输、绿色建材和绿色数据中心在政府采购领域的应用。

四、落实绿色采购政策要求

1.优先或强制采购节能环保产品。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节能、环保产品品目清单范围的,在技术、服务等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采购文件中应逐一明确采购标的是否属于节能、环保产品品目清单范围。在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时,采购人需强制或优先采购 “节能”、“环保”标识产品。产品采购品目清单按照《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执行,若有调整则按照最新调整的品目清单执行。

2.推广使用绿色包装。政府采购项目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采购人应落实包装需求标准,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供应商提供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的具体包装要求,并在合同中载明包装要求和履约验收相关条款。

3.推广应用绿色建材。常州市被纳入全国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实施范围。政府采购工程主管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常州市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常财购〔2023〕18号)总体要求,选择政府投资的医院、学校、办公楼、综合体、展览馆、会展中心、体育馆、保障性住房等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含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委托代建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作为试点工程项目,落实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优先采购可循环可利用建材、高强度高耐久建材、绿色产品部件、绿色装饰装修材料、节水节能建材等绿色建材产品,拓展绿色建材在政府采购工程中的应用,提高绿色建材应用比例,实行绿色建材电子化采购交易,推进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工作。2025年起,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实现政策实施全覆盖,鼓励社会投资项目采购和使用绿色建材。

4.支持数据中心绿色转型。采购人采购数据中心相关设备、运维服务,应有利于节约能源、环境保护和资源循环利用,按照需求标准实施相关采购活动。加强采购需求管理,对照需求标准编制数据中心相关设备、运维服务政府采购文件,在合同中明确对相关指标的验收方式和违约责任;在项目的投标、响应环节,原则上不对数据中心相关设备、服务进行检测、认证,也不要求供应商提供检测报告、认证报告,供应商出具符合相关要求的承诺函可视为符合规定;在履约验收中对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进行抽查检测,必要时可委托取得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其进行检测、认证。确因检测、认证涉及生产过程或检测时间长等原因,不能在验收过程中开展检测、认证的,可要求供应商在验收阶段提供相关检测报告、认证报告。对于供应商未按合同约定提供设备或服务的,采购人应当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对于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依法予以处理。

5.加大新能源车船采购力度。采购人要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和船舶,加大新能源、清洁能源公务用车和用船采购力度。原则上新增及更新公务用车应当全部采购新能源汽车,优先采购提供新能源汽车的租赁服务。采购人购买限额以下新能源汽车的,应当执行省市联动新能源汽车框架协议采购结果。公务用船优先采购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

6.优先使用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产品。采购人要落实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治理要求,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中涉及涂料、胶黏剂、油墨、清洗剂等挥发性有机物产品的,属于强制性标准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要求供应商执行国家和我省VOCs含量限制标准;属于推荐性标准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使用低VOCs的优惠幅度、评审标准等,以体现优先采购。在通用类货物、家具、印刷、公务车辆维修等采购活动中,应当要求供应商优先使用低挥发性原辅材料,将使用低VOCs含量的涂料、胶黏剂等纳入政府采购合同条款。招标文件对VOCs含量提出具体要求的,政府采购合同应当载明履约验收相关条款,必要时要求中标供应商在履约验收环节出具检测报告。

五、有关工作要求

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政府绿色采购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完善政府绿色采购制度,加大政策宣传,督促预算单位做好政府绿色采购工作,将政府绿色采购政策执行情况纳入集中采购机构年度考核、社会代理机构监督评价范围,推动开展绿色采购绩效评价,确保政府绿色采购政策落地见效。

各主管预算单位应建立完善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和绿色采购机制,督促本级及所属预算单位做好政府绿色采购工作。

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采购文件时,要明确绿色采购原则,将绿色采购需求嵌入到采购文件中,评审标准和方法要体现绿色采购导向,确保政府绿色采购政策贯彻落实。

常州市财政局

2024年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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