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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0-24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各辖市、区财政局,常州经开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相关的政府性基金,属于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常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结合专项审计和财政监督检查实际情况,现进一步明确我市配套费的征收标准和优惠政策。

一、征收标准

市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5元。包括天宁区(含郑陆镇),钟楼区(含邹区镇),新北区(含孟河镇、薛家镇、罗溪镇、西夏墅镇、奔牛镇),武进区(含湖塘镇、牛塘镇、洛阳镇、雪堰镇、前黄镇、礼嘉镇、嘉泽镇、湟里镇),金坛区(含金城镇、儒林镇、直溪镇、朱林镇、薛埠镇、指前镇),常州经开区(含遥观镇、横林镇、横山桥镇);

县城: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5元。包括溧阳城区(含昆仑街道、溧城街道和古县街道);

其他建制镇: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包括溧阳市埭头镇、上黄镇、戴埠镇、天目湖镇、别桥镇、上兴镇、竹箦镇、南渡镇、社渚镇。

各地应按统一的标准征收配套费,不再区分建设项目性质。

二、减免政策

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可按以下规定减征或免征配套费:

1.农民在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建住房,免征配套费;

2.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中小学(幼儿园)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免征配套费;

3.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免征配套费;

4.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配套费;

5.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造项目,免征配套费;

6.其他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建设项目,可按规定减征或免征配套费。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外,各地不得出台权限外任何有关配套费的取消、停征、减征、免征、缓征等优惠政策。

上述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关于进一步明确常州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常价服〔2014〕112号、常财综〔2014〕21号)同时废止。

常州市财政局

2023年10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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