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常州市辖区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综合奖补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常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常政规〔2019〕2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努力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意见》(苏发〔2016〕17号)及《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苏政发〔2016〕52号),制定本办法。为提高规章质量,现将其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9月10日前提出意见。地址:常州市龙城大道1280号常州市财政局教科文处;邮编:213022;电话:85681856。
常州市财政局
2021年8月12日
常州市辖区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综合奖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常州市辖区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综合奖补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常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常政规〔2019〕2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努力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意见》(苏发〔2016〕17号)及《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苏政发〔2016〕5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常州市辖区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综合奖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财政设立,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统筹用于激励和引导各辖区建立健全各级各类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深入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遵循“体现公平,鼓励先进,注重绩效、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教育部门共同管理,合理划分市、区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的行政监管职责,在申报、评审、执行、监督、评价各环节做到职责分明、责任清晰。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会同市教育部门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研究专项资金扶持政策;
(二)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和市级预算执行;
(三)根据分配方案,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程及时拨付专项资金;
(四)组织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配合市教育部门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
(五)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管理职责。
第六条 市教育部门主要职责
(一)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研究专项资金扶持政策;
(二)对辖区申报材料进行考评,形成分配方案;
(三)负责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按规定进行绩效评价;
(四)负责专项资金涉及的政府信息公开事项;
(五)参与监督检查;
(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管理职责。
第七条 区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配合区教育部门做好辖区落实教育经费保障主体责任考核材料申报备案工作,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二)监督管理资金的预算执行,按《预算法》、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等有关要求及时下达、拨付资金;
(三)配合区教育部门做好项目绩效考评;
(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区教育部门主要职责
(一)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教育经费保障现状,组织申报辖区落实教育经费保障主体责任考核材料,负责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二)会同区财政部门做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九条 市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可由各地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统筹安排,用于当地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平衡预算,不得抵充辖区财政需安排的生均公用经费或生均拨款,不得用于人员经费,不得用于偿还债务本息,不得用于对外投资,不得用于教育以外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分配方法与考核指标
第十条 专项资金分配采用因素分配法和直接补助法。
因素分配法以各辖区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占全部辖区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之和的比例为基础,结合指标考核得分进行分配。主要考核辖区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健全和教育重点工作努力程度及成效等四个方面的指标。
直接补助法根据各辖区公办学校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人数进行直接分配。
第十一条
因素分配法重点考核指标
(一)财政教育投入持续稳定增长。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减;各学段生均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只增不减。
(二)各级各类学校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机制。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是否建立生均公用经费拨款制度;对地方政府认定公布的达到相关办园标准、办园行为规范、且收费不高于同级公办园收费标准2倍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否按照公办园同等标准安排生均公用经费拨款;对受县级人民政府委托举办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是否同等安排生均公用经费;特殊教育学校及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是否按照同等普通学校的8倍安排公用经费;各类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或生均拨款标准是否不低于同期市制定的基准定额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水平变化等因素动态调整,稳步提高。
(三)建立全覆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资助标准是否按同期省、市有关规定执行,资助面是否达到应助尽助的要求,学生资助机构工作实绩(按省教育厅学生资助中心考核指标和考核结果)等情况。
(四)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占比。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占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比例是否达到市定标准。
根据财政管理体制,天宁区、钟楼区和新北区系数为1,武进区、金坛区、经开区系数为0.2。
第五章 专项资金申报与管理
第十二条 各辖区财政、教育部门于当年6月底前,根据考核要求报送上年辖区落实教育经费保障主体责任考核材料。
第十三条 各辖区财政、教育部门要尽快将专项资金落实到具体学校和项目,及早拨付资金,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各辖区须在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市财政、教育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各辖区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资金使用部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树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意识,科学、合理使用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应当按照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市教育部门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内容包括:绩效目标的设定和完成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专项资金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评价结果将与以后年度专项资金分配挂钩。
第十六条 市财政、教育部门将采取不定期抽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和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各辖区教育部门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市教育部门适时实地核查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或有其他违法违规情况的,一经查实将相应扣减以后年度专项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下年申报资格。
第十八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截留、挤占、挪用、套取专项资金等情况,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相关规定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执行期限为5年。原《常州市辖区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综合奖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常财规〔2017〕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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