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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常州市生态绿城优秀建设项目奖励资金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6-04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生态绿城优秀建设项目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推进我市生态绿城建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常州市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市财政局会同市绿城办(市生态环境局)对《常州市生态绿城建设项目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常财规〔2017〕4号)进行了修订。为提高规章质量,现将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7月5日前提出意见。地址:常州市龙城大道1280号常州市财政局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处;邮编:213022;电话:85681837;电子邮箱:czsczjzhc@126.com。

常州市生态绿城优秀建设项目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生态绿城优秀建设项目奖励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常州市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常州市生态绿城优秀建设项目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是指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生态绿城建设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16〕43号),推进我市生态绿城建设工作,由市政府设立,市财政预算安排,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专项用于奖励生态绿城建设优秀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奖励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以引导激励为主,遵循“统筹安排、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市政府设立常州市生态绿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在市生态环境局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绿城办”)负责日常工作,市财政局与市绿城办共同负责奖励资金的管理工作,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科学划分和落实各部门职责。

第五条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奖励资金年度预算安排,会同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分配方案下达资金指标。

(二)负责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组织开展奖励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绿城办(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职责:

(一)根据市生态绿城建设年度考核办法,对项目推进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对生态绿城建设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与建设水平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项目奖励的依据。

(二)受理各辖市(区)奖励项目申报,并组织项目评审。

(三)提出奖励项目建议和奖励资金分配方案,并按程序报批。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奖励资金的补助计划。

(四)根据要求编报并严格执行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

第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职责:

(一)按资金使用范围如实申报项目,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和管理,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负责。

(二)确保奖励资金全部用于生态绿城相关项目。

(三)对奖励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有效性和支出进度负责。

(四)加强奖励资金使用核算和内部控制,接受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根据绩效管理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章 使用范围及支持方式

第八条 奖励资金使用主要突出以“增核、扩绿、连网”等生态绿城建设优秀工程项目为主,重点向纳入民生实事建设的工程项目倾斜,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生态源保护建设工程项目,包括生态红线区域环境整治提升、生态功能保护提升、生态红线区周边防护林带等缓冲带建设等。

(二)郊野公园工程项目,包括保持和修复生态用地、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区域生态安全格局、结合生态及文化资源建设娱乐性开敞空间等。

(三)城镇公园绿地工程项目,包括综合公园建设、城市公园建设、街旁绿地建设、生态驳岸建设等。

(四)生态廊道工程包括生态驳岸建设、生态廊道缓冲带、通风廊道建设等。

(五)生态绿道工程项目,包括慢行步道建设、慢行自行车道建设、绿化缓冲区建设等。

(六)生态细胞创建项目,包括生态工业园、生态农业园、生态村、绿色社区等生态系列创建等。

(七)花园城市建设工程项目,包括核心区花园城市建设工程、高架绿化提升及自衍花卉布置工程和花园单位(示范工程)等。

(八)生态安全缓冲区、健康绿城等特色主题建设工程项目,包括体育运动公园等。

第九条 奖励资金对符合使用范围的生态绿城建设优秀工程项目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予以支持,对生态绿城建设辅助项目采取全额资助的方式予以支持。辅助项目经费包括由绿城办委托完成的生态绿城建设系列规划编制、信息化建设、项目评审等费用。

第四章 项目申报、评审

第十条 项目申报。项目申报实行属地化管理。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向所在地绿城办申报,经所在地绿城办审核及初步评审后向市绿城办推荐。市级项目建设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市绿城办申报。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条件。项目申报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列入年度生态绿城建设目标任务书的项目或在生态绿城建设规划计划中的项目。

(二)已完成竣工验收、造价审计的项目。

(三)兼具较好生态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项目。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材料。

(一)填写《常州市生态绿城项目奖励资金申报表》;

(二)申报单位法人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明材料;

(三)立项审批、规划设计、项目验收(阶段性)、工程造价审计等项目材料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项目评审。由各辖市、区,市相关部门组织对本辖区(部门)内申报项目进行初步评审、量化评分,并向市绿城办提出申报建议。在此基础上,市绿城办组织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综合评议。参评项目在生态绿城办年度目标任务督查考核评分、民生实事建设项目考核得分、专家评审得分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议。评审工作在项目申报后30日内完成。

第十四条 项目确定。市绿城办根据相关评审意见提出奖励项目建议和奖励资金分配方案,报请市生态绿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结果予以公示。

第十五条 资金下达与拨付。奖励项目和资金分配方案确定后,由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联合行文下达奖励资金补助计划。奖励资金的拨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市绿城办开展项目建设的跟踪指导,加强对工程建设情况的监管;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对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财政部门组织市绿城办对项目奖励资金使用情况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对项目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的公开和应用。

第十七条 对项目单位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虚报、冒领、截留、挪用、骗取或挤占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将追回已经下拨的专项资金,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规予以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执行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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