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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信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常州市工业互联网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8-07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常工信融合〔2020〕199号

 各辖区工信(经发)局、财政局,常州经开区经发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工业互联网专项资金管理,依据《常州市市级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常财规〔2019〕2号)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请遵照执行。

附件:常州市工业互联网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常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常州市财政局

2020年7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常州市工业互联网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互联网+先进制造业”发展工业互联网的指导意见》(国发〔2017〕50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塑造高质量工业明星城市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常办发〔2019〕2号)、《市政府关于深化“互联网+先进制造业”发展工业互联网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18〕115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和规范常州市工业互联网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杠杆作用,加快推进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形成产业发展新动能,大力提升智能制造名城形象和影响力,根据《常州市市级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常财规〔2019〕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资金安排

本细则所称工业互联网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中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全市工业互联网发展,塑造高质量工业明星城市,提高“常州智造”的知名度和关注度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使用原则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发展政策导向、塑造高质量工业明星城市的战略,符合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聚焦重点,注重绩效,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规范和高效。

第四条 职责分工

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协同管理专项资金,密切配合,各司其职。

(一)市财政局职责

1、配合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

2、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3、审核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按规定拨付专项资金;

4、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市工信局职责

1、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责任主体,开展日常检查,规范资金管理;

2、根据产业发展需要,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预算建议;

3、制定并发布项目申报通知,组织项目申报、审核、评审等工作,对拟支持项目进行公示,提出专项资金使用方案;

4、组织项目验收,跟踪、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具体实施项目预算绩效管理,指导、督促各辖区业务主管部门、项目使用单位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三)各辖区财政部门职责

1、根据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和相关规定,配合当地工信部门做好专项资金申报工作,负责审核对象、标准、资金预算的合规性;

2、监督管理资金的预算执行,按国库资金支付的相关规定、政府采购要求及工程进度拨付、结算资金;

3、配合当地工信部门对项目进行结算及验收;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各辖区工信部门职责

1、根据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和相关规定组织项目申报,负责审核项目的真实性、必要性、可行性和项目材料的完整性;

2、监督项目实施单位按批复执行项目;

3、负责项目执行监管,包括:阶段性检查和项目总体验收等,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和市级工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及项目执行情况等资料;

4、会同当地财政部门组织对项目考核验收;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职责

1、根据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和相关规定申报项目,对自身的信用状况、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以及违约责任作出书面承诺,并接受工信部门的监督管理;对各环节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项目的质量、使用效果负责;

2、按照规定范围使用专项资金,并按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做好项目专项会计核算、专款专用;

3、配合工信部门对项目进行结算、决算、验收工作,提供相关工程和财务的报表资料;配合财政、工信部门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及绩效管理工作;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支持标准

第五条 支持范围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方向:

(一)工业互联网平台

支持企业建设独立运营的企业级、行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和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项目;支持企业工业软件向平台迁移,促进实施工具上平台项目;支持企业生产线数据和设备上平台项目;支持企业核心业务系统迁移至云端,促进实施能力上平台项目。

(二)工业互联网载体

支持两化融合基础较好的重点产业园区(集聚区)开展工业互联网创新应用,实施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升级改造的项目。

(三)工业互联网创新应用

支持企业通过工业互联网开展网络化协同、服务化延伸、个性化定制、智能化生产等应用模式创新项目。

(四)工业互联网支撑

支持服务能力、标识解析、工业APP、工业信息安全、工业大数据、信息基础设施、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等项目。

(五)支持举办工业和能源互联网博览会,汇聚先进技术成果、高端人才、产业投资等资源,帮助广大企业提升信息化和节能减排水平,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

(六)通过报纸刊物、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对外宣传我市工业形象、塑造高质量工业明星城市品牌等各类广告宣传项目,具体范围包括:宣传工业经济“三位一体”战略,全面推进制造强市建设;宣传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推动企业绿色发展;宣传智能制造发展,推动制造业迈向中高端;宣传经济运行发展动态,加快推进新旧动能转换;宣传民营经济发展,大力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宣传工业互联网发展,推进互联网与制造业融合;宣传其它用于提升我市工业形象的宣传项目。

(七)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第六条 支持标准

(一)工业互联网平台

1、对企业建设独立运营的企业级、行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和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信息化总投资额15%的标准给予补助,最高100万元。

2、对获评江苏省工业互联网发展示范企业(平台类)的工业互联网平台,按类别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双跨类)、30万元(行业级)、20万元(企业级)、10万元(培育类)的一次性奖励。

(二)工业互联网载体

1、对重点产业园区(集聚区)通过推动区域范围基础设施建设与升级,搭建区域性功能服务平台,加强关键技术自主研发与产业化,开展行业应用试点示范,打造区域内互联互通体系的工业互联网示范园区建设项目;以及各区、龙头企业和产业联合体建设面向工业互联网平台、安全、网络、应用等领域的创新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中心等综合创新载体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信息化总投资额10%的标准给予补助,最高100万元。

2、对获评工信部、江苏省“互联网+先进制造业”特色产业基地的单位,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工业互联网创新应用

1、对企业通过工业互联网开展智能化生产、网络化协同、个性化定制、服务化延伸等,实现生产制造的全程可视化、质量追溯、远程咨询和预测性维护;加快研发设计、计划排产、柔性制造、物流配送、售后服务集成和协同优化;推动基于互联网的需求感知,探索动态可组合产线在特定行业中的应用;促进企业由提供设备向提供系统集成总承包服务转变等应用模式创新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信息化总投资额10%的标准给予补助,最高50万元。

2、对获评工信部、江苏省工业互联网标杆工厂的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8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工业互联网支撑

1、对企业开展工业互联网支撑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信息化总投资(总服务)额10%的标准给予补助,最高50万元。

2、对获得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证书的企业给予奖励。资金依据各辖区通过企业数,采用因素法制定分配方案切块下达,各辖区根据工作要求自主制定分配使用方案,并报市工信局备案。

3、对评为市级及以上工业互联网资源池优秀服务商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入选多个类别的不重复支持。

(五)典型或示范奖励

对获评工信部、江苏省工业互联网、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类典型或示范单位给予不超过50万元(部级)、25万元(省级)一次性奖励。

对开展江苏省工业互联网发展示范企业(星级上云类)评定的三星级、四星级企业进行补助,资金依据《常州市工业和信息化重点目标任务书》中的星级上云企业数,采用因素法制定分配方案切块下达,各辖区根据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自主制定分配使用方案,并报市工信局备案;对获评的五星级上云企业,给予不超过10万元一次性补助。

(六)工业和能源互联网博览会专项资金根据有关规定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七)工业和信息化媒体宣传

工业和信息化媒体宣传项目根据工业宣传工作的年度重点工作目标,提出当年度计划和资金安排方案,市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拨付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另外,对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一事一议。

第七条 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主要采用无偿补助和以奖代补、切块奖补等方式给予扶持。

同一年度同一企业,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已获得市级及以上其它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五星级上云企业省市共同奖补激励政策除外),不再列入支持范围。每年的具体支持范围,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第三章 执行流程和资金拨付

第八条 预算编制

市工信局应当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在9月30日前编制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根据年度工作计划、项目储备情况、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提出年度部门预算建议,并按规定程序报送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综合考虑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以前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和当年财力可能,提出扶持资金年度预算草案,并按规定程序报市人大批准。

第九条 项目申报及审核

1、申报通知。市工信局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及重点支持领域等,制定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明确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使用方式及项目申报的具体要求。

2、申报受理。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均可按申报通知的要求,向注册地各辖区工信部门申报项目。市级企业、单位直接向市工信局申报项目。申报项目的企业、单位对其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3、申报条件。企业或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常州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正常经营一年以上;

(2)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3)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和支持重点,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良好;

(4)按《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4号)要求公示相关信息,信用良好。

具体申报条件由市工信局在下发年度项目申报通知时一并发布。

4、项目初审。各辖区工信部门按照本办法和申报通知等要求,牵头组织项目申报,初审项目材料,并上报市工信局。

5、项目审核。初审合格的项目,由市工信局负责项目审核。市工信局牵头负责制定项目审核办法,明确审核标准和程序,组织开展项目审核等工作,必要时可采取专家评审、现场考察或专项审计等方式进行,确保项目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6、项目确定。市工信局审核确定拟扶持项目,除依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不宜公开的项目外,拟扶持项目单位、项目名称等信息通过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项目列为当年专项资金支持项目。

第十条 资金下达

1、市工信局提出拟支持项目的资金安排方案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会同市工信局,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下达专项资金。

2、各辖区财政部门收到资金(或指标文件)后,应当在1个月内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按有关规定应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资金的,从其规定执行。

3、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严格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好专项资金的会计核算工作。补助类项目须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严格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信息公开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市工信局依法公开本部门扶持资金分配、使用等相关情况。

第四章 绩效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绩效管理

市财政局和市工信局按照中央全面实施绩效管理要求,对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市工信局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跟踪和绩效自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落实绩效管理整改意见。

市财政局加强绩效目标审核,作为预算编制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开展监控,及时纠正偏差,防止资金闲置沉淀和损失浪费;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管理激励约束,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的挂钩机制。

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单位,应加强资金核算和管理,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积极配合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做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

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监督,并接受市人大和社会监督,确保扶持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

市财政局、市工信局会同相关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

各辖区工信部门及时跟踪项目进展情况,对重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协调处理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确保项目实施效果。

项目单位应建立项目管理责任制,加强资金核算和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工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责任追究

申报项目的单位对其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项目单位未按规定组织项目实施、违反财经法律法规,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或挤占专项资金,不按规定报送相关数据材料或拒绝配合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27号)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受委托的评审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在项目和经费评审、评估、审计和管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专项资金申请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相关报告的,取消其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审计和服务资格,列入不诚信中介机构名单。同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造成扶持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情形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信用管理

深化信用管理,建立项目申报单位事前信用承诺和事中事后信用监管制度。对项目申报中失信行为严重的单位,列入失信“黑名单”,并取消该单位一至三年内申报财政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工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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