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农业发展的引导促进作用,支持常州市现代农业提档升级,根据《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苏财基金〔2019〕4号)、《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现代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苏基金发〔2015〕6号)、《常州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常政办发〔2017〕21号)等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常州市现代农业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常财规〔2018〕5号)。现因政策调整,我局修订了《常州市农业产业发展投资金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请于2020年3月20日前将意见和建议反馈至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处。联系人:刘明;联系电话:85681860;邮箱:liuming251@126.com。
附件:《常州市农业产业发展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常州市财政局
2020年3月10日
常州市农业产业发展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农业发展的引导促进作用,支持常州市现代农业提档升级,根据《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苏财基金〔2019〕4号)《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现代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苏基金发〔2015〕6号)《常州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常政办发〔2017〕21号)等文件精神,设立常州市农业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农业基金”)。为规范基金运作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基金是指经常州市政府批准、授权常州市财政局发起设立,以金融和社会资本出资为主、财政资金出资为辅,扶持优质农业企业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农业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运行,其宗旨在于充分放大政府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有效引导金融和社会资本参与我市现代农业发展建设。
第二章基金规模和投资方向
第四条农业基金首期规模1亿元人民币,逐年分步到位,按项目实际投资情况缴纳出资。后期视基金发展情况适度扩大基金规模。
第五条农业基金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市财政资金及引导参与的金融和社会资本,其中: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委托常州市政府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为有限合伙人,以财政资金首期出资2900万元,出资总规模不超过基金总规模的50%;常州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出资100万元人民币,为普通合伙人,并担任基金管理人;积极吸引金融和社会资本参与。
农业基金应当在常州市范围内注册。
第六条农业基金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基金可延长2年。
第七条农业基金主要投资于有发展潜力、有带动能力、有上市意愿的优质农业企业,投资于常州市内企业的项目比例不低于基金总规模的80%。主要投资方向包括:
(一)现代种业、农业智能化生产、农产品加工业转型升级;
(二)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
(三)农业机械装备提升;
(四)农业电子商务发展,“互联网+农业”模式创新;
(五)特色与健康种养殖,农产品精深加工;
(六)农业资源开发利用;
(七)为农服务企业。
第八条本办法第七条所称的常州市内企业,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被投企业的注册地、重要生产经营地或者主要产品研发地位于常州市范围内;
(二)与被投资企业生产经营关系紧密的子公司与分公司或办事处位于常州市范围内;
(三)农业基金存续期限内,被投资企业被常州市内注册的企业收购。
第三章管理架构和工作职责
第九条农业基金管理架构包括管理委员会、合伙人会议、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农业基金管理办法各司其职。
第十条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是农业基金的重大事项决策和协调机构,由市政府分管农业的副市长担任主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其职责主要包括:
(一)审核农业基金管理规章制度;
(二)审核农业基金的投资方向、投资计划、投资原则、绩效考核等重大事项;
(三)审核农业基金年度报告;
(四)对农业基金实施全面管理和监督;
(五)审核重要子基金设立、重大项目投资等重大事项(重要子基金、重大项目指农业基金对单个子基金或项目投资超过1000万);审核被投子基金(或项目)在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六)根据投资项目情况,审核是否对投资常州本地项目比例进行调整;
(七)审核基金存续及清算方案;
(八)审核基金管理人调整方案;
(九)协调解决农业基金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其职责主要包括:
(一)公开征集和遴选子基金(或项目),建立项目库;
(二)拟定农业基金的投资方向、投资计划、投资原则、绩效考核等重大事项;
(三)审核基金管理人选聘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四)审核农业基金季度管理报告,审议农业基金年度管理报告;
(五)委托中介机构对农业基金进行审计、评估,组织基金清算;
(六)农业基金日常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及管委会其他交办事项;
(七)对基金管理人的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合伙人会议。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其职责主要包括:
(一)选用托管银行;
(二)审议重要子基金设立、重大项目投资等重大事项(重要子基金、重大项目指农业基金对单个子基金或项目投资超过1000万);
(三)审定增、减合伙人及收益分配方案;
(四)审议基金清算方案;
(五)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应由合伙人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十二条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是农业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基金具体管理及运作。其职责主要包括:
(一)负责对拟投资子基金(或项目)的遴选、立项、尽职调查并形成项目投资分析报告;
(二)向投委会汇报项目投资分析报告;
(三)执行管委会、合伙人会议、投委会的决策意见,代表农业基金签署投资协议;
(四)对被投项目进行日常管理;
(五)定期向管委会、各合伙人报送基金季度、年度管理报告,汇报基金日常运作情况;
(六)对被投资企业的各类档案资料,按照及时、完整、细致、可查的原则进行档案资料管理。
(七)法律、法规、本管理办法和合伙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的职责。
第十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投委会负责基金项目投资和退出决策,投委会成员由基金管理人选聘,报管委会审核,如有需要,可增补外聘专家委员。其职责主要包括:
(一)审议基金管理人提交的拟投资项目的投资分析报告,并对投资方案进行表决;
(二) 管委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基金运行和管理模式
第十四条农业基金应当与现有的国家级、省级引导基金之间建立协调配合机制,科学合理使用资金,提高资金配置效率。
第十五条农业基金运作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母子基金、股权直接投资和投贷联动等。
(一)母子基金:农业基金与常州市各辖市(区)、乡镇政府投资平台、各类社会资本共同设立子基金。
(二)股权直接投资:农业基金直接投资农业企业,以股权投资方式运作,原则上不参与投资标的企业日常经营,具体参与事项可在投资协议中约定。
(三)投贷联动:合作银行为标的企业发放“惠农贷”专项支农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在贷款发放前,由基金与标的企业签订认股权协议,在协议期限内,基金可根据标的企业情况选择行权,并在行权后采用回购、转让等方式实现退出。认股期权协议具体包括行权期限、行权金额、行权价格等,行权期限和行权金额原则上不超过放贷期限和放贷金额,行权价格原则上按企业经审计净资产或上一轮投资机构投资价格进行估值。
标的企业与农业基金签订认股权协议后,合作银行可享受信贷风险补偿政策。信贷风险补偿额首期为2000万元,每年从支农专项资金中单独安排资金作为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合作银行按放大10倍的要求向标的企业提供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农担公司、合作银行共担贷款风险,分担比例、利率等事项在《常州市“惠农贷”业务合作协议》中予以约定。
第十六条农业基金对子基金的出资额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认缴规模的30%;单个股权投资规模原则上不超过农业基金认缴规模的20%或投资对象股权的20%;单个项目贷款原则上不低于300万元,且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七条 市场化子基金投资与决策。
(一)市场化子基金应符合以下要求:
1.在常州市内注册;
2.主要投资方向为常州市现代农业发展和特色产业规划的重点投资项目。投资于协议约定产业领域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募集规模或承诺出资额的60%;
3.投资于常州市内企业的资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农业基金实际出资额的2倍(含引进并投资的项目),有关联基金投资于常州或推荐企业落户常州的可适当放宽;
4.子基金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经管委会批准可延长2年。
(二)市场化子基金管理人原则上通过公开征集方式选择,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中国大陆依法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备案;
2.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过去三年内受托管理的相关基金实缴规模原则上不低于3亿元,且业绩突出;
3.在常州有管理团队,人员稳定,具有丰富的基金募投管退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
4.具备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以及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5.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第十八条投资流程。
(一)市场化子基金、股权直接投资管理
1.投资管理。遵循“引导、公开、科学”的原则进行投资决策,决策程序包括:
(1)公开征集:按照农业基金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由管委会办公室向社会公开发布子基金、项目申报指南,遴选形成项目库;
(2)受理申请:基金管理人根据项目库受理项目申请;
(3)尽职调查:基金管理人对申报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形成投资分析报告;
(4)审议决策:基金管理人负责对子基金(或项目)的审议决策,其中对于单个子基金(或项目)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的重大事项,在基金管理人审议通过后,还需提交合伙人会议审议,并由管委会审核。
2.签约出资。经决策程序通过后,决定投资的,由农业基金会同托管银行执行出资程序:
(1)根据投资方案,农业基金与子基金管理人、被投资企业签署相关协议;
(2)托管银行根据划款申请,执行划款和资金安全监管等任务。
3.投后管理。农业基金建立完善的投后管理制度,对项目投后管理进行规范:
(1)基金管理人具体负责项目的投后跟踪管理,监控子基金(或项目)经营进展,定期取得财务报表、生产经营进度表、重要销售合同、子基金管理报告等。
(2)由基金管理人组建投后走访小组,每年至少对已投子基金(或项目)走访2次,了解其经营状况、存在问题并形成《投后管理报告》。
4.退出机制。在投资期届满或具备退出条件时,基金管理人根据被投子基金(或项目)的实际情况,对投资退出的时机、方式、价格等作出综合评估,提出退出方案,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后,交合伙人会议和基金管委会批准。基金退出主要以股权转让、并购、实际控制人回购、公开上市等为主。
(二)投贷联动管理
1.公开征集:按照农业基金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由管委会办公室向社会公开发布申报指南,遴选形成项目库。
2.贷款发放:合作银行、农担公司对标的企业开展联合尽调及内部评审,基金管理人不参与尽调;完成尽调后,合作银行、农担公司与标的企业签订贷款合同、担保合同,同时农业基金与标的企业签订认股权协议,完成之后合作银行发放贷款。
3.贷后管理:合作银行、农担公司须及时跟踪企业情况变化,按照要求进行贷后管理,随时掌握标的企业最新进展,并按季度向农业基金提交标的企业发展情况报告,农业基金据情况自主决策是否对其进行行权。
4.行权选择:对于标的企业的认股权可以进行股东回购、行权、拍卖、证券化以及到期作废等处理方式;如需行权,基金管理人按照股权直接投资管理流程进行。
第十九条运营费用。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合伙协议约定,计提管理费。基金设立后,每年按实缴金额的1.5%收取管理费。其他基金运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托管费、企业开办费、信息披露费、专家评审费、法律费用等一并计入基金管理费不再另行收取。
第五章风险控制
第二十条农业基金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对资金进行托管,并签订资金托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关系,托管费全部减免。
第二十一条农业基金闲置资金可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但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及以并购重组为目的除外)、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二十二条建立农业基金的信息披露机制。基金管理人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审计机构,每年向合伙人发送经审计的农业基金财务报表。
第二十三条建立农业基金的容错机制。鉴于农业产业投资期限长、收益低、风险大的客观因素,按“尽职即免责”的原则对出险的投资项目予以免责,即农业基金实际投资项目如因投资标的出现破产、倒闭等情况导致投资款项无法回收的,按尽职与否,分清责任,并由基金合伙人另行商议基金存续及清算方案。
第二十四条建立项目风险控制机制。
(一)农业基金应充分挖掘常州市内农业产业链条上各产业环节的内在投资价值,选择资信情况良好,无不良信贷记录的企业作为投资标的,从而达到投资成本可控,回报稳健之目的。
(二)为确保农业基金投资资金全额安全回收以及预期收益目标顺利实现,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要求投资标的企业股东或第三方签订书面股权回购协议。
(三)如投资标的发生重大变化(如职能调整、区域划分等)或者农业基金投资标的出现重大系统性风险,影响农业基金项目运作安全,由基金管理人提议,经合伙人会议审议,管委会审定后,提前收回投资。
第六章收益分配和清算
第二十五条农业基金存续期内如有项目退出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合适的时间可对合伙人进行收益分配,分配顺序如下:
(一)支付有限合伙人出资本金;
(二)分配普通合伙人本金;
(三)上述分配结束后如还有剩余收益,收益的20%归普通合伙人作为其业绩报酬,80%由所有合伙人按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四)政府出资部分在收回本金后,如有超额收益,可以将超额收益的一定比例用于奖励其他合伙人和基金管理人。
第二十六条农业基金存续期满或农业基金亏损达到10%后,由基金管委会对基金存续方案进行审核,若选择不再存续,进入清算程序。进入清算程序后,须由管委会办公室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按上述收益分配顺序清算基金资产。
第七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管委会办公室应加强对农业基金的指导和监督,对农业基金运作中出现的违法违规或偏离政策导向等情况及时向管委会报告,并向管委会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八条管委会办公室应定期对农业基金运行情况、运行效果、投资方向、投资收益开展绩效评价,并向管委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农业基金在运作中,相关单位和个人违反相关规定或有欺骗行为,造成政府资金损失的,应追究责任单位和个人的相应责任,并追偿相关损失;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常州市现代农业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常财规〔2018〕5号)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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