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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 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常州市乡村振兴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6-24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常财农〔2020〕35号

各辖市(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常州经开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市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苏财基金〔2019〕4号)、《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现代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苏基金发〔2015〕6号)、市政府办公室《常州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常政办发〔2017〕21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常州市乡村振兴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常州市乡村振兴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6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常州市乡村振兴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解决好“三农”问题,持续加大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力度,扎实推进农业现代化和新农村建设,全面深化农村改革,支持常州市乡村振兴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支持乡村振兴战略的若干财政金融政策意见(2018-2022年)》(常政发〔2018〕143号)、市政府办公室《常州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常政办发〔2017〕21号)等文件精神,设立常州市乡村振兴发展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乡村振兴基金”)。为规范基金运作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益,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村振兴基金是指经常州市政府批准、授权常州市财政局发起设立的以财政资金为引导,撬动社会和金融资本参与,以母子基金、股权直接投资、投贷并行等方式共同投资符合乡村振兴政策重点支持项目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 乡村振兴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运行,其宗旨在于充分放大政府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有效引导金融和社会资本参与并支持我市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第二章 基金规模和投资方向

第四条 乡村振兴基金首期规模1亿元人民币,逐年分步到位,按项目实际投资情况缴纳出资。后期视基金发展情况适度扩大基金规模。

第五条 乡村振兴基金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市财政资金及引导参与的金融和社会资本。其中,常州市政府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7000万元人民币;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委托常州市政府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2900万元人民币;常州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出资100万元人民币,为普通合伙人,并担任基金管理人;乡村振兴基金应积极吸引金融和社会资本参与。

乡村振兴基金应当在常州市范围内注册。

第六条 乡村振兴基金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6年,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延长2年。

第七条 乡村振兴基金主要投资方向包括:

(一)乡镇的污水处理、污水管网建设、美丽乡村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乡村振兴基础设施保障和公共服务项目。

(二)各类主题农业公园、田园综合体、文旅小镇、乡村民宿等建设项目。

(三)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城乡融合发展、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等符合国家乡村振兴战略发展方向的优质项目。

(四)对有上市潜力、且对常州市乡村振兴发展有显著带动作用的优质企业(与常州市农业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投资方向不重复),按市场化方式进行股权投资、退出。

第三章 管理架构和工作职责

第八条 乡村振兴基金管理架构包括管理委员会、合伙人会议和基金管理人,按照乡村振兴基金管理办法各司其职。

第九条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是乡村振兴基金的重大事项决策和协调机构,由市政府分管农业的副市长担任主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其职责主要包括:

(一)审议《常州市乡村振兴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二)听取管委会办公室年度工作汇报,审核乡村振兴基金年度投资计划和工作总结;

(三)审核重要子基金设立、重大项目投资等重大事项(重要子基金、重大项目指乡村振兴基金对单个子基金或项目投资超过1000万);

(四)审核乡村振兴基金存续及清算方案;

(五)审核基金管理人调整方案;

(六)审定子基金(或直投项目)的清算和退出方案;

(七)领导和监督管委会办公室工作,审核管委会办公室提交管委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其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公开征集和遴选项目,形成项目库;

(二)拟订乡村振兴基金管理办法,贯彻管委会确定的工作方针和计划,执行管委会的决策;

(三)审核乡村振兴基金年度工作报告,对乡村振兴基金的筹资、组建、运管中的重大事项给予指导、协调;

(四)向管委会汇报乡村振兴基金运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需请示事项;

(五)审核基金管理人选聘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六)对乡村振兴基金“募投管退”全环节进行监督;

(七)对基金管理人的工作进行绩效考核。

第十条 合伙人会议。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其职责依据合伙协议决定。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是乡村振兴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负责乡村振兴基金具体管理及运作。其职责主要包括:

(一)选用托管银行;

(二)负责对拟投资子基金(或项目)的遴选、立项、尽职调查并形成项目分析报告;

(三)向投委会汇报项目投资分析报告;

(四)对被投子基金(或项目)进行日常管理;

(五)定期向管委会办公室、各合伙人报送乡村振兴基金季度、年度管理报告,汇报乡村振兴基金日常运作情况;

(六)对被投资子基金(或项目)的各类档案资料,按照及时、完整、细致、可查的原则进行档案资料管理;

(七)法律、法规、本管理办法和合伙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的职责。

第十二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投委会负责基金项目投资和退出决策,投委会成员由基金管理人选聘,报管委会办公室审核,如有需要,可增补外聘专家委员。其职责主要包括:

(一)审议基金管理人提交的拟投资项目的投资分析报告,并对投资方案进行表决;

(二)管委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基金运行和管理模式

第十三条 乡村振兴基金应当与现有的国家级、省级乡村振兴基金之间建立协调配合机制,科学合理使用资金,提高资金配置效率。

第十四条 乡村振兴基金的运作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母子基金、股权直接投资、投贷并行等。

(一)母子基金:乡村振兴基金与常州市各辖市(区)、乡镇政府投资平台、各类社会资本共同设立子基金。乡村振兴基金对子基金的出资额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实缴规模的30%。

(二)股权直接投资:乡村振兴基金对有上市潜力的企业,按创投行业惯例进行股权直接投资。乡村振兴基金原则上不做第一大股东,不参与企业经营管理。乡村振兴基金对单个直投项目的出资额原则上不超过基金实缴规模的20%。

(三)投贷并行:对于符合江苏省农业信贷担保支持政策的被投企业,乡村振兴基金在投资的同时,联合省农担对其发放农担贷,投资与贷款并行支持企业发展。

第十五条 市场化子基金投资与决策。

(一)市场化子基金应符合以下要求:

1.在常州市内注册;

2.主要投资方向为常州市乡村振兴战略发展产业和特色产业规划的重点投资项目。投资于协议约定产业领域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募集规模或承诺出资额的60%;

3.投资于常州市内企业的资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乡村振兴基金实际出资额的2倍(含引进并投资的项目),有关联基金投资于常州或推荐企业落户常州的可适当放宽;

4.子基金的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6年,经管委会批准可延长2年。

(二)市场化子基金管理人原则上通过公开征集方式选择,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中国大陆依法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备案;

2.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过去三年内受托管理的相关基金实缴规模原则上不低于3亿元,且业绩突出;

3.管理团队关键人员需锁定,且具有丰富的基金募投管退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

4.具备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以及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5.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三)建立乡村振兴基金市场化子基金绩效考核机制,由乡村振兴基金管理人对市场化子基金管理人每年进行绩效考核。绩效考核以规范市场化子基金营运和决策管理为重点内容,主要对市场化子基金投资运营的整体效益进行综合性评价,考核不以单个投资项目作为评价依据。

市场化子基金绩效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运营费用。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合伙协议约定,计提管理费。基金设立后,每年按实缴金额的1.5%收取管理费。其他基金运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托管费、企业开办费、信息披露费、专家评审费、法律费用等一并计入基金管理费不再另行收取。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十七条 乡村振兴基金应加强内控机制,实行全面风险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自觉接受监管部门、基金投资人的监督。严格按照《合伙协议》等开展经营活动,确保投资项目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第十八条 乡村振兴基金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对资金进行托管,并签署资金托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托管费全部减免。

第十九条 乡村振兴基金闲置资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可存放银行或购买合规金融机构发行的现金类理财产品(含货币市场基金)、国债、银行保兑金融资产等安全性和流动性较好的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提高资金存放收益。但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对外举债;

(二)从事为被投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三)投资二级市场股票(上市公司定向增发除外)、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四)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五)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或资金拆借;

(六)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七)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八)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二十条 建立内部控制机制。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完善的内控机制、财务管理和风险管理制度,明确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确保项目筛选、立项、尽职调查、谈判、投资及投后管理有章可循,对投资、管理及退出全过程实施动态管理。管理其他相同领域基金的,建立利益冲突防范和解决机制并向基金出资人如实披露。

第二十一条 建立乡村振兴基金信息披露机制。基金管理人须每季度向管委会办公室提交乡村振兴基金管理报告,汇报乡村振兴基金运管的重大进展、存在问题和意见建议等。此外,基金管理人须向管委会办公室按年度披露基金运行情况,定期向合伙人报送基金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第二十二条 建立项目风险控制机制。

(一)乡村振兴基金应充分挖掘常州市内乡村振兴战略关联产业的内在投资价值,选择资信情况良好、无不良信贷记录的企业或具备较好成长性、有良好现金流的项目作为投资标的,从而达到投资成本可控,回报稳健的目的;

(二)如乡村振兴基金投资标的出现重大系统性风险,影响乡村振兴基金项目运作安全,由基金管理人提议,及时汇报管委会办公室,由管委会审议后,提前收回投资。

第二十三条 建立基金容错机制。鉴于乡村振兴基金投资期限长、收益低、风险大的客观因素,按“尽职即免责”的原则对出险的投资项目予以免责,即乡村振兴基金实际投资项目如因投资标的出现破产、倒闭等情况导致投资款项无法回收的,按尽职与否,分清责任,并由基金合伙人另行商议乡村振兴基金存续及清算方案。

第六章 基金退出及收益分配

第二十四条 乡村振兴基金及子基金可按协议或章程约定清算或转让份额,协议或章程未约定的,应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出资权益进行评估,作为确定退出价格的依据;基金以股权方式投资的,采取公开上市、股权转让等市场通行做法实现退出;以债权方式投资的,应当明确投资期限和增信安排,按协议约定到期退出。


第二十五条 乡村振兴基金及子基金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市场化原则与项目方约定发生重大不利情形的退出方式,保障基金资产安全。市场化子基金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乡村振兴基金可终止合作并选择提前退出,并依法追究子基金管理人责任。

(一)未按本办法要求、合伙协议或章程约定开展投资业务的;

(二)合作协议签订后,子基金管理机构未按约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三)基金设立1年以后,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四)基金投资方向严重偏离政府导向的;

(五)有其他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所禁止从事的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乡村振兴基金存续期内如有项目退出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合适的时间可对合伙人进行收益分配,分配顺序如下:

(一)支付有限合伙人(LP)出资本金;

(二)支付普通合伙人(GP)出资本金;

(三)上述分配结束后如还有剩余收益,收益的20%归普通合伙人(GP)作为其业绩报酬,80%由所有合伙人按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四)财政出资部分在收回本金后,如有超额收益,根据乡村振兴基金绩效考核结果可以将超额收益的一定比例用于奖励其他合伙人和基金管理人。

第二十七条 乡村振兴基金存续时间期满,由基金管委会对基金存续方案进行审核,若选择不再存续,进入清算程序。进入清算程序后,须由管委会办公室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按上述收益分配顺序清算基金资产。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乡村振兴基金及子基金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登记备案工作。

第二十九条 管委会办公室应定期对乡村振兴基金运行情况、运行效果、投资方向、投资收益开展绩效评价,并向管委会报告。

第三十条 管委会办公室应加强对乡村振兴基金的指导和监督,对乡村振兴基金运作中出现的违法违规或偏离政策导向等情况及时向管委会报告,并向管委会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一条 乡村振兴基金在运作中,相关单位和个人违反相关规定或有欺骗行为,造成政府资金损失的,因追究责任单位和个人的相应责任,并追偿相关损失;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1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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