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题:代理记账机构设立的依据是什么?
回答:代理记账机构设立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0号《代理记账管理办法》、《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实施新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会〔2016〕24号)等。
2、问题:辖市、区财政部门能批准设立代理记账机构吗?
回答:在江苏省省内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按属地管理原则和《市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58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常政发〔2014〕69号)要求,经所在地的县(区)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申请人自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之日起20日(指工作日,下同)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3、问题:设立代理记账机构的审批程序是怎样的?需要多长时间?
回答:设立代理记账机构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一)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
(二)按照网上申请--电话预约--现场审核--颁布证书的流程,登录“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完成网上申请,经所属区财政部门网上审核通过后,电话预约现场审核时间,并携带所需材料,到所属区财政部门进行现场审核;
(三)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形式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该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四)作出批准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发放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向社会公示。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4、问题:代理记账机构何时向财政部门报送哪些报备材料?
回答: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报备材料:
(一)《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
(二)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
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向其所在地审批机关报送上述材料。
5、问题:代理记账机构什么情形下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回答: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应当自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6、问题:如果代理记账机构在年度报备中发现存在问题会有什么处罚?
回答:主管财政部门在对代理记账机构报备材料审核中发现存在问题的,督促其限期整改。代理记账机构逾期拒不改正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并向社会公示。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同时向所属工商部门通报相关情况,并建议工商部门变更其营业范围或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经办部门:会计处;联系电话:0519-856818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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