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财规〔2018〕4号
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十九大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常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推动文化建设高质量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设立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会同市委宣传部对《常州市市级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常州市市级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常州市财政局 中共常州市委宣传部
2018年9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常州市市级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依法行政、科学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切实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常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推动文化建设高质量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统筹兼顾、公开透明、规范运行,并坚持社会效益优先,保障重点、突出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一)会同市委宣传部共同制定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二)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编制和执行。
(三)对市委宣传部拟定的资金安排方案提出意见建议。
(四)做好专项资金的下达和资金拨付工作。
(五)组织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指导市委宣传部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
(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五条 市委宣传部主要职责:
(一)参与制定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研究提出年度宣传文化发展工作重点。
(二)会同市财政局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扶持方向和支持重点。
(三)编制年度扶持项目申报指南,受理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负责审核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和项目材料的完整性,对拟扶持项目向市财政局备案;组织项目论证和跟踪管理;督促指导项目申报部门(单位)做好项目执行管理。
(四)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要求,设立、汇总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督促项目申报部门(单位)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自评价,提交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参与专项资金监督检查。
(五)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六条 项目申报部门(单位)主要职责:
(一)根据专项资金扶持范围要求,做好项目预算申请、预算、决算编制工作。
(二)规范使用专项资金,按财务管理要求做好项目会计核算。
(三)自觉接受审计、财政和宣传等相关部门对已扶持项目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项目和财务资料,按要求提供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四)做好项目绩效自评价。
(五)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三章 扶持范围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宣传文化事业发展,范围包括:
(一)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革命文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文化常州”建设重点项目。
(二)市委市政府以及市委宣传部组织的重大文化活动和公益性综合文艺演出、公益性文化活动、群众文化活动、文化惠民工程等。
(三)以“五个一工程”为重点的精神产品的创作、生产和推广,包括舞台艺术精品和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方面优秀作品的创作、生产;公共文化服务的购买;特色文化工程建设等。
(四)马克思主义、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等理论研究、智库建设、理论教育、社会宣传。
(五)宣传文化人才的引进培养和宣传干部队伍建设等。
(六)市重点文化产业的引导与培育。
(七)奖励为常州宣传思想文化事业作出突出贡献和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个人及优秀成果。
(八)经市委、市政府批准需要扶持的其他宣传文化发展项目。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楼堂馆所等基本建设投资项目。
(二)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三)未纳入批准范围的项目。
(四)其它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项目。
第四章 项目和资金管理
第九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采取项目资助、以奖代补、政府购买服务等扶持方式。
第十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申报制。项目申报部门(单位)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主要从事宣传文化业务的行政、事业等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年度扶持项目申报指南要求。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根据市委宣传部年初制定的宣传文化发展工作重点和年度扶持项目申报指南,项目申报部门(单位)直接向市委宣传部提出申请。
(二)项目申报部门(单位)需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相关材料。
(三)根据项目的扶持类型,市委宣传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
(四)市委宣传部根据年度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对申报项目提出扶持意见,并向市财政局报备。
第十二条 市委宣传部提出拟扶持项目和资金安排意见,商市财政局后,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联合发文下达项目,并及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时,项目申报部门(单位)须报经市委宣传部和市财政局同意,方可调整。
第十四条 因故未能完成的项目,项目申报部门(单位)必须做出经费决算并上报,经市委宣传部和市财政局核批,剩余资金如数退回。
第十五条 项目经费必须纳入项目申报部门(单位)会计核算体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完整保留与扶持项目有关的票据资料。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部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及结余资金管理等相关规定,科学、合理使用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应当按照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财政监督
第十七条 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绩效管理制度。市委宣传部督促项目申报部门(单位)及时报送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市委宣传部据此开展绩效跟踪及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分配、年度预算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市委宣传部和市财政局依据分工,加强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跟踪管理项目实施进度和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专项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依法接受审计机关和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对违规使用专项资金,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挪用、截留、挤占专项资金的单位,一经查实由项目主管部门收回已拨资金,三年内取消项目申报部门(单位)申报本专项资金的资格。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有关法律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原《常州市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常财行〔2007〕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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