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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常州市现代农业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3-02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各辖市(区)财政局、农林(业)局、市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现代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苏基金发〔2015〕6号)、市政府办公室《常州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常政办发〔2017〕21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常州市现代农业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常州市现代农业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农业委员会

2018年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常州市现代农业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农业发展的引导促进作用,支持常州市现代农业提档升级,根据《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现代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常州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设立常州市现代农业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发展基金”,具体名称以工商登记名称为准)。为规范基金运作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发展基金是指经常州市政府批准、授权常州市财政局发起设立,以金融资本出资为主、财政资金出资为辅,扶持优质农业企业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  发展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运行,其宗旨在于充分放大政府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有效引导金融资本参与我市现代农业发展建设。

第二章  基金规模和投资方向

第四条  发展基金总规模1亿元人民币,逐年分步到位,按项目实际投资情况缴纳出资。

第五条  发展基金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市财政资金及引导参与的金融资本,其中:合作银行为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出资7000万元人民币;常州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次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出资100万元人民币;市财政局、市农委委托常州市政府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为劣后级合伙人,以财政资金出资2900万元人民币。

发展基金原则上应当在常州市范围内注册。

第六条  发展基金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基金可延长2年。

第七条  发展基金主要投资于常州市内有发展潜力、有带动能力、有上市意愿的优质农业企业。主要投资方向包括:

(一)现代种业、农业智能化生产、农产品加工业转型升级;

(二)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

(三)农业机械装备提升;

(四)农业电子商务发展,“互联网+农业”模式创新;

(五)特色与健康养殖,农产品精深加工;

(六)农业资源开发利用;

(七)为农服务企业。

第八条  前款所称常州市内企业,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被投企业的注册地、重要生产经营地或者主要产品研发地位于常州市范围内;

(二)与被投资企业生产经营关系紧密的子公司与分公司或办事处位于常州市范围内;

(三)被投资企业在获得投资后,在产业基金存续期限内将注册地、重要生产经营地、主要产品研发地或者与生产经营关系紧密的子公司与分公司或办事处等迁入常州市范围内;

(四)基金存续期限内,被投资企业被常州市内注册的企业收购。

第九条  发展基金单个项目投资一般不超过基金认缴总额的20%且不超过1000万元。

第三章  管理构架和工作职责

第十条  发展基金管理架构包括管理委员会、合伙人会议、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各司其职。

第十一条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是发展基金的重大事项决策和协调机构,由市政府分管农业的副市长担任主任,市发改委、金融办、财政局、农委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其职责主要包括:

(一)审定发展基金管理规章制度;

(二)审定发展基金的投资方向、投资计划、投资原则、绩效考核等重大事项;

(三)选聘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四)审定发展基金年度报告;

(五)对发展基金实施全面管理和监督;

(六)审定重大项目投资(单个项目投资超过基金认缴总额的20%或超过1000万元);

(七)审定基金存续及清算方案;

(八)协调解决发展基金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其职责主要包括:

(一)公开征集和遴选拟投资项目库;

(二)拟定发展基金的投资方向、投资计划、投资原则、绩效考核等重大事项;

(三)审定发展基金季度管理报告;

(四)审议发展基金年度管理报告;

(五)委托中介机构对发展基金进行审计、评估,组织基金清算;

(六)发展基金日常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及管委会其他交办事项;

(七)对基金管理人的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合伙人会议。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其职责主要包括:

(一)选用托管银行;

(二)审议重大项目投资(单个项目投资超过基金认缴总额的20%或超过1000万元);

(三)审定增、减合伙人及收益分配方案;

(四)审议基金清算方案;

(五)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应由合伙人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投委会是发展基金的项目投资决策机构,投委会委员由合伙人会议推荐,经管委会聘任,如有需要,可增补外聘专家委员。其职责主要包括:

(一)审议基金管理人提交的拟投资项目的投资分析报告,并对投资方案进行表决;

(二)对被投资项目在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进行表决;

(三)管委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是发展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由常州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其职责主要包括:

(一)对拟投资项目进行遴选、立项、尽调并形成项目投资分析报告;

(二)向投委会汇报项目投资分析报告;

(三)执行管委会、投委会的决策意见;

(四)对被投项目进行日常管理;

(五)定期向管委会、各合伙人报送基金季度、年度管理报告,汇报基金日常运作情况;

(六)对被投资企业的各类档案资料,按照及时、完整、细致、可查的原则进行档案资料管理。

(七)法律、法规、本管理办法和合伙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的职责。

第四章  基金运行和管理模式

第十五条  发展基金主要采取股权投资的方式运作,原则上不参与投资标的企业经营,无表决权,通过投资标的企业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收购股权的方式实现退出。

第十六条  发展基金应当与现有的国家级、省级引导基金之间建立协调配合机制,科学合理使用资金,提高资金配置效率。

第十七条  投资流程。发展基金用于项目直接投资遵循“引导、公开、科学”的原则进行投资决策,决策程序包括:

(一)公开征集:按照发展基金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由管委会办公室向社会公开发布直接投资申报指南,遴选形成项目库清单;

(二)受理申请:基金管理人根据项目库清单受理项目申请;

(三)尽职调查:基金管理人对申报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形成投资分析报告;

(四)审议决策:基金管理人将投资分析报告提交投委会审议表决,如涉及重大项目投资(单个项目投资超过基金认缴总额的20%或超过1000万元),需提交合伙人会议审议,并提交管委会审定;

(五)社会公示:基金管理人将审定的直接投资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签约出资。经决策程序通过后,由基金管理人会同托管银行执行出资程序:

(一)根据投资方案,基金管理人与被投资企业签署投资协议;

(二)托管银行根据划款申请,执行划款和资金安全监管等任务。

第十九条  投后管理。发展基金建立完善的投后管理制度,对项目投后管理进行规范:

(一)基金管理人具体负责项目的投后跟踪管理,监控企业经营进展,定期(每月或每季,视项目企业具体情况而定)取得企业财务报表、生产经营进度表、重要销售合同等。

(二)由基金管理人组建投后走访小组,每年对已投项目走访2次,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存在问题并形成《项目投后管理报告》。

第二十条  运营费用。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合伙协议约定,计提管理费。从基金设立之日起分段收费,投资期内,按照实缴出资额计提管理费;退出期内,按照基金剩余资产计提管理费。基金管理费为1.5%/年,其中0.5%由基金按半年与优先级投资人门槛收益同时支付,剩余1%在优先级投资人本金及门槛收益全部收回后由基金一次性支付,该1%/年的基金管理费可由劣后级合伙人从门槛收益中让渡产生。其他基金运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托管费、企业开办费、信息披露费、专家评审费、法律费用等一并计入基金管理费不再另行收取,可在基金中先行列支,最后在剩余1%的基金管理费中统算。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一条  发展基金应充分挖掘常州市内农业产业链条上各产业环节的内在投资价值,选择资信情况良好,无不良信贷记录的企业作为投资标的。

第二十二条  发展基金闲置资金可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但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等业务;

(二)投资股票、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提供赞助、捐赠等;

(四)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二十三条  建立发展基金的容错机制。鉴于农业产业投资期限长、收益低、风险大的客观因素,对出现的投资项目损失按“尽职即免责”的原则,分清责任,维持发展基金正常运行;投资损失超过10%(含10%),发展基金暂停新增业务,由管委会另行商议基金存续及清算方案。

第二十四条  为确保发展基金投资资金全额安全回收以及预期收益目标顺利实现,发展基金原则上应保留对被投项目的优先清算权,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要求投资标的企业股东或第三方签订书面的股权回购协议,并针对此项约定提供关联企业或第三方出具书面《差额补齐承诺函》或签订《担保协议》。

第二十五条  如投资标的发生重大变化(如职能调整,区域划分等)或者发展基金投资标的出现重大系统性风险,影响发展基金项目运作安全,由基金管理人提议,经合伙人会议确定是否提前收回投资的方案,报管委会审定。

第六章  收益分配和清算

第二十六条  发展基金存续期内每年6月20日和12月20日为固定收益分配日,在固定收益分配日首先支付基金管理人按合伙协议约定计提的管理费,然后分配优先级出资人对应出资的门槛收益。

发展基金存续期内如有项目退出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合适的时间可对合伙人进行收益分配,分配顺序如下:

(一)优先级合伙人出资本金及对应门槛收益;

(二)基金管理人计提合伙协议约定的剩余管理费;

(三)分配次优先级合伙人本金;

(四)分配劣后级合伙人本金;

(五)分配次优先级合伙人门槛收益;

(六)分配劣后级合伙人门槛收益;

(七)上述分配结束后如还有剩余,在全体合伙人中按实际出资比例和资金占用时间分配超额收益。

第二十七条  发展基金存续时间期满或基金亏损达到10%后,由合伙人会议选择是否存续,若选择不再存续,报经管委会审定后进入清算程序。进入清算程序后,须由管委会办公室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按上述收益分配顺序清算基金资产。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管委会办公室应加强对发展基金的指导和监督,对发展基金运作中出现的违法违规或偏离政策导向等情况及时向管委会报告,并向管委会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九条  管委会办公室应定期对发展基金运行情况、运行效果、投资方向、投资收益开展绩效评价,并向管委会报告。

第三十条  发展基金在运作中,相关单位和个人违反相关规定或有欺骗行为,造成政府资金损失的,应追究责任单位和个人的相应责任,并追偿相关损失;违反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管委会授权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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