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和昆山、泰兴、沭阳县(市)财政局,省各有关单位:
现将《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点击下载)
江苏省财政厅
2017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