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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旅游局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旅游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12-29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各辖区财政局、旅游局,各相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市旅游产业发展,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充分发挥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特制定《常州市市级旅游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常州市市级旅游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旅游局

2017年12月26日

附件

常州市市级旅游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旅游业改革发展,根据《常州市“十三五”旅游业发展规划》、《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促进全市服务业经济稳定增长的意见〉的通知》、《常州市乡村旅游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年)》和《常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旅游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是指由市财政设立,纳入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引导旅游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引导资金的使用管理,应遵循“突出重点、注重引导、公正公开、注重绩效”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规范和高效。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引导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旅游局共同管理。市财政局主要负责资金管理,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市旅游局主要负责项目管理,对申报材料进行实质审查。

第五条 市财政局职责:

(一)会同市旅游局制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二)安排并执行引导资金年度预算。

(三)配合市旅游局制定发布引导资金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四)审核项目评审标准,对项目评审意见进行形式审查。

(五)配合市旅游局确定年度引导资金使用方案,下达和拨付专项资金。

(六)对引导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绩效管理。

(七)其他管理职责。

第六条 市旅游局职责:

(一)负责确定引导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参与制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二)设立引导资金绩效目标,制定管理流程,规范资金管理。

(三)按预算管理要求编制引导资金支出预算。

(四)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引导资金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五)制定项目评审标准,组织项目评审。

(六)会同市财政局确定年度引导资金使用方案并下达资金。

(七)按绩效目标对引导资金实施绩效进行自评价。

(八)监督引导资金的项目执行和使用管理。

(九)其他管理职责。

第七条 中央、省级财政补助的项目需要引导资金共担的,按本办法规定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八条 引导资金的使用主要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支持的我市重点旅游项目及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旅游形象宣传推广、旅游奖励等方面。

(一)重点旅游项目及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符合我市旅游产业发展规划的重点项目;国家、省级和市级旅游度假区建设项目;省级、市级重点旅游投资项目;乡村旅游集聚区发展项目;重点旅游景区新建续建、资源整合、提档升级以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旅游新兴业态项目。

(二)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产业管理服务营销平台、公共服务平台等旅游信息化建设项目;游客服务中心、旅游集散中心、旅游厕所、旅游停车场、旅游交通标识体系等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区域和重点旅游景区(包括乡村旅游区域)旅游发展建设规划编制项目等。

(三)旅游形象宣传推广。网络营销推广活动;投放各类宣传广告;开发、制作旅游宣传品;境内外旅游宣传推介活动;参展旅游交易会、博览会;旅游节庆活动;其他宣传推广活动。

(四)旅游奖励。旅游度假区、旅游景区、旅游饭店、旅行社、乡村旅游、工业旅游、自驾游基地、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等级评定、品牌创建奖励;旅行社等相关旅游企业组织、接待游客奖励;旅游商品研发销售奖励等。

(五)旅游人才培养。全市旅游管理人才专项培训;行业技能比赛等。

(六)中央、省旅游发展专项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需要进行共担和扶持的。

第四章 支持方式和分配办法

第九条 引导资金支持方式主要分为直接补助、以奖代补和财政贴息等形式。

(一)直接补助。主要用于市重点旅游项目及旅游基础设施、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旅游形象宣传推广等。

(二)以奖代补。主要用于品牌创建、游客招徕、旅游商品研发销售奖励等。

(三)财政贴息。主要用于对市级以上重点旅游项目及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贴息。

(四)其他形式。股权投资、债权投资、风险补偿及其他投资形式参与旅游项目的开发等。

第十条 市级以上重点旅游项目及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优先以财政贴息的方式予以补助,其他项目直接补助,并逐步加大贴息支持的比例。根据每年项目贷款利息支出情况,对同一项目的贴息最长不超过二年,且单个项目的贴息额度不超过贴息期利息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一条 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一)产业管理服务营销平台、公共服务平台等旅游信息化建设项目,按项目实施主体及投入情况予以全额或部分补助。

(二)游客服务中心、旅游集散中心、旅游厕所、旅游停车场、旅游交通标识体系等旅游公共服务项目设施建设项目,对已建成项目按实际决算数予以部分补助;区域和重点景区(包括乡村旅游区域)旅游发展建设规划编制项目,按项目实施主体及投入情况予以部分补助。

第十二条 旅游形象宣传推广。市旅游局组织的宣传促销广告、网络营销、主办的节庆活动等,按照预算数安排,活动结束后按实际发生数结算。联办的节庆活动按照实际发生数给予适当补助。对参加市级以上旅游局组织的境内外各类旅游展览、推介活动的旅游企事业单位,对其发生的展台费用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方式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旅游奖励。依据市旅游局、财政局制定的奖励实施细则执行。

(一)品牌创建。对评为国家3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市级及以上旅游度假区、省级及以上生态旅游示范区;对创建成省三星级及以上乡村旅游点、省级工业旅游示范点和自驾游基地的单位;对新获得四星级以上的旅游饭店;对新获得国家百强旅行社、省级五星、四星旅行社;对政府部门、涉旅企业旅游信息化集聚区建设、品牌创建项目获得国家、省、市级荣誉的;对评为省级优秀旅游企业的单位;对做大做强的本土旅游企业等实行以奖代补。

同一单位同一年度项目已获得省级财政贴息和直接补助的项目,市级不再重复享受。同一单位同一年度获得多个省级奖项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给予一个项目奖励;同一项目获得省级奖励但低于市级奖励标准的,予以补差。以前年度已获得同类奖励的项目,再次奖励时应扣除原奖励金额。

(二)游客招徕。对招徕工作成绩突出的市内外旅行社给予奖励;鼓励开展旅游包机、旅游专列;对积极开发常州特色旅游线路,在外地开设旅行社分社或者旅游咨询服务中心,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旅游企业以奖代补。

(三)旅游商品研发和销售。对自主研发的具有地方特色旅游商品参加省级以上比赛获奖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对新建的旅游商品经营场所按经营面积、商品种类及经营业绩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四条 旅游人才培养。市旅游局组织的全市旅游管理人才专项培训、行业技能比赛等,按照预算数安排,活动结束后按实际发生数结算。对辖市、区组织的旅游管理人才专项培训、行业技能比赛等按照实际发生数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方式另行制定。

第五章 项目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十五条 引导资金的项目申报条件:

(一)申报项目的主体必须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乡村旅游项目的主体可以是独立财务核算单位)、完善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

(二)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全市旅游发展规划。

(三)申报项目的主体在申报年度内无不良信用记录,上年未发生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和游客重大服务质量投诉。

(四)比赛获奖的旅游商品奖励申报条件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引导资金:

(一)申报项目的主体被行政处罚未满2年的。

(二)申报项目的主体违反有关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三)违反《常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被禁止申报专项资金项目的。

(四)同一项目市级以上财政连续支持达2次的。

第十七条 引导资金的项目申报程序:

按照常州市旅游发展规划,根据当年全市旅游重点工作部署,市旅游局、财政局每年3月底联合发布引导资金申报指南,明确当年度引导资金支持的重点和申报要求,项目单位根据申报指南要求进行申报,包括网上申报和递交纸质申报材料。

第十八条 辖市、区旅游局应会同同级财政局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旅游产业发展实际,建立财政支持旅游产业发展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加强项目储备。

第十九条 市旅游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常州市市级旅游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项目评审办法》,明确项目评审标准、评审程序等内容。

第二十条 逐步建立部门间联合审查机制,根据《常州市市级旅游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项目评审办法》聘请第三方或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对引导资金申报项目逐步纳入常州市创业创新服务平台审验,避免同一项目多头申报引导资金。

第二十一条 经审核通过的项目由市财政局与市旅游局进行网上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旅游局下达并拨付项目资金。

第二十二条 中央、省级财政补助的项目需要引导资金共担的,按中央、省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申报。

第六章 预算管理及资金拨付

第二十三条 市旅游局负责按照引导资金用途编制项目预算。项目拟申请引导资金支持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需由项目单位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实施合同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引导资金的拨付使用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实施。属于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项目,应当依法依规实施。属于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范围的,依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引导资金应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或改变项目内容,执行中确需调整的,应当报市财政局、市旅游局批准。

第二十六条 引导资金实行专账核算。各辖市、区财政局、旅游局应加强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遵守会计制度和财经纪律,及时拨付和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平衡预算,不得弄虚作假,虚列支出。

第七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建立引导资金项目绩效管理体系,对引导资金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市旅游局应当组织开展绩效管理相关工作,定期向市财政局报送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每年年度终了后,市财政局、旅游局依据《常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跟踪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引导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引导资金预算安排和年度预算调整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加强引导资金全过程监督。市财政局应当加强对引导资金预算编制、执行以及资金使用、考核等财务活动的全过程监督检查。市财政局、旅游局将采取日常检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引导资金申报、审核和结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重点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市财政局和市旅游局根据需要,可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检查。引导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和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

项目所在地财政局、旅游局,要切实加强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管理,跟踪了解引导资金项目执行、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九条 对项目单位未按规定组织项目实施、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挤占项目资金等行为,一经查实,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市财政局、旅游局视情况有权终止项目,由市旅游局追回引导资金,该项目单位三年内不得再向财政、旅游部门申报引导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辖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相关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执行期限为3年。《常州市财政局常州市旅游局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旅游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常财规〔201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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