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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财政局 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局常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常州市贯彻落实环境保护税法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11-15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各辖市(区)财政局、地税局(分局)、环保局:

为切实做好环境保护税开征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我市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工作顺利启动、平稳推进。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关于全面做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准备工作的通知》(财税〔2017〕62号)和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关于全面做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准备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财税〔2017〕34号)的要求,我市制定了《常州市贯彻落实环境保护税法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并将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 环境保护部关于全面做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准备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财税〔2017〕34号)转发给你们。请对照文件内容,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意见,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

1.常州市贯彻落实环境保护税法工作方案

2.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环境保护部关于全面做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准备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财税〔2017〕34号).pdf(点击下载)

常州市财政局   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局  常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1月13日

附件1

常州市贯彻落实环境保护税法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环境保护税法贯彻落实工作,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强化统筹协调,确保我市环境保护税自2018年1月1日起顺利实施,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有序推进我市贯彻落实环境保护税法相关工作,明确各部门职责,细化我市配套措施,提出符合我市实际的政策标准,确保我市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后征管工作平稳运行。

二、组织领导

在全市深化税收征管体制改革暨税收征管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成员单位密切配合、通力合作,部署全市贯彻落实环境保护税的各项工作。财政、地税和环保部门要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的工作推进小组,市财政局税政法规处、地税局税政一处和环保局市环境监察支队作为内部牵头处室,具体负责环保税开征各项业务沟通和协调准备工作。

各级财政、地税和环保部门要按照省、市贯彻环保税的工作要求,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强化对环保税开征有关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及工作任务,切实做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的各项工作。

三、工作任务

(一)建立征管协作机制。各级各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强化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做好环境保护税开征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牵头统筹协调,会同地税、环保部门做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工作的部署和落实,组织召开工作推进协调会,解决难点问题;地税部门负责排污费征收相关信息资料的接收、环境保护税税源数据库的建立、组织开展税法知识的学习培训、对纳税人的申报辅导等征管准备工作;环保部门负责排污费征收相关信息资料的整理移交、配合地税部门做好对纳税人的培训辅导、履行好信息共享、数据复核等环境保护税法明确的征管职责等。

(二)税源信息资料移交。环保、地税部门相互配合,根据《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环境保护部关于全面做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准备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要求,办理环境保护税税源信息资料移交工作。具体包括:

1.排污费数据统计及分析资料。全市2016-2017年排污费征缴企业、种类、数量等总体情况;全市分地区、分类别征收情况资料。

2.排污费缴费单位基础信息。

3.排污许可证发放信息。

4.2016-2017年排污费征收信息(含污染物排放数据)。

5.排污量核算方法、排污费征缴文件。指环保部门在开展排污费核定中使用的排污系数法、物料衡算法、抽样测算等方法,以及排污费征缴文件和具体的操作流程。

6.近两年违法排污行政处罚信息。指环保部门2016-2017年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企业清单以及处理情况。

税源信息资料交接由市财政局牵头,市环保局负责移交,市地税负责接收。具体时间安排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2017年9月30日前完成2016年度和2017年上半年排污费征收全程信息化系统的污染源基本信息的移交;第二阶段:2017年12月8日前完成2016年度和2017年上半年排污费征收全程信息化系统的污染源基本信息、排污费征收数据及排污许可证许可信息的移交;第三阶段:2018年4月6日前完成2016年和2017年全年排污费征收全程信息化系统的污染源基本信息、排污费征收数据及存量排污许可证许可信息的移交。

(三)完善税收征管办法。地税部门要建立环保税开征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贯彻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工作方案,明确牵头部门及内部责任分工;深入分析本地区排污费征收情况,开展对纳税人信息进行比对、核实,组织开展纳税人识别、管户税种认定工作,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税税源数据库;完成核心征管系统本地参数配置和系统测试工作,确保环保税开征准备工作全面到位。

(四)建立协同征管机制。按照《环境保护税法》的要求,应积极配合,共同建立环保税征收协同征管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环保税开征后涉税信息交换、共享、复核内容和数据交换、共享方式及要求,探索双方信息及时交换、共享的途径和方法。

环保部门要充分发挥在污染物管理、环境监测、排污费征收过程中的经验、技术、人员、设备优势,协助地税部门做好环境保护税的税源管理、税款征收和风险应对。

(五)组织业务辅导培训。财政、地税、环保部门要尽快启动环境保护税法的内部学习培训。地税部门要组织开展全面的师资培训,并分批召开纳税人专场环境保护税政策与申报业务培训辅导;在征管系统上线后,做好重点纳税人的申报辅导和模拟申报测试工作。组织编印环境保护税知识宣传册辅导手册、征管系统操作手册等辅导材料。环保部门内部也要做好相关征管职责的分工与业务培训,并配合地税部门做好对纳税人的辅导培训。

(六)开展调研测算工作。环保部门要配合地税部门开展对全市排污费征管现状和排污企业相关信息进行梳理,协助开展排污费征收情况调查,逐户摸清纳税人税源底数;对典型企业、重点检测机构进行实地调研;根据调研结果分析费改税对环境保护、企业税负、财政收入等方面的影响。

(七)加强宣传舆情管理。各级财政、地税、环保各级部门通过报刊、电台、网络及各自工作网站、微信平台等渠道,向社会各界宣传环保税开征的重要意义、税收政策、征收管理等内容;及时向政府汇报工作进展,取得工作支持;制定环保税舆情管理办法或应急处置方案,引导正确舆论方向,及时处理舆情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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