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财政局、编办、区委农工办、农林(业)局、水利局、供销社,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支农资金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体系建设,促进社会组织的发展和结构的完善,丰富服务供给,提高政府服务的效率和质量,根据相关规定,市财政局会同市编办、市委农工办、市农委、市水利局、市供销合作总社联合制定了《常州市支农资金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常州市支农资金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
市财政局 市编办 市委农工办 市农委 市水利局 市供销总社
2017年10月16日
附件
常州市支农资金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支农资金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体系建设,促进社会组织的发展和结构的完善,丰富服务供给,提高政府服务的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江苏省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苏财购〔2017〕35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改革的实施意见》(常办发〔2013〕6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支农资金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提供的公益性涉农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相关费用。
第三条 支农资金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坚持政府主导、市场培育、科学规划、公开透明、程序规范、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四条 支农资金购买服务的主体是使用支农资金、承担提供涉农服务的市级机关和承担非基本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
第五条 承接支农资金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第六条 承接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七)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购买内容及指导目录
第七条 本办法所指购买服务的主要内容(具体内容见附表):
(一)水利枢纽与水利工程管理服务;
(二)水资源管理服务;
(三)防汛抗旱服务;
(四)农业规划与宣传服务;
(五)农业基础生产服务;
(六)气象服务。
第四章 购买方式及程序
第八条 对支农资金购买的服务在政府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用政府采购方式进行采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购买主体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对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可根据单位采购内控制度执行。
凡是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担并且适宜由社会力量提供的服务事项,应当将财政拨款改为政府购买服务,可以由其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委托给事业单位并实行合同化管理。其中,采取直接委托购买服务项目,属于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实施;已经采用竞争性购买方式的,应当继续实行。
第五章 预算及资金管理
第九条 政府使用支农资金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应纳入年初部门预算或专项资金预算安排。
第十条 购买主体应结合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及年度部门预算的编制,明确下一年度计划购买的服务项目、内容、标准和资金预算,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财政部门结合预算审核,根据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做好相关资金管理工作。承接主体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纪律,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规定,对购买服务的项目资金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加强自身监督,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六章 监督及绩效管理
第十一条 承接主体应主动接受购买主体的监管,严格按照服务合同履行,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不得将服务转包、分包。
第十二条 承接主体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应及时向购买主体提供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成果总结等相关材料,并接受和配合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购买主体应对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实行全过程跟踪监管,并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管理、监督项目成果归档、转化工作。
第十三条 加强支农资金购买服务的绩效管理,严格绩效评价,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和第三方共同参与的评价机制。对所购买服务项目的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综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支农资金购买服务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加强资金监管,市财政、审计等部门,将适时开展对支农资金购买服务的抽查检查,并建立信用档案。对存在不符合资质要求、歪曲服务主旨、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等违法行为的承接主体,记入信用档案并依法进行处罚,造成社会重大恶劣影响的,取消承接主体资格。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市编办、市委农工办、市农委、市水利、市供销总社等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期三年。
第十七条 各辖市、区可参照实施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附表:常州市支农资金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目录清单(点击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