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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修订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部分通用资产配置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6-23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市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工作,构建节约型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95号)、《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常政规〔2013〕11号)文件精神,修订了《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部分通用资产配置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本标准适用于市级各类独立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学校、医院等单位专用资产配置标准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在标准出台前,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二、本标准主要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装修、办公家具、空调设备、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配置标准。

三、办公用房装修标准

办公用房的装修应遵循简朴庄重、节能环保、经济适用的原则,不得盲目追求高档次。

(一)装修内容:办公用房装修包括地面、墙面(含局部背景墙)、顶面、卫生洁具、门窗、开关插座、照明、综合布线、固定橱柜。

(二)装修标准:办公用房装修标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计算,具体标准如下:

1.卫生间、茶水间、门厅、楼梯间、走廊:不超过1200元/平方米。

2.办公室(含一般办公室、文印室、收发室、警卫用房、工勤人员用房、储藏室等):不超过1200元/平方米。

3.接待室、会议室、财务室、保密室、档案室、公共服务大厅:不超过1500元/平方米。

4.计算机房、监控室:不超过1200元/平方米。

5.附属用房、设备用房、车库、人防设施、消防设施:不超过400元/平方米。

6.公共食堂:不超过800元/平方米。

(三)装修时间期限及要求:单位自有办公用房装修使用10年以上,且已不适应办公需要的,可申请重新装修;租用的办公用房,原则上不进行大规模装修,确需装修的,按租赁期的长短确定装修标准,租赁期超过8年(含)的,装修标准控制在本标准的80%以下,租赁期超过5年(含)但不到8年的,装修标准控制在本标准的60%以下,租赁期不到5年的,原则上只能进行简单装修,装修标准控制在本标准的50%以下。

特殊行业、特殊部门、特殊业务用房装修,由相关部门按行业规定另行报批。

四、办公家具配置标准

办公家具配置应坚持安全、环保、经济、实用原则,杜绝奢华、浪费。

(一)市级领导干部办公室家具配置:办公桌椅1套;桌前椅2张;沙发茶几1套(三人沙发1个,单人沙发2个,茶几1张);茶水柜1个;文件柜1套;保密柜1个及其他各项。

(二)处级领导干部办公室家具配置:办公桌椅1套;桌前椅2张;沙发茶几1套(三人沙发1个,茶几1张);文件柜1套;保密柜1个;茶水柜1个;单人沙发按需要配置。

(三)科级及以下办公室家具配置:办公桌椅1套/人;文件柜1套/房间;普通椅2张/房间;普通三人沙发1个/房间;茶几1张。普通三人沙发和茶几在上述标准内按需配置。

(四)会议室家具配置:按照价格不超过600元/平方米的标准按需配置。

(五)接待室家具配置:按照价格不超过700元/平方米的标准按需配置。

(六)财务、机要办公室家具配置:除按一般办公室标准配置外,另可按工作需要配置保险柜1个,保密柜1个。

考虑单位临时增加人员等情况,办公桌椅总数可在不超过单位在职在编人数的110%范围内按需配置。

办公室装修已包含文件柜、茶水柜等的,相应家具不再另行配置。

五、空调配置标准

(一)中央空调:按10000元/冷吨配置。

(二)多联机空调:按使用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0.13千瓦配置。

(三)分体空调:无中央空调、多联机空调的办公用房,可按以下标准配置分体空调:

1.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不超过10平方米(含),可配置1台1匹分体空调。

2.办公用房使用面积超过10平方米但不超过20平方米(含),可配置1台不超过1.5匹分体空调。

3.办公用房使用面积超过20平方米但不超过30平方米(含),可配置1台不超过2匹分体空调。

4.办公用房使用面积超过30平方米但不超过50平方米(含),可配置1台不超过3匹分体空调。

5.办公用房使用面积超过50平方米但不超过80平方米(含),可配置1台不超过5匹分体空调。

6.办公用房使用面积超过80平方米,按实际情况论证后配置。

配备中央空调的单位原则上不再配置分体空调。中央空调非全天开启的单位,按规定报批后,可根据需要对特定的会议室、值班室、机房等安装分体空调。

六、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

通用办公设备配置应科学合理,厉行节约,以满足行政事业单位办公业务需要为原则,避免闲置浪费。单位内部能集中共用的资产,应统一保管,按需借用,内设机构不得重复配置。

(一)台式计算机:按编制内实际人数每人1台。

编外人员因工作需要及机要、保密、网络管理等特殊需要,需增加配置的,另行报批。

(二)便携式计算机:处级以上(含处级)干部,计算机网络管理专职人员,以及其他有专业管理需要的工作人员,可按人均1台配置;其余人员按不超过编制内实际人数3∶1的比例配置。

(三)A3黑白激光打印机(含多功能A3打印一体机):单位每个内设机构可配1台。

(四)A4黑白激光打印机(含多功能A4打印一体机):每间办公室可配1台,配置A3黑白激光打印机的办公室不再重复配置A4黑白激光打印机。人数超过5人的办公室,每超过5人可增配1台。

(五)A4彩色打印机、针式票据打印机等专门用途的打印机:按工作需要报批后配置。其中:A4彩色打印机每单位不超过1台。

(六)高档复印机:50人(含)以上的单位可根据需要配置1台。

(七)中档复印机:每个单位可配置1台。

(八)速印机:80人(含)以上的单位,可根据需要配置1台。

(九)高速文档扫描仪:50人(含)以上的单位可配置1台。

(十)便携式扫描仪:每个单位可按需配置不超过2台。

(十一)传真机(含多功能传真一体机):每个内设机构可配置1台。

(十二)碎纸机:按局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数量总和1∶1配置。

(十三)可移动投影仪:每个单位可配置1台,编制内实有人数100人(含)以上的单位可增配1台。

(十四)固定投影仪:每个80平方米(含)以上的会议室可配置1台。

(十五)单反数码相机:每个单位可配置1台。

(十六)普通(便携)数码相机:每个单位可配置1台,内设机构因工作需要单独配置的,另行报批。

(十七)摄像机:每个单位可配置1台,有特殊需要的,另行报批。

(十八)电视机: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另行报批。

(十九)饮水机:没有茶水房的单位,每间办公室可配置1台。

(二十)音响及多媒体系统:音响及多媒体系统包括台式计算机、调音台、功放、DVD、音箱、话筒、大屏幕平板电视等。使用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会议室,原则上不配置音响及多媒体系统;使用面积在50平方米(含)到100平方米之间的会议室,按照总价不超过50000元配置;使用面积在100平方米(含)以上的会议室,按照总价不超过80000元配置。

(二十一)单位因服务大厅、服务窗口、执法检查、专业管理及其他需要,另需增加上述通用资产配置的,论证后另行报批。

七、行政事业单位配置上述资产,不得超过价格限额标准。价格限额标准详见附表。

八、本标准是单位新增资产的最高限额标准,不是必需配备的标准。资产配置原则上以采购国产设施设备为主,各单位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从严控制,在标准限额内优先选择低能耗设备。各单位现有资产超过配置标准的仍继续使用,待现有资产报废处置后,需新增资产时,再按此标准执行。现有资产在数量上未达到配置预算标准的,根据财力状况和工作需要,逐年安排资金购置。

九、本标准是单位编制资产配置预算以及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资产配置预算的基本依据。对于特殊单位、特殊业务,依此《标准》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需另行报批;对于行政事业单位相互借调人员的资产配置,原则上由借调人员关系所在单位申请配置;资产配置需政府采购的,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十、本标准于2016年8月1日起执行,《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部分通用资产配置预算标准的通知》(常财资〔2012〕24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部分通用资产价格限额标准(点击下载)

 

常州市财政局

2016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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