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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政府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7-07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政府投资评审工作,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工作责任,提高评审质量,根据《常州市市级政府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常政规〔2014〕16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局制定了《常州市市级政府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常州市市级政府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常州市财政局

2015年7月3日

附件

常州市市级政府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政府投资评审工作,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工作责任,提高评审质量,根据《常州市市级政府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常政规〔2014〕16号)、《常州市市级政府投资基建项目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常财规〔2014〕1号)、《常州市市级财政资金投资基建项目竣工决算批复及资产交付操作规程》(常财建〔2014〕43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常州市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负责承担市级政府投资评审业务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评审中心应科学调度、合理组织、按时保质完成评审任务。

第三条 评审中心评审工作重点是对政府投资项目前期概(预)算实施评审,为政府投资决策提供参考。需聘请审计服务商协助进行前期评审的,评审中心向财政部门申请后可以从审计服务商库中按规定抽取一家审计服务商协助评审。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阶段均由建设单位委托审计服务商进行审计,并由建设单位与审计服务商签订审计服务合同,审计服务商由建设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后从审计服务商库中按规定抽取。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占总投资二分之一及以上的,由财政部门委托评审中心同时参与全过程跟踪评审,审计服务费由财政预算专项安排,其他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服务费由项目建设单位支付并直接列入建设成本。

第五条 评审中心对审计服务商库进行管理与监督,并对审计服务商服务质量进行考核。

第二章 项目前期评审组织

第六条 评审中心接到财政部门发出的评审委托书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成立评审组并指定组长。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对评审项目的评审工作实施全面管理。

第七条 评审组应及时与建设单位联系,深入现场,了解被评审项目情况,并在评审组成立后及时制定具体评审方案。

第八条 评审方案的内容应包括:组织评审的依据、项目评审的目标、范围、内容、重点、人员组成及分工、评审步骤与日常安排,以及评审质量控制措施等。

第九条 评审组根据批准的评审方案,严格按照政府投资评审相关规定开展评审工作,保证评审质量,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评审报告。如遇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完成,应由评审中心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递交延期申请,并说明其原因。

第十条 评审组应做好评审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做好已评审项目的造价分析工作。

第三章 项目实施评审组织

第十一条 对项目实施阶段进行全过程跟踪评审的,在接到财政部门发出的评审委托书后,评审中心应指定相应评审人员参与跟踪评审。

(一)加强现场跟踪评审。评审人员到项目现场工作每周不少于一天,定期参加项目工程例会,同时根据评审工作需要不定期赴现场工作。

(二)严格审核招标文件及招标控制价,力求做到完整、准确、严谨,不留漏洞。项目招标前,应由审计服务商对招标文件及招标控制价进行审核,报评审中心备案后,建设单位方可进行招标。

(三)严格控制变更及签证。评审人员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设计变更、签证的真实性、合理性及有效性,督促建设单位避免补办设计变更及签证的出现。审计服务商每月10日前向评审中心报送上月变更及签证的核价情况,对工程造价的影响情况进行分析,评审人员复核后将造价调整情况在月报中及时披露。

对单项变更或签证的造价调整金额在10万元以内或者合同价5%以内的事项,建设单位在实施前应到评审中心备案;对单项变更或签证的造价调整金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合同价5%以上的事项,以及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和设备购置标准的事项,建设单位在实施前应报评审中心进行评审,并按相关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之后方可实施,否则评审中心在工程结算评审时不予认可。

(四)及时报告重大事项。项目跟踪管理中发现重大设计变更或其他影响项目投资变动及违反政策等重大事项,审计服务商应对影响投资变动的金额进行测算,评审人员复核后在规定时间内出具重大事项专题报告报财政部门。

(五)对投资概算实行动态管理。评审人员应及时掌握项目概算的执行情况及各分项工程的投资动态变化情况,并会同审计服务商根据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编制项目概算(合同)执行情况表,随项目月报一起报评审中心。

第四章 评审报告的出具

第十二条 评审报告是评审工作成果的集中体现,包括以下类型:

(一)概(预)、决(结)算评审报告。

(二)项目建设全过程跟踪评审月报。

(三)重大事项专题报告。

(四)招标文件、合同的评审意见。

(五)其他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 评审报告出具时间要求:

(一)概(预)算评审报告出具时间:自建设单位完整、齐全送达评审资料之日起,单项工程原则上2000万元以内7个工作日、2000万元—5000万元10个工作日、5000万元—10000万元15个工作日、10000万元以上25个工作日。

(二)决(结)算评审报告出具时间:自建设单位完整、齐全送达评审资料之日起,单项工程原则上2000万元以内20个工作日、2000万元—5000万元25个工作日、5000万元—10000万元30个工作日、10000万元以上60个工作日、100000万元以上的90个工作日。

(三)全过程跟踪评审月报:每月12日前。

(四)重大事项专题报告:重大事项发现后5个工作日。

(五)招标文件及合同评审意见:自建设单位完整、齐全送达评审资料起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实行重大问题会审制度。评审过程中涉及的重大问题或相关单位有不同看法形成异议时,可由评审中心组织相关人员集中讨论,必要时可请财政部门及相关专家参加。

第十五条 实行三级复核制度。评审报告须经中心内部三级复核后形成最终评审报告。

第五章 评审操作程序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评审操作程序。

(一)评审中心实施评审操作程序。

1.前期概(预)算评审。项目建设单位在前期立项审批前向财政部门提出概(预)算的评审申请。财政部门收到申请后向评审中心下达《常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委托书》。根据委托书的要求,评审中心组织实施评审,并在规定时间内出具评审报告初稿,在征求建设单位的书面意见后,评审中心出具正式评审报告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根据财政管理的需要,出具评审意见报政府相关部门作为决策参考。

2.项目实施阶段评审。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前应向财政部门提出评审申请,并按相关规定从审计服务商库中抽取一家审计服务商实施审计。财政部门收到后向评审中心下达评审委托书,评审中心组织实施评审并对审计服务商进行业务指导及管理、监督。审计服务商审计完成后应先将审定单及审计报告初稿报评审中心复核,评审中心出具评审报告后报财政相关部门审核。根据财政部门的审核意见,审计服务商最终出具正式审定单及审计报告。

(二)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程序。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占总投资二分之一以下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前应按照相关规定从审计服务商库中抽取一家审计服务商实施审计,审计服务商在出具正式的审定单及审计报告之前应按规定征得项目建设单位及投资主体的同意。涉及到使用财政资金的,应将审定单及结算审计报告初稿报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委托评审中心复核并出具评审报告,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出具正式的审定单及审计报告。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评审操作程序。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前应按规定从审计服务商库中抽取一家审计服务商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中介审计服务商接受评审中心评审组的业务指导及管理考核,审计服务商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并出具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报评审中心,评审中心进行程序性复核后出具复核评审意见报财政部门。

第六章 工程费用审核支付程序

第十八条 各类工程费用审核支付程序。

(一)评审中心跟踪评审项目的各类工程费用(包括工程进度款、设计费、监理费等)应由审计服务商审核后报评审中心备案,然后再由建设单位填写《国库集中支付工程类项目用款审核表》报财政相关业务处室审核支付。

(二)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各类工程费用支付程序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使用评审专项经费支付审计服务费程序。

(一)评审中心委托审计服务商协审的项目,其审计服务费由评审中心按合同约定填写《国库集中支付工程类项目用款审核表》后,报财政部门审核支付。

(二)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占总投资二分之一及以上的项目,其审计服务费由建设单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经研究确定同意后向评审中心发出办理支付手续委托书,评审中心对建设单位报送的付款资料进行审核后填写《国库集中支付工程类项目用款审核表》,报财政部门审核支付。

第七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条 评审中心制定相关的考核制度,组织成立考核组,对审计服务商进行监督考核。

第二十一条 评审人员不得向被评审单位报销或收取任何费用,不得接受被评审单位的吃请、礼金(券),不得无偿占用或借用被评审单位财物,违反上述规定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常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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