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各有关单位,各辖市、区财政局、物价局: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苏财综〔2017〕2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pdf(点击下载)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物价局
2017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