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财政局,省国资委:
现将财政部《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钢铁行业》(财会〔2015〕2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钢铁行业》的通知.pdf(点击打开)
江苏省财政厅
2015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