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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常州市市级扶贫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6-10-10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扶贫开发专项资金管理,确保专项资金高效、规范运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6〕30号)及省、市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贫开发专项资金是指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设立的通过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经济薄弱村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扶贫开发专项资金实施项目化管理,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公平公开、择优扶持,严格程序、规范操作、示范导向、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扶贫开发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委农工办)共同组织管理,专款专用。

    第五条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负责将扶贫开发专项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安排;会同市委农工办提出扶贫开发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并及时拨付专项资金;负责扶贫开发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等。

    辖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六条 市委农工办的主要职责:负责根据经济薄弱村的实际情况,负责编制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发布招标指南,申报项目的受理、专家评审、项目立项、项目跟踪和验收,具体实施绩效管理;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扶贫开发专项资金分配方案。

    辖市、区农工办对所申报项目的真实性负责,在项目申报过程中要积极调查、认真考证,确保所申报的项目单位有能力承担项目实施。

    第三章 支出范围

    第七条  各地要按照实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要求,结合当地扶贫开发工作实际,紧紧围绕促进本地区实现减贫目标,因地制宜、因村因户施策确定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扶贫开发专项资金重点支出范围是:

    (一)镇结合自身状况,根据产业规划,组建带动薄弱村增收的镇级帮扶平台,包括商业物业、标准厂房、资源开发等项目。

    (二)由镇村统筹安排,薄弱村负责实施,具有示范导向的村级产业增收项目,包括村级农业资源开发、农民合作社发展以及闲置厂房(学校)利用等项目。

    第八条 扶贫开发专项资金项目工程支出包括:苗木费、施工费和设计费、工程监理费、竣工验收费等其他费用。

    第九条 扶贫开发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帮扶项目工程支出外的宣传、培训非工程建设支出;办公场所改扩建、发放奖金津贴、补充工作经费等与项目实施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项目立项

    第十条 扶贫开发专项资金项目根据扶贫方向立项,项目按照当地规定实行招投标制度,遵循公开申请、资格审查、专家评审、择优立项的原则筛选立项。

    第十一条 辖市、区农工办会同财政部门,每年7月底前组织按照项目招标指南的要求进行项目申报,并对申报项目进行实地考察、专家评审,拟定立项项目,同时汇总项目申报材料及评审意见报市委农工办和市财政局。

    第十二条 市委农工办将组织市委组织部、市级机关工委及相关部门,对辖市、区申报的项目,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严格筛选、择优立项。对通过筛选的项目,市委农工办会同市财政局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工程造价和财务决算审计等相关工作,并出具审计报告。各辖市、区委农工办、财政局对审计项目进行初核,并提出相关建议。

    第十三条 建立“谁推荐、谁主管、谁使用、谁负责”的工作原则和责任追究问责制度,防止项目建设与管理相脱节。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根据评审后的扶贫开发项目及时将专项资金下达到辖市、区财政,辖市、区财政应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及时下拨资金。

    第十五条 扶贫开发专项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项目实施单位要健全财务制度,项目资金分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乡镇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就地就近监管职能作用,加强对扶贫项目的抽查巡查,发现违规问题及时制止并报告上级财政部门。

    第六章 绩效监督

    第十七条 辖市、区农工办要对照扶贫开发目标,开展项目建设的跟踪指导,加强对工程建设情况的监管,项目完成后及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辖市、区财政要开展项目资金的专项检查,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在下一年度的3月底前将项目实施总结和项目实施绩效自评价报告上报市委农工办、市财政,市委农工办将会同市财政部门对扶贫开发项目组织抽查。

    第十八条 市委农工办应做好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跟踪和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全市扶贫综合考评和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安排的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对项目单位弄虚作假、违反财经法律法规、未按规定使用资金、截留挪用或挤占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市委农工办、财政局将追回已经下拨的专项资金,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条 扶贫开发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审计、纪检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委农工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实施,执行期限暂定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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