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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常州市市级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意见的通告
发布日期:2016-01-12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市级融资担保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和《常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常政规〔2011〕11号)有关规定,市财政局起草了《常州市市级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提高规章质量,现将其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1月25日前提出意见。地址:常州市龙城大道1280号常州市财政局金融处;邮编:213022;电话:85681851;传真:85681851。

    办法全文如下:

各辖区财政局、经信(发)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市级融资担保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市财政局、经信委联合制定的《常州市市级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常州市市级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1月11日

附件

常州市市级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省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15〕29号)和《常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常政规〔2011〕11号)等文件精神,鼓励我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积极发挥增信保障作用,促进我市企业健康发展。市财政设立市级融资担保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对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的业务奖励和代偿补贴。为规范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市财政局和市经信委共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参与专项资金的组织管理和审核拨付,组织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市经信委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重点,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实施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遵循“突出重点、注重引导、公正公开、注重绩效”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规范和高效。

    第二章 扶持对象及标准

    第四条 专项资金扶持对象为在我市注册登记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含外地在常设立的分支机构)。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省级主管部门年度检查合格;

    2.年度内无严重违规、失信不良记录;

    3.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

    4.按市经信委、财政局要求,定期、及时上报业务、财务报表等资料。

    第五条 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及标准

    (一)新设或补充注册资本奖励

    对新设或补充注册资本后达1亿元(含)以上的,奖励总额为50万元;新设或补充注册资本后达2亿元(含)以上的,奖励总额为100万元。以上奖励按照担保季均余额达到注册资本季均余额的倍数分步兑现,具体为:担保季均余额达到注册资本季均余额1倍后兑现奖励总额的30%;担保季均余额达到注册资本季均余额2倍后再兑现奖励总额的30%;担保季均余额达到注册资本季均余额3倍后再兑现奖励总额的40%。

    (二)业务奖励

    1.融资性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

    融资性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为我市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按季均余额给予不高于5‰的业务奖励,为我市涉农、科技型企业、苏南自主创新园区内企业提供担保业务的,按季均余额分别给予不高于1%的业务奖励。每笔担保业务分别归入相应担保业务类别,不重复计算。

    单户担保机构年度业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在常分支机构

    融资性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在常分支机构为我市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按季均余额超过2亿元以上的部分给予不高于0.5%的补贴。

    单户担保机构年度业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代偿补贴

    融资性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为我市工业、小微、涉农、科技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发生风险代偿的,根据代偿金额给予不高于10%的补贴。为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的小微企业及“小转规”培育对象企业、苏南自主创新园区内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发生风险代偿的,按同类业务的150%计算代偿金额,给予不高于10%的补贴。

    单户担保机构年度代偿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三章 资金申报及拨付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申报程序

    (一)市经信委、财政局在网上发布申报通知,具体申报时间以申报通知为准。

    (二)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向所在区经信(发)局申报,并对本单位的信用状况、申报内容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以及违约责任作出书面的信用承诺。各辖区经信(发)局、财政局初审汇总后,报送市经信委、财政局。

    (三)市经信委、财政局组织相关人员对申报单位实施信用核查,对申报材料进行联合审核。

    (四)审核通过后的项目,在市经信委、财政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内无异议的项目,由市财政局、经信委下达专项资金拨付计划。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预算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市级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专项转移拨付到辖区财政局,再由辖区财政局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的程序审核并拨付到相关申报单位。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开展专项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在编制项目预算时,市经信委应同步编制项目绩效目标;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市经信委应向市财政局报告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项目实施完成后,依据《常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跟踪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市财政局、经信委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安排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加强专项资金全过程监督检查。市财政局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以及资金使用、考核等财务活动的全过程监督检查。对重点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市财政局和市经信委根据需要,可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检查。

    第十条 新设或补充注册资本奖励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规定入账,业务奖励及代偿补贴用于充实担保机构的风险准备金。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奖励资金用途,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一经发现,将追缴已拨资金,并暂停享受补助资格三年。情节严重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担保机构及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 月 日起30日后实施,执行期限五年。原《关于进一步落实担保机构扶持奖励政策的通知》(常财金〔2010〕3号)同时废止,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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