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财规〔2016〕30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扶贫办、省有关部门:
为适应我省“十三五”脱贫致富奔小康工程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制定了《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省财政厅 省扶贫办
2016年7月27日
附件
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扶贫开发方针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十三五”期间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省内各地改善经济薄弱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扶贫对象自我发展能力、完成脱贫致富奔小康工程目标任务的专项资金,包括中央财政下达给我省的专项扶贫资金。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十三五”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省定经济薄弱村、扶贫开发重点片区、黄桥茅山革命老区以及国有贫困林场、国有贫困农场和少数民族乡(镇)、村组等。
本办法所指各地,是指有上述扶贫对象的各有关市、县(市、区)。
第三条 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对象和方向分为:苏北地区农村有劳动能力的低收入人口精准扶贫帮扶资金(以下简称“精准扶贫帮扶资金”),扶贫开发重点片区关键工程项目建设补助资金,经济薄弱村发展集体经济补助资金,黄桥茅山革命老区帮扶资金,扶贫小额贷款贴息奖励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以及支持宿迁市国家级扶贫改革试验区建设补助资金。
第四条 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精准扶贫帮扶资金、扶贫开发重点片区关键工程项目建设补助资金、经济薄弱村发展集体经济补助资金、黄桥茅山革命老区帮扶资金、支持宿迁市国家级扶贫改革试验区建设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扶贫办提出安排方案;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由省财政厅分别会同省林业局、省民委提出安排方案;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由省财政厅提出安排方案。
扶贫小额贷款贴息奖励资金的管理,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扶贫办、有关金融机构,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另行规定。
第二章 资金预算与分配
第五条 按照省委、省政府“十三五”扶贫开发总体部署,省财政厅会同省扶贫办等部门依据实施脱贫致富奔小康工程需要,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五年一次计划、分年度纳入财政预算安排。
各地财政要根据本地区扶贫开发工作需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扶贫资金投入力度,统筹使用各项扶贫资金。省重点帮扶的12个县(区)每年新增财力要划出10%专项用于扶贫开发。资金投入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因素。
第六条 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投向苏北地区和黄桥茅山革命老区,支持该地区范围内省定各类扶贫对象加快实现脱贫目标。
第七条 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扶贫对象规模及人口占比、重点片区面积、省定经济薄弱村数量、地方人均财力等客观性和政策性因素。客观因素指标取值主要采用统计、调查等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政策性因素主要参考省委省政府制定的扶贫开发政策、省对各地扶贫工作考核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情况等。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拨付
第八条 各地要按照实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要求,结合当地扶贫开发工作实际,紧紧围绕促进本地区实现减贫目标,因地制宜、因村因户施策确定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但必须遵循如下要求:
(一)精准扶贫帮扶资金。以苏北地区农村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中有劳动能力人口为对象,按每人1600元标准安排。按照低收入人口直接受益原则,以户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求,采取多种方式实行资金直接扶持到户到人,实施精确“滴灌”、“点穴”帮扶,促进其加快增收脱贫。
(二)扶贫开发重点片区关键工程项目建设补助资金。“十三五”期间省财政预算安排6亿元,重点用于支持省确定的丰县湖西地区、涟沭结合部地区、西南岗地区、成子湖周边地区、连云港石梁河库区、灌溉总渠以北地区6个片区实施基础设施、产业发展和民生事业等关键工程建设,改善片区面貌,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以片区整体帮扶省级联席会议制订的帮扶规划为基础,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扶贫办根据各片区关键工程量、面积、乡村人口、行政村数量等因素,实行因素法分配,并根据各个片区关键工程项目建设进度及年度预算安排确定。
(三)经济薄弱村发展村集体经济补助资金。以821个省定经济薄弱村为对象,按每村60万元标准,采取“一次性确村、分年度实施、项目化管理、达标后销号”的方式进行帮扶。资金重点用于支持经济薄弱村发展集体经济,探索集体经济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增强对低收入农户增收脱贫的带动能力。
(四)黄桥、茅山革命老区帮扶资金。2015年至2017年,按省政府办公厅苏政办发〔2014〕91号文件精神和省扶贫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黄桥茅山革命老区富民强村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扶办〔2015〕6号)要求执行。2018至2020年支持的原则和方式另行制定。
(五)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用于贫困国有林场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利用林场或当地资源发展生产、提升自我发展能力。重点用于支持场内生产道路、饮水设施、电力设施、危房改造、林场环境整治与绿化、护林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也可以用于对贫困国有林场开展的种植业(包括乡土树种种苗培育、速生树种大径材培育、经济林栽培、经济林栽培、珍贵树种培育等)、养殖业、森林旅游、林副产品开发利用、林下经济等项目的补助。
(六)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用于改善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和少数民族特色村镇保护与发展等。具体使用和管理按省财政厅、省民委《关于印发江苏省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农〔2016〕59号)执行。
(七)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用于支持贫困农场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利用当地资源发展生产。重点用于支持农场道路、桥涵、基本农田、小型农田水利、危旧房改造、人畜饮水、通水通电等基础设施建设,及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等生产发展项目的补助。
第九条 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严禁用于下列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及住宅。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汽车、手机等)。
(七)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城镇扶贫。
(八)企业担保金。
(九)其他与本办法第八条使用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十条 各地要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拓宽扶贫开发投入渠道,以脱贫致富奔小康规划和重大扶贫项目为平台,整合扶贫和相关涉农资金,集中解决突出贫困问题。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依据省扶贫办提出的当年各类扶贫项目资金需求,在省人大批准预算后六十日内将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付到各有关市、县财政局。中央财政下达的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等,由相关部门在财政部下达资金后三十日内提出资金分配建议,会商省财政厅后下达。
省财政采取提前下达预算等方式,将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一定比例提前下达各有关市、县财政局。
第十二条 各有关市、县财政局要加快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执行进度。收到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款文件后,及时将资金落实到扶贫对象和项目。
第十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付手续。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相关的各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一)财政部门负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预算安排、拨付、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会同相关部门拟定专项扶贫资金的分配方案。牵头制定专项扶贫资金绩效管理制度。
(二)扶贫部门负责牵头落实扶贫资金支持项目并组织实施,加强扶贫项目的实施管理,确保项目实施进度,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效益;负责组织实施相应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管理工作,配合财政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三)林业主管部门、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分别负责落实国有林场扶贫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支持项目并组织实施和管理,负责组织实施相应扶贫资金绩效管理工作,配合财政部门开展对相应扶贫资金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四)省、市委各驻县(市、区)帮扶工作队负责积极协助驻地县(市、区)党委、政府履行好扶贫开发主体责任;指导县(市、区)有关部门、乡镇和村按照扶持对象、项目安排、资金使用、措施到户、因村派人、脱贫成效“六个精准”的要求,管好用好各类到村到户扶贫资金,实施好到村到户帮扶项目;按规定统筹用好管好挂钩单位提供的帮扶资金,帮助驻地县(区)完成年度脱贫致富奔小康工程目标任务。
第十六条 各有关市、县(市、区)扶贫等部门分别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根据全省扶贫开发工作部署和省下达资金文件的有关要求,制定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并按规定时间上报省财政厅,同时抄送省扶贫办。
各地对省级财政上年度提前下达预算的所有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须于本年度1月底前报送资金使用计划;年度内下达预算的有关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须于省级财政下达预算后六十个工作日内报送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七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需要明确资金具体用途、投资补助标准、项目建设内容、资金用款计划等内容,并作为绩效评价等工作的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 根据国家要求和新时期扶贫开发工作实际,扶贫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
第十九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持的项目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
第二十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支持的项目和资金额度要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对扶贫对象给予补助的,在受补助对象所在行政村(场)进行公告、公示。
第二十一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分账核算。负责报账的具体层级由各有关市、县(市、区)自行确定。
第二十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并作为分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三条 省级财政把资金分配与工作考核、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结果相结合,逐步引入社会力量,发挥社会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作用。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乡镇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就地就近监管职能作用,加强对扶贫项目的抽查巡查,发现违规问题及时制止并报告上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地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等部门备案。
各地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须进一步明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具体用途、资金申报资格和程序、资金补助方式、资金使用与拨付程序、监督管理规定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执行。2012年9月3日印发的《江苏省脱贫奔小康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2〕27号)和原《江苏省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1〕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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