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公交优先和稳定持续发展,为市民提供安全、便捷、经济、优质和舒适的出行服务,特制定《关于政府购买城市公交服务的实施意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交通运输局
2015年12月1日
附件
关于政府购买城市公交服务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4〕80号)和《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交优先示范城市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77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公交优先和稳定持续发展,为市民提供安全、便捷、经济、优质和舒适的出行服务,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购买主体
政府购买城市公交服务的购买主体是常州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市交通局”)。市交通局受市政府委托,按照合同管理的要求,与公交经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
二、承接主体
政府购买城市公交服务的承接主体是常州市公共交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市公交集团”)。公交集团按照合同要求提供城市公交服务。
三、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坚持政府主导,充分发挥相关部门的职能优势,完善城市公共交通在规划、资金、土地、路权、财税、技术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参照市场化运作模式确定政府购买城市公交服务资金并纳入公共财政预算。
2.可持续,可承担。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兼顾市民出行合理票价、公交事业可持续、政府财政可承担。
3.加强监管,注重绩效。由市交通局对城市公交运营情况开展日常管理,加强考核监督,不断提升城市公交管理绩效。
4.谁受益,谁承担。根据《市政府〈关于实施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建立科学合理考核及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常政办发〔2011〕29号)精神,由市财政、武进区和新北区对政府购买公交服务资金进行合理分担。
5.降本增效,提升服务。市公交集团要科学论证、重点调研,努力节约运营成本,提高经营效益,不断提升城市公交运营效率和服务质量。
四、内容和标准
政府购买城市公交服务实行“规制成本定额结算、绩效管理考核奖励、按季拨付年终决算”方式。
(一)规制成本定额结算
1.单位里程定额。以成本规制为核心,现有公交线路为依据,按照降本增效的原则,2015-2017年政府购买城市公交服务的单位里程定额分别为4.53元/公里、4.31元/公里、4.09元/公里。
2.新增线路单位里程定额。以成本规制为核心,新增公交线路的单位里程定额由市交通局、财政局与新开线路所在区另行核定。
3.行驶里程资金的分担。以公交服务各地区的行驶里程作为各地区购买城市公交服务的行驶里程资金分担依据。
各地区行驶里程承担的金额=各地区现有线路行驶里程×单位里程定额+各地区新增线路行驶里程×新增线路单位里程定额
(二)绩效管理考核奖励
1.绩效管理。是指设立综合性评价指标,建立由市交通局、武进区政府、新北区政府、服务对象和第三方考核机构组成的综合性评价机制,对公交运营情况进行绩效考核。绩效考核指标包括运营发展、服务质量、安全稳定和经济效益,绩效考核办法由市交通局会同市财政局、武进区和新北区政府另行制定。市交通局负责对市公交集团开展日常监测和指标考核。
2.考核奖励。根据绩效考核结果,给予市公交集团不高于购买城市公交服务的行驶里程资金3%的绩效奖励。
3.考核奖励的资金分担。以各地区行驶里程承担的金额作为各地区购买城市公交服务的考核奖励资金分担依据。
各地区考核奖励承担的金额=各地区行驶里程承担的金额×绩效奖励率(不高于3%)。
4.各地区购买城市公交服务承担的总金额=行驶里程承担的金额+考核奖励承担的金额。
(三)按季拨付,年终决算
政府购买服务资金须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具体分为资金预算、资金拨付和资金决算三个程序。
1.资金预算。每年8月31日前,由市交通局会同市财政局、武进区和新北区政府,提出下一年度政府购买城市公交服务的资金预算(包括市、区分担金额),提请公交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
2.资金拨付。市、区财政部门应按季拨付政府购买城市公交服务资金。市财政按照当年度的资金预算分担金额进行资金拨付;武进区和新北区财政按照上年度的资金预算分担金额进行资金拨付。市财政负责督促区级财政按时支付,确保公交正常运行。
3.资金决算。次年3月31日前,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交通局、武进区和新北区政府,根据年度规制成本审计报告和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共同确定上一年度政府购买城市公交服务资金决算(包括市、区分担金额)。
五、相关事项
1.场站基本建设。根据《市政府〈关于实施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建立科学合理考核及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常政办发〔2011〕29号),公交场站等基础设施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建设,并解决建设资金;公交基础设施所在区解决土地指标,建成后的公交基础设施资产属市交通运输局所有。
2.政府采购。市公交集团在运营过程中使用政府购买服务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实施政府采购。
3.新增车辆资金。公交集团必须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4〕80号)和《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交优先示范城市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77号)等文件精神,保证公交车辆的更新,完成上级部门关于城市公交的发展目标任务。若出现需要大量更新车辆的情况,须经公交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4.调整事项。如遇影响政府购买城市公交服务的重大(特殊)事项,将及时调整方案。
六、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期三年(2015年—2017年)。实施意见与以前相关政策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七、本实施意见由市财政局、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