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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州市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1-11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各辖区财政局、经信(经发)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常州市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其政策引导和杠杆作用,根据《常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常财规〔2011〕11号)等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常州市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常州市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常州市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其政策引导和杠杆作用,支持和促进小微企业发展,根据《常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常财规〔2011〕1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优化小微企业发展环境等方面的资金,按照“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突出重点、加强监督”的原则管理。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三条 建立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协同管理的工作机制,密切配合,各司其职,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一)市财政局主要职责:会同市经信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审核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按规定拨付专项资金;组织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二)市经信委主要职责:配合市财政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预算建议;组织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评审,提出专项资金项目使用计划;具体开展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四条 各辖区经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专项资金项目库建设、项目申报及审核、资金拨付、监督管理及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章 使用方向和分配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下列领域:

    (一)创新型中小企业。获得省、市重点培育的“科技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产品和“星级数字”企业以及“高投入型”企业等称号的中小微企业。

    (二)小企业创业基地。经国家、省、市认定的小企业创业基地实施公共服务设施和环境改造(不含厂房建设)、开展创业辅导服务等。

    (三)公共服务(技术)平台。经国家、省、市认定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技术)平台加大软硬件投入,提升管理和服务能力建设,为中小微企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

    (四)小微企业转型升级培训及宣传。中小微企业领军人才培育、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和产业高端发展人才培养、中小企业经营管理和创业创新人才培训项目等,重点支持纳入全市年度培训计划、宣传计划的项目。

    (五)其他。支持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优化小微企业发展环境、小微企业融资等方面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 采取无偿补助和有偿使用的扶持方式。无偿补助按照项目建设投入、服务投入和服务绩效等情况,结合年度专项资金规模确定支持标准,原则上每个项目按不超过投资额的30%,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或补助。有偿使用的具体方式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委另行制定。

    第七条 各辖区经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和申报通知等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审核项目材料,并根据《常州市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申请使用全过程承诺责任制暂行规定》(常财规〔2015〕2号),对专项资金申请使用全过程进行承诺,提交《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申请使用全过程承诺责任书》。

    第八条 市经信委通过专家评审、现场核实等方式选择确定拟扶持项目。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项目列为当年专项资金支持项目。

    第九条 市经信委提出拟支持项目的资金安排方案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会同市经信委下达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并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下达专项资金。

    第十条 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严格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好专项资金的会计核算工作。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严格专款专用。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确需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的,应按原项目申报流程报批。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市财政局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市经信委督促各辖区经信部门及时跟踪项目进展情况,对重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协调处理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确保项目实施效果。

    第十三条 对项目承担单位未按规定组织项目实施、违反财经法律法规、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或挤占项目资金的,一经查实,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将追回已经拨付的项目资金,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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