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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物价局转发关于扩大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1-23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市各有关单位,各辖市、区财政局、物价局: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扩大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的通知》(苏财综〔2016〕4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扩大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的通知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物价局

    2016年11月23日

特急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扩大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的通知

苏财综〔2016〕40号

省农委、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林业局,各市、县财政局、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扩大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4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扩大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的通知

    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

    2016年5月5日

特急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扩大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6〕42号

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林业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国发[2016]20号),现将扩大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将现行对小微企业免征的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免征范围扩大到所有企业和个人。具体收费项目见附件。

    二、扩大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后,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工作正常开展,积极支持相关事业发展。

    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有关收费的清欠收入,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各级财政、价格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免征相关收费项目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五、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扩大免征范围的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6年4月20日

附件:

扩大免征范围的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农业部门

    1、国内植物检疫费

    2、新兽药审批费

    3、《进口兽药许可证》审批费

    4、《兽药典》、《兽药规范》和兽药专业标准收载品种生产审批费

    5、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

    6、拖拉机号牌(含号牌架、固定封装置)费

    7、拖拉机行驶证费

    8、拖拉机登记证费

    9、拖拉机驾驶证费

    10、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费

    11、渔业船舶登记(含变更登记)费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

    12、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费

    13、标准物质定级证书费

    14、国内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证书费

    15、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

    16、计量考评员证书费

    17、计量授权考核费

    林业部门

    18、林权勘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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