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常州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常州市级政府非税收入收支管理的通知》(常财综〔2014〕14号),为进一步完善财政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保证非税收入收缴数据的实时传输,加强财政票据的使用监督,现对使用非财政一体化开票系统(简称其他开票系统)开票并通过数据接口向财政传输数据的单位,明确要求如下:
一、按财政统一提供的数据接口交换数据,并实时传输。
二、按财政统一核定的非税收入项目收缴非税收入,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及时解缴非税收入。
三、收缴单位票据管理员必须实时了解本单位各开票点的票据使用情况,加强对票据的管理,按要求实时向财政报送《财政票据使用情况表》,确保单位数据与财政数据保持一致。
四、收缴单位票据管理员须及时核对各开票点票据使用情况,并通过财政一体化系统进行票据的核对、核销。上次领用的票据须核销完毕后方可申领新票据。如数据不实时传送,资金不及时解缴的,财政可暂停提供票据,待单位整改到位后,再恢复提供。
附件:财政票据使用情况表(点击下载)
常州市财政局
2016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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