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各有关单位,各辖市、区财政局: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财综〔2016〕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rar(点击下载)
常州市财政局
2016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