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财政局、经信局(经发局),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37号)、《2016年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苏财工贸〔2016〕13号)文件精神,我们制订了《2016年常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16年常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8月17日
附件
2016年常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37号)、《2016年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苏财工贸〔2016〕1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补贴对象
市级财政补贴对象为2016年度本市范围内新能源汽车购买者(并在本市上牌)、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市级新能源汽车运营安全监控平台和充电设施安全监控平台建设单位。
新能源汽车是指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其中:私人消费者购车补贴仅限于购置的新能源乘用车。
以财政性资金购买新能源汽车的,市财政不再给予购车补贴。
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应符合市经信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制定的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补贴标准
(一)车辆购置补贴数量和标准
各类新能源汽车最高购置补贴标准详见附1,且不超过扣除国家补贴后汽车售价的30%(以销售发票为准)。
私人购买和使用新能源乘用车的,按照附1的标准进行补贴,每人享受购置补贴的车辆不超过1辆。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包括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购买和使用各类新能源汽车的,补贴标准为附1的补贴标准乘以补贴系数,享受购置补贴的车辆数量不限。补贴系数将根据2016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额度、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申报的购车补贴总金额、私人购车者的购置补贴总金额进行测算。补贴系数具体测算方法如下:补贴系数=(2016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额度-私人购车者的购置补贴总金额-监控平台建设补贴金额)÷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申报的购车补贴总金额。
鼓励采用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一体化运营的新业态模式,鼓励租赁企业优先购买本地生产的新能源汽车,对规模较大、运营较好的租赁企业,可“一事一议”。
(二)充电设施建设补贴标准
市级财政资金对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按充电桩充电功率给予补贴,交流充电桩每千瓦不超过400元、直流充电桩每千瓦不超过600元。单个充电站或充电桩群的省、市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三)市级新能源汽车运营安全监控平台和充电设施安全监控平台建设补贴办法另行制定。
三、资金补贴方式
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拨付给相关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
私人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拨付给汽车销售机构。汽车销售机构以扣除财政补贴资金后的价格将新能源汽车销售给私人消费者。
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拨付给承建服务运营单位。
四、资金承担机制
中央省驻常单位、市级机关企事业单位购置新能源车辆所需财政补贴,由市级财政承担。
各辖区机关事业单位购置新能源车辆所需财政补贴,由同级财政承担。
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的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不含区属机关事业单位)、私人消费者购置新能源车辆所需财政补贴,由市级财政承担。
武进区(含常州经济开发区)、金坛区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私人消费者购置新能源车辆,由各区财政承担。
全市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补贴,由市级财政承担。
五、资金补贴申报流程
市财政补贴申报实行分级申报制度。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实行按季申报,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补贴在通过竣工验收合格后申报。
(一)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
1.新能源汽车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中央省驻常单位、市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直接向市财政局和市经信委提出申请;区属机关企事业单位,向所在区财政局、经信局(经发局)申请,各区财政局、经信局(经发局)初审汇总后,向市财政局和市经信委提交本地区申请材料。
2.新能源汽车私人消费者:由新能源汽车销售机构根据新能源汽车私人消费者的户籍或暂住地所在区,向其户籍或暂住地所在区财政局、经信局(经发局)提出申请,各区财政局、经信局(经发局)初审汇总后,向市财政局和市经信委提交本地区申请材料。
3.新能源汽车购置市级补贴申请报告,于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和市经信委提出,并提交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附2)等相关申请材料。
(二)充电设施建设补贴
1.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单位:中央省驻常单位、市属单位的,直接向市财政局和市经信委提出申请;其他单位向所在区财政局、经信局(经发局)提出申请,各区财政局、经信局(经发局)初审汇总后,向市财政局和市经信委提交本地区申请材料。
2.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市级财政补贴申请报告,于充电设施建设完成、通过竣工验收并正式投入运营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
六、资金补贴申报材料
(一)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资金
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车辆购置)(附3);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私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提供购车者身份证复印件(非本地户籍的需一并提供社保缴纳证明);
3.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等凭证复印件;
4.注册地公安部门核发的车辆登记证和行驶证复印件;
5.车辆用途及车辆运营相关资质证明;
6.5年内不转让车辆的承诺;
7.经营车辆租赁业务的企业,需提供相关资质证明,并保障用于租赁的新能源汽车正常安全行驶。
8.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二)充电设施建设补贴资金
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充电设施建设)(附4);
2.充电设施建设明细表(附5);
3.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项目备案批复文件复印件;
5.项目建设和运营规划书;
6.建设成本预算,有关设备的购置合同、发票,工程建设委托合同等;
7.中介机构出具的充电设施建设专项审计报告;
8.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的项目验收合格材料;
9.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七、其他要求
(一)享受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的新能源汽车购买者注册地限于本市范围内,且5年内不得转让(购买者因企业破产等原因确需转让的需报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且只能在注册地范围内转让);新能源客车及专用车使用范围仅限于本市范围内;非注册地户籍私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申请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的,需在注册地缴纳一年以上的社会保险基金;享受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的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原则上不得移除,因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移除的需报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具体按《江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苏新汽〔2015〕11号)执行。
(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保障产品的安全可靠,具有保证新能源汽车正常使用的售后服务能力,在我市建有1个以上的服务站,并负责对废旧电池进行回收和处理;应按照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要求对消费者提供质量保证。购置新能源客车或专用车的企业或单位应具备正常使用相关车辆的能力和正当合理用途,并保证车辆的安全运行;营运车辆应符合《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应保障充电设施正常安全使用。
八、资金管理与监督
申请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的新能源汽车购买者、销售机构、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各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新能源汽车市级财政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财政部门负责按补贴标准核实并及时拨付资金。对提供虚假信息、无法保证新能源汽车正常运行、汽车技术参数不满足要求等骗取市级财政补贴奖励资金的,将追缴补贴奖励资金、取消补贴奖励资格,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予以处罚。
九、其他
1.溧阳市参照本实施细则,制订本地区的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2.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市经信委负责解释。
附:1-6(点击下载)
1.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标准
2.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车辆购置)
3.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车辆购置)
4.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充电设施建设)
5.充电设施建设明细表
6.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评价指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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