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构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一是健全扩面工作机制。健全部门信息沟通联动共享机制,督促各类用人单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健全参保缴费激励机制,引导和鼓励早参保、多缴费、长缴费。二是推动重点人群参保。大力促进农民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同时积极做好断保人员,尤其是被征地农民断保人员社保关系的转移接续工作;将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范围。三是逐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企业职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衔接。四是改革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制度,根据基金承受能力,调动医疗机构积极性,保护参保职工切身权益,实行总额预付的结算方式。五是规范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适当提高生育保险待遇水平。
二、实施居民收入倍增计划
突出农村居民、企业职工、中低收入者和困难家庭“四个群体”增收,争取用六年时间实现居民收入增长翻倍。
一是加大就业补助资金投入力度,千方百计稳定和扩大就业,全面落实岗位补贴、社保补贴、培训补贴等政策,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推进就业惠民和创业富民工作。二是完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2015年企业养老金水平较上年普遍增加10%;提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和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待遇,其中,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提高到190元/人月,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提高到330元/人月。三是建立与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相适应的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筹资机制和财政补助增长机制,其中,居民医保财政补贴标准达到400元。四是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补偿。基本医疗保险实施门诊统筹,进一步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分别稳定在80%和70%以上。五是完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逐步提高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六是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孤儿供养、城镇“三无”老人供养和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等自然增长机制,不断提高困难群众和特殊对象的收入,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受物价上涨的影响。
三、构建基本医药卫生体系
重点抓好健全基本药物制度和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提高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水平。一是继续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认真落实市政府颁发的《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财政对基层医疗机构的投入,保证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的顺利实施;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政策;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基层医疗机构,落实政府对社会力量举办基层医疗机构的各项扶持政策。二是稳步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标准。2014年度市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为常住人口的62元/人年,用于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孕产妇和儿童健康管理、老年人和慢性病人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等11大类43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进一步完善基本公共卫生项目绩效考核办法,提高考核指标体系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三是健全重大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加大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农村妇女增补叶酸、农村妇女“两癌”检查、禽流感、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检测等重大公共卫生的投入。
四、推进优抚和社会福利建设
一是稳步提高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水平。积极执行城乡低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确保城乡低保人员基本生活水平改善。不断提高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供养标准;当全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月度涨幅达到或超过3%时,向低保、低保边缘家庭等低收入群体按规定发放物价补贴;进一步扩大困难群体医疗救助范围,将低保边缘、特困职工、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等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减轻低收入群体医疗负担,并通过基本医疗结算平台,实行实时结算,方便低收入群体看病就医。二是健全我市养老服务体系。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公益性服务与经营性服务相结合,建立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信息服务为辅助,城乡一体化、投资多元化、管理规范化、队伍专业化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对以租赁房产新办养老机构的给予每床2500元的一次性改造补贴,对以自建产权用房新办的养老机构根据不同等级分别给予每床5000-6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按照入住老人的数量,每月分别给予自理80元、介助100元、介护120元的日常运行补贴。统一公办和其他所有制性质、以护理型床位为主的养老机构补助标准。对新建的符合护理型养老机构条件的以自建产权用房举办的养老机构,每张护理型床位给予不低于1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对新办的符合护理型养老机构条件的以租赁用房举办且租期5年以上的养老机构,每张护理型床位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改造补助。对已建成并运行正常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按服务每户每年给予200元运行补贴;对介助、介护低保老年人,当地无子女照顾年满60周岁市以上劳模,年满70周岁归国华侨、孤老、独居及属于介助和介护对象的离休老干部,以及90岁以上高龄老年人等困难和特殊老年人均实行援助服务(包括居家养老和入住养老机构),每人每月给予价值200元的援助服务,其中介护对象提高为每人每月300元的援助服务。对已建成并运行正常的老年日间服务中心、助餐点等为老服务实体,按规模、功能实行以奖代补。三是实行尊老金发放制度,对80周岁及以上老人发放尊老金,发放标准为:80-8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尊老金50元;90-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尊老金100元。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尊老金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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