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和《常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常政规〔2011〕11号)有关规定,市财政局起草了《常州市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提高规章质量,现将其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11月8日前提出意见。地址:常州市龙城大道1280号常州市财政局经济建设处;邮编:213022;电话:85681897;传真:85681837。
办法全文如下: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辖区财政局、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对我市生态保护、污染防治和建设工作的推动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现将市财政局、环保局联合制定的《常州市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常州市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10月26日
附件
常州市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和《常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常政规〔2011〕1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以及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征收的非税收入等组成。
第三条 环保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坚持以引导性、激励性为主,遵循“计划统筹、突出重点、量入为出、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共同负责环保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将环保专项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安排。
(二)审议年度环保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支持重点和项目申报指南。
(三)参与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库建设。
(四)会同市环保局下达环保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并按规定拨付资金。
(五)负责环保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六)指导检查市环保局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环保局主要职责:
(一)根据中央、省环保工作部署以及市委、市政府环境保护事业发展规划、计划、活动等要求,提出年度环保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二)受理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申请,组织专家对申报环保专项资金的项目开展评审、论证工作。
(三)建设并维护项目库。
(四)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并提出环保专项资金分配方案。
(五)会同市财政局定期联合下达环保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对环保专项资金安排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和监督。
(六)按照规定做好环保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七条 环保专项资金的使用突出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保障环境安全为重点,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项目。主要指生态文明建设所涉及的宣传教育活动、生态创建示范工程及生态红线保护等。
(二)污染防治方面的项目。主要指区域污染防治和重点污染物源治理所涉及的水、气、声、土壤、固废、重金属及核与辐射污染防治,包括污染减排、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生态修复、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危险品化学品及持久性有机物和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试验示范、推广应用等。
(三)环境管理方面的项目。主要指环境管理所涉及的环境风险防控、环境监管、监察、监测、环境应急、信息化管理和能力建设等,包括建设项目评估咨询、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等。
(四)环保政策研究方面的项目。主要指国家、省有关环境保护政策的落实;环境政策研究、环境科研;环境保护规划、生态文明规划编制;污染防治方案、计划编制和重大环境问题调查等。
(五)国家和省、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目标任务;临时性重大环保活动;落实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各级政府明确的有关环保奖励政策等。
第八条 环保专项资金对列入国家、省、市环保规划的重点项目、取得辖区财政性资金支持的项目和已落实自筹资金的项目,优先予以安排。
第九条 环保专项资金不支持以下项目和经费支出:新(扩)建企业的污染治理项目;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禁止的项目;已列入市、区两级政府统一规划,已明确资金来源的污染防治项目;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处置场、环境卫生、绿化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项目单位正常性的人员、公用经费的开支;其他与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无关的项目。
第四章 支持方式
第十条 环保专项资金主要采取以奖代补、引导性资金补贴、全额资助等方式对符合使用范围的项目予以支持。
(一)以奖代补。主要支持环境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明确的,以及市环保局根据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确定的项目。
(二)引导性资金补贴。主要支持市企事业单位在环境污染治理方面成效显著、有突出环境效益的项目。补贴金额根据年度预算安排,最多不超过环保治理项目总额的50%。
(三)全额资助。主要指市级环保部门环境管理及能力建设等方面的项目,还包括环境规划、生态文明建设污染防治示范工程等。
第五章 立项管理
第十一条 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立项经指南发布、项目申报、专家咨询(论证)、项目下达等程序。
第十二条 指南发布。市环保局根据市年度环保工作目标任务,明确环保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支持重点,组织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经会商市财政局后,一般于当年年初在市环保局网站上予以发布。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项目申报实行属地化管理。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一般由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向所在地环保主管部门申报,所在地环保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审核后向市环保部门推荐申报。市级单位及其直属单位直接向市环保部门申报。
(一)项目申报条件
1.在本市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有健全的财务核算与管理体系;
2.按照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排污费,无重大环境违法行为;
3.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相应能力。
(二)项目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书及《常州市市级环保专项资金申请表》、《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申请使用全过程承诺责任书》;
2.项目申报单位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
3.“以奖代补”类项目,应提供项目绩效报告、项目验收或命名等证明材料;
4.“引导性资金补贴”类项目,应提供项目立项批复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经批复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等证明材料;
涉及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的项目,应提供环保科技项目设计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涉及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项目,应提供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和通过环保部门审核验收的证明材料;
5.“全额资助”类项目,应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等有关证明材料。
(三)编制项目预算
项目申报单位在编报项目申报书时,应根据项目任务的合理需求,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认真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经费预算包括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收入预算包括市级以上专项资金、区级财政专项、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支出预算应按照项目经费开支范围确定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对各项支出的用途和测算理由等应予详细量化说明(拨给合作单位的经费须附相关协定或合同)。
第十四条 专家咨询(论证)。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审查小组对申报项目进行逐一评审,择优筛选,按轻重缓急合理排序。重大项目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必要性及完整性等情况进行咨询(论证),必要时进行实地调研。
第十五条 项目下达。市环保局依据项目审查小组意见或专家咨询意见,现场考察情况,结合年度资金预算,集体研究确定项目安排方案,经会商市财政局后,将拟立项项目清单采取适当形式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市财政局、市环保局联合行文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第十六条 资金拨付。环保专项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预算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市本级项目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区属项目由市财政局专项转移拨付到辖区财政局,再由辖区财政局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的程序审核并拨付到相关项目承担单位。
第六章 实施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项目承接单位应按计划组织实施。承接单位所实施的项目符合常州市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要求,应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实行法人负责制。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具体负责项目管理和经费使用。
第十九条 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实施中,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与关键技术方案变更等,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项目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情况。如项目预算调整及出现重大违规等原因项目中止的,由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核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条 实行中期检查制度。项目实施中,市、区环保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应组织中期检查或中期评估,督促项目承担单位认真履行合同并上报项目中期进展情况。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按项目属地化管理要求提出验收申请,项目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验收。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提供准确完整的、能真实反映项目实施情况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项目建设情况、运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以及决算报告或审计报告等。
第二十二条 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项目管理部门递交延期报告,延长周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七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建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应当依据《常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常政规〔2010〕10号)等文件规定,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目标设定、预算执行绩效跟踪、项目完成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安排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加强项目资金全过程监督。市财政局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以及资金使用、考核等财务活动的全过程监督检查。对重点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市财政局和市环保局根据需要,可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检查。
第二十五条 对项目单位未按规定组织项目实施、违反财经法律法规、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或挤占项目资金的,一经查实,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将追回已经拨付的项目资金,该项目单位五年内不得申报该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规予以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一个月后实施,执行期为五年。《常州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办法》(原常财建〔2009〕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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