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土地开发成本管理,规范土地开发项目委托中介机构评估、审计行为,根据《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常政规〔2014〕18号)和《常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常财资债〔2014〕18号)等文件精神,市财政局起草了《常州市市级土地开发项目委托中介机构评估审计管理办法》。为提高规章质量,现将其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9月20日前提出意见。地址:常州市龙城大道1280号常州市财政局资源和债务管理处;邮编:213022;电话:85681725;传真:85681725。
暂行办法全文如下:
常州市市级土地开发项目委托中介机构评估审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开发成本管理,规范土地开发项目委托中介机构评估、审计行为,根据《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常政规〔2014〕18号)和《常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常财资债〔2014〕18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土地开发项目是指由常州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实施收储的土地开发项目和由市级投融资平台、天宁区、钟楼区实施前期开发的未收储土地开发项目。
第三条 凡市级土地开发项目均须经常州市财政局和常州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委托方”)联合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相应的评估和审计。
第四条 土地开发项目的评估是指对收储地块及其地上建筑物等资产的价值评估;土地开发项目的审计是指对已出让地块的开发成本的审计。
二、备选库管理
第五条 委托方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建立中介机构备选库。承办收储地块及其地上建筑物等资产价值评估和已出让地块开发成本审计等业务的中介机构必须从备选库中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产生。备选库可以按照管理需要适时更新。委托方对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执业情况实行动态跟踪和评价,并建立中介机构退出机制。备选库名单应予公开。
第六条 备选库中标中介机构须在公示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分别签订《常州市级土地开发项目评估委托合同》和《常州市级土地开发项目审计委托合同》。对入围备选库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要求应在委托合同予以明确。
第七条 委托方在确定评估和审计项目后,由招投标代理单位从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随机抽取中介机构,公示抽取信息,在公示7个工作日内未收到异议后,签发通知书。
三、费用管理
第八条 评估和审计服务收费标准按照中介机构备选库招标文件中约定的费率执行,不得擅自变更。
第九条 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评估和审计服务费用由委托方支付,计入土地开发成本。
四、监督管理
第十条 参与备选库投标的中介机构,如在企业资质、业绩、执业人员等方面提供不实信息、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本轮投标资格,将其不良记录入案。
第十一条 备选库内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者,取消本轮备选库资格,同时取消下轮备选库投标资格。
(一)将评估和审计项目,转包给他人的;
(二)擅自放弃委托评估和审计项目中标资格的;
(三)未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提供虚假报告的。
(四)泄露有关情况或资料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存在谋取、收受不正当利益行为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合同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十二条 承担委托任务的中介机构须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积极防范机构和执业人员道德风险;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委托任务,并向委托方提交相应的评估和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 项目主管部门及相关人员存在下列行为的,财政部门将停止拨付土地开发成本及收益,并提请相关部门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办法要求擅自委托中介机构、擅自调整费率的;
(二)干预中介机构公正执业的;
(三)与中介机构、被评估和审计方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第十四条 相关行政监管部门和工作人员非法干预招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将提请相关部门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委托方及项目主管部门对评估和审计项目组织综合评价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将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整改、通报批评、扣减费用、移交相关部门追究责任等方式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月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常州市区土地收储评估工作选聘中介机构实施办法》(常财规〔2010〕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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