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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特困人员保障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6-30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各辖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市德安医院、福利院、儿童福利院:

    根据《常州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常政规[2015]1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15年7月1日起,提高我市特困人员保障标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城市“三无”人员保障标准由现在的每人每月123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320元,其中对分散供养并符合条件领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的“三无”老人实行差额发放。

    二、对在政府举办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养育标准由现在的每人每月154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650元。对由民政部门监管的社会寄养散居孤儿及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养育标准由现在的每人每月93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320元。

    三、“五保”人员供养标准由各辖市、区根据当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其中散居“五保”人员按照40%比例确定)。

    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特困人员供养经费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专款专用、按时发放。

    常州市民政局      常州市财政局

    2015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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