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财政局,省内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取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事项。为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登记工作,规范代理机构登记行为,现将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行政许可取消后相关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4〕12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行网上登记制。凡有意从事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可在中国政府采购网( 或江苏政府采购网 进行网上登记。网上登记遵循“自愿、免费、一地登记、全国通用”的原则。已经取得政府采购代理甲级、乙级证书资质的代理机构也应进行登记。今后,只有纳入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的代理机构,才能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
二、网上登记信息包括机构名称、法人代表、注册地址、联系方式、专职人员情况等内容,由代理机构自行填写并扫描上传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副本、社会保险登记证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证书等证明材料。专职人员人事关系代理证明、参与社保情况等其他需要说明的资料,在系统“其他相关资料”栏内作出说明并扫描上传证明材料。同时,代理机构应提交完整的网上登记信息《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登记表》纸质材料一份(详见附表),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登记后有关信息发生变化的,由代理机构自行维护和更新。代理机构应保证登记信息真实有效,所有登记信息将通过系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网上登记信息与代理机构提供的原件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予以公布。系统将自动将其名称纳入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专栏“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并授予相关业务网络操作权限
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专职人员应掌握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熟悉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操作流程,定期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专业培训,并按《江苏省政府采购人员学习和培训暂行办法》(苏财办〔2007〕2号)要求,完成学习时间和培训内容,不断提高专业素质和工作技能。
五、任何个人和组织发现代理机构提供虚假登记信息,可以向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监督管理部门将及时组织核实,对核实后存在提供虚假登记信息的代理机构,列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良记录名单,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专栏“政府采购代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中予以公告。
六、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转变监管理念,将工作重心由事前审批转变到事中和事后监管上来,定期对代理机构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加强对代理机构人员培训和业务指导,促进代理机构规范代理行为,提高专业化水平。
附件: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取消后相关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
2015年1月14日
财政部文件
财库〔2014〕122号
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取消后相关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各有关代理机构: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自2014年8月31日起,取消财政部及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实施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事项。为做好代理机构后续管理的政策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8月31日起,财政部和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不再接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申请,已接受申请的要停止相关资格认定工作。
二、为满足代理机构信息发布、专家抽取等业务工作需要,方便采购人选择代理机构和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加强业务监管,自2015年1月1日起,凡有意从事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可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或其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分网站进行网上登记。网上登记遵循“自愿、免费、一地登记、全国通用”的原则。
三、登记信息包括机构名称、法人代表、注册地址、联系方式、专职人员情况等内容,由代理机构自行填写并扫描上传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副本、社会保险登记证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登记后有关信息发生变化的,由代理机构自行维护和更新。代理机构应保证登记信息真实有效。所有登记信息将通过系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2015年1月1日前,有意从事政府采购业务的新的代理机构,可以携带网上登记信息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填写《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登记表》进行纸质登记。
五、截止2014年8月31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还在有效期内的代理机构,以及财政部门已经接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申请但尚未完成资格认定的代理机构,视同已经完成纸质登记。
六、财政部门不再对网上登记信息和纸质登记信息进行事前审核。对于完成网上登记的代理机构,系统将自动将其名称纳入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专栏“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并授予相关业务网络操作权限。对于完成纸质登记的代理机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现场为其开通相关业务网络操作权限。
七、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做好代理机构的纸质登记和网上登记的组织工作,及时将完成纸质登记的代理机构的名称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中公告。为方便社会监督,2015年1月31日前,仅完成纸质登记和视同完成纸质登记的代理机构,应当补充完成网上登记。
八、任何个人和组织发现代理机构提供虚假登记信息,可以向登记地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财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核实。对核实后存在提供虚假登记信息的代理机构,应当将其列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专栏“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中予以公告。
九、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切实转变监管理念,将工作重心由事前审批转变到事中和事后监管上来,定期对代理机构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加强对代理机构的人员培训和业务指导,促进代理机构规范采购代理行为,提高专业化水平。有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具体管理办法,财政部将另行制定。
十、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14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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