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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申请使用全过程承诺责任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3-26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各辖区人民政府、市各部委办局:
  为加强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根据省财政厅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了《常州市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申请使用全过程承诺责任制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常州市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申请使用全过程承诺责任制暂行规定

常州市财政局
2015年3月23日

附件

常州市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申请使用全过程承诺责任制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对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切实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申请使用全过程承诺责任制暂行规定的通知》(苏财规〔2014〕21号)有关精神,决定建立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申请使用全过程承诺责任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承诺制),并作如下规定:
  一、工作目标
  明确市级政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申报、审核、使用等各环节相关人员责任,增强项目申报、管理单位及行政审批部门的责任意识,进一步规范管理,提升绩效,防控风险。
  二、实施范围
  本规定所指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安排的列入年度预算的政府专项资金。
  三、工作机制
  承诺制贯穿于项目资金申报、审核、使用各环节。负责“前一环节”的部门或单位对负责“后一环节”的部门或单位进行审核或承诺;同时,后一环节对前一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四、主要内容
  (一)申报环节
  对于市级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应对主管部门承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对于辖区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应对辖区主管部门承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对于辖区财政部门直接组织实施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应对辖区财政部门作出承诺。
  (二)审核环节
  对于市级项目申报单位,市级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申报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审核申报项目是否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导向,以及有无重复申报等问题;审核项目申请专项资金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申报金额及项目实施时间是否恰当。市级主管部门应审核上述事项是否客观真实,符合规定。
  对于辖区项目申报单位,参照上述审核事项,由辖区相关主管部门对同级财政部门进行承诺,辖区财政部门对市财政部门进行承诺。
  对于辖区财政部门直接组织实施的项目,参照上述审核事项,由辖区财政部门对市财政部门进行承诺。
  (三)使用环节
  项目申请单位应于项目申报的同时,对相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承诺专项资金获批后按规定使用。
  五、实施方式
  相关各方共同填制《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申请使用全过程承诺责任书》(以下简称《承诺书》)。
  (一)对于市级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的项目,市级相关主管部门在获知市财政部门安排的专项资金信息后,应尽快明确相关项目管理部门的具体责任人,并通知项目申报单位填写《承诺书》(一式两份),随项目申报材料一同报送市级相关主管部门。市级相关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同时填写《承诺书》,随相关审核材料一同报送市财政部门。
  (二)对于辖区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的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填写《承诺书》(一式两份),随项目申报材料一同报送辖区相关主管部门。辖区相关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同时填写《承诺书》,随审核材料一同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辖区财政部门复核同意上报的,填写《承诺书》,一份留存,一份随审核材料返辖区主管部门,由辖区主管部门报送市级相关主管部门。市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报送市级财政部门。
  (三)市财政部门将《承诺书》存档备用。
  六、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市及辖区财政部门、相关主管部门对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相关环节承诺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对项目申报单位未如实申报、弄虚作假骗取财政专项资金的,市财政部门、相关主管部门会同辖区财政部门、相关主管部门追回相关财政资金,取消该单位该项专项资金申报资格,并按《预算法》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进行处罚。
  (二)对相关主管部门或辖区财政部门审核不严、履职缺位而造成项目申报单位违规获取财政专项资金的,市财政部门追回相关专项资金,暂停该专项资金申报。
  七、其他
  实行申报制度的中央及省专项资金按照(苏财规〔2014〕21号)有关规定执行。
  市级财政性资金涉及辖市申报使用的,操作流程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暂行规定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实施。
  附表1-2(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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