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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各类政策问答
发布日期:2014-01-15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一、关于居民医保有关财政补贴政策
  2013年保险年度,“老年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530元,由参保人员每人每年缴纳240元,政府按每人每年290元予以补助。
  “非从业人员”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740元,由参保人员每人每年缴纳450元,政府按每人每年290元予以补助。
  “未成年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80元。由每个参保人员家庭每年缴纳90元,政府按每人每年290元予以补助。
  “市属大学生”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50元,由参保人员每人每年缴纳60元,政府按每人每年290元予以补助。
  “特困居民”应缴费用由政府按以上标准全额承担。
  政府补助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逐年进行调整。
  二、关于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
  (一)社会保险补贴
  1、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对象,给予单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的五项保险最低缴费额执行。
  2、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财政按其缴纳的养老、医疗两项保险最低缴费额的60%给予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二)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
  经认定并公布的公益性岗位吸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在相应期限内财政给予用人单位每月300元岗位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三)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
  经认定的定点机构为持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免费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资金由财政与定点机构结算。
  (四)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
  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给予最高10万的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全额贴息;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50%的贴息。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按当年新招用条例条件人数人均10万元、总额不超过200万的贷款。财政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贴息。
  (五)高校毕业生及青年就业见习实施办法
  1、见习对象
  常州籍生源毕业学年起两年内未就业并进行失业登记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非常州籍生源毕业学年内未就业的在常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年龄在18-25周岁(特殊需要可适当延伸到30周岁),符合见习条件的本市登记失业青年。
  2、见习期限一般为3-6个月。
  3、见习补贴
  (1)见习学员的生活补贴,标准为当年我市市区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60%。
  (2)为每名见习学员购买90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3)常州籍困难家庭和“双零”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及青年在见习期间因工作需要租住房屋的,提出申请经认定可享受每人每月不高于500元房租补贴。
  (4)见习基地带教老师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三、关于卫生方面的政策
  (一)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后财政对机构让利百姓如何实施补偿?
  从2010年12月1日起,常州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2010年11月11日常州市财政局、卫生局、人社局联合颁发《常州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经费补助办法(试行)》(常财规(2010)5号),各地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多渠道补偿机制,确保机构正常运行。2011年市政府办公室颁发《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常政办发〔2011〕45),建立健全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
  1.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建设专项经费补助。对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足额安排。市级财政对老城区范围内政府出资新建的基层医疗机构给予中心100万元,站2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对新建的中心、站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的设备购置补贴。对属于租赁用房的机构,房租由政府全额补助。
  2、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补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2013年按所辖常住人口由2011年人均25元提高至50元补助。
  3、重大公共卫生项目经费补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重大公共卫生项目财政按实际服务成本和工作量给予补助。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各级政府按照服务成本核定补助。
  4、人员经费等补助。基层医疗机构的人员支出和业务支出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及政府补助补偿。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戚墅堰区范围内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参加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培训经费由市、区财政各承担35%。并对卫生部门社会招聘的大学毕业生集中培训统一分配社区卫生机构的市、区财政补助每人3万元。市财政每年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聘用二级以上医院退休高级职称医生进社区服务进行补助。
  5、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财政对实行专项补助和调整医疗服务收费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常性收入仍不足以弥补经常性支出的差额部分予以补助。
  6、实行村医补助。不低于30%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用于乡村医生劳务补助。2012年乡村医生合理养老保障实现全覆盖。同时在房屋建设、设备购置以及人员培训等方面对村卫生室给予一定扶持,并采取多种形式对乡村医生进行补助,建立对乡村医生收入实行绩效考核的机制。
  7、对非政府举办机构的补偿。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戚墅堰区范围内非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其业务用房租金补助、全科医师培训补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与政府举办的机构享受同等待遇之外,财政对其实施基本药物制度销售基本药物给予15%的药品加成补助。
  (二)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级财政部门补贴政策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以小病补偿为辅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2013年人均筹资金坛市380元,溧阳425元、武进455元、新北区为480元、天宁、钟楼500元。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基金封闭运行。
  四、关于民政方面的政策
  (一)社会化养老政策
  1、机构养老:政府对社会力量投资新建的养老福利机构,按机构等级(一至三等)给予每张床位4000元、4500元和5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对租赁创办的养老机构给予每张床位1500元的一次性租赁补贴。按入住的老人数,根据自理、介助、介护情况,给予养老机构每月每张床位60元、80元、100元的运行补贴。
  2、居家养老:对已建立的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经验收合格,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启动补贴。对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每年固定服务老年人达到50户以上的,给予居家养老中心每年每户200元的运行补贴。
  3、特殊对象服务补贴:对介助、介护低保老年人,当地无子女照顾年满60周岁市以上劳模,年满70周岁归国华侨,孤老、独居及属于介助和介护对象的离休老干部,以及90岁以上高龄老年人等困难和特殊老年人实行援助服务(包括居家养老和入住养老机构),每人每月给予价值200元(介护对象为300元)的援助服务。
  (二)尊老金发放制度
  对80周岁及以上老人发放尊老金,发放标准为:80-8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尊老金50元;90-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尊老金100元。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尊老金300元。
  (三)困难人群救助政策
  1、低保对象
  低保金:我市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月570元,其中: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独居者、归侨归眷、少数民族增发20%;优抚对象、企业军转干增发50%;重残人员按低保金标准全额发放。
  春节补助:增发一个月全额低保金。
  其他优惠政策:子女上学、劳动就业、看病就医、廉价租房、用水用电、有线电视等方面均可享受优惠或减免。
  2、低保、低保边缘困难户、残疾人、特别特困职工等
  物价补贴:当某月份我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高于3%(含3%)时,增发物价补贴,标准为低保标准的十二分之一。
  医疗救助:困难对象首先由政府资助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等,然后凭低保证和其他有关证明享受医疗救助,即,居民医保等报销后剩余部分:门诊按80%报销,一个年度内报销的最高限额为500元,住院按80%比例报销,一个年度内报销最高限额为5万元。困难对象医疗救助必须在21家医院就诊方可享受,即德安医院及20家街道卫生服务机构。
  春节补助:低保边缘户每户1500元。
  五、关于残疾人方面的政策
  (一)常州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
  根据《常州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常残〔2013〕89号)规定,对具有常州户籍、经医疗机构确诊、身体状况稳定、有康复价值、本人和家庭成员有康复训练需求、家庭成员配合的0-6岁残疾儿童和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中的7-14岁残疾儿童实施救助。
  0-6岁残疾儿童救助标准:听力、言语康复救助:1.74万元/人/年;智力残疾、多重残疾康复救助:2.32万元/人/年;孤独症、肢体残疾(包括脑瘫)康复救助:2.26万元/人/年。在康复医保定点机构接受康复训练的参保残疾儿童,同时享受相关医保待遇。
  7-14岁贫困残疾儿童按0-6岁残疾儿童救助标准的一半实施救助。
  (二)对常州市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政策
  根据《常州市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实施办法》(常财社〔2011〕47号),从2011年9月1日起对本市户籍、持有县级以上残联核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无固定收入重度残疾人和一户多残、依老养残家庭中的残疾人给予生活救助。
  对无固定收入重度残疾人按照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100%发放生活救助金,对一户多残、依老养残家庭中的残疾人按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60%发放生活救助金,生活救助标准随当地城乡低保标准调整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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