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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票据咨询问答
发布日期:2014-01-06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1、……企业(公司)可以到财政申请购领票据吗?

  回答:根据相关文件规定,财政票据的使用对象为: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机构、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在依法获得政府非税收入和从事财务活动过程中,以及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服务收入、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时,向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具收款或缴款凭证时,应当使用财政票据。

  财政票据由使用单位的财务机构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到同级财政部门购领。

  因此,企业单位在我省范围内不得申领财政票据,省、部属单位应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财政票据。

  2、目前财政票据监制章的样式是什么?(即:如何判断是否是合法财政票据?)

  回答:目前,合法的财政票据都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并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江苏省)”(样式为椭圆形)。对不能确认票据真伪的,可由财政部门网上查询原始票据的相关信息并进行认证。

  3、社会团体如何申领财政票据?

  回答:财政部门对社团票据采取缴旧领新办法,建立票据缴验制度。市级社会团体初次购领社团票据,需携带单位介绍信、组织机构代码证、社团法人证书,购领社团会费票据还需携带会员章程,并到市民政局进行备案登记后方可购领。

  社团票据的销毁必须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自行销毁。对已作废或不需用的票据和保管五年以上的票据存根,可提出票据销毁申请,报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统一销毁。

  社会团体因保管不善丢失财政票据,应查明原因,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财政部门,并自发现之日起三日内在县级以上媒体公开声明作废。

  4、社团票据的种类及使用范围。

  (一)市级社会团体发生暂收、代收、分摊费用和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使用“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社会团体)”。

  (二)市级社会团体取得会费收入时,使用“江苏省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三)纳入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市级社会团体以政府名义接受捐赠财物时,使用“常州市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未纳入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市级公益性社会团体并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接受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时,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5、民办非企业可以申领财政票据吗?
  回答: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号)的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业务的范围主要包括相关领域的咨询服务、项目评估、学术讨论、办班培训等,均属于自愿有偿服务,具有非强制性特征,不体现政府行为,因此,其收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各种服务收取的费用,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税务发票,不应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6、哪些单位可以购领食堂专用票据?
  回答:根据《关于加强常州市行政事业单位食堂票据管理的通知》(常财综〔2013〕19号)文件规定:我市行政事业单位自办自管的食堂(包括学校自办委托经营的食堂),经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单独开设食堂账户并进行独立核算的,可领取使用《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食堂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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