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财政局,省各有关单位: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13〕29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新旧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4〕4号)(原文详见财政部网站会计司“政策发布”栏目,http://kjs.mof.gov.cn)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附件: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pdf(点击打开)
新旧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pdf(点击打开)
江苏省财政厅
2014年2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