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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4年度常州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5-13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各辖市、区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等规定,现就2014年度常州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培训对象为持有我市财政部门核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各类会计人员。

    二、培训时间

    培训时间自2014年6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

    三、培训方式

    2014年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全面推行网络培训方式。

    参加常州市财政局组织的2013年企业内部控制知识竞赛活动且成绩合格(60分以上)的会计人员,可免2014年度继续教育8学分,获奖会计人员可免2014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等,其折算的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按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3〕18号)文件执行。

    四、学分管理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参加继续教育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

    会计人员按现属地报名点购买网上继续教育学习卡(附件1),凭学习卡登陆常州市财政局网站(czj.changzhou.gov.cn)“会计人员网上继续教育”参加学习。网络培训课程内容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部分,其中“必修课”不得少于16学分。

    会计人员完成网络培训规定学分后,可于考试合格次月下旬起,到现属地财政部门指定窗口办理确认登记手续(附件2)。对2014年11月30日前未开通课程、未完成规定学时或考试未达60分的,学习卡自动作废并不予确认继续教育学分。

    五、其他事项

    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的,应当在调出地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后,才能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

    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的,调出地应当在其调转登记表中予以注明,会计人员办理调转后,应当在调入地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通过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鼓励、支持并组织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各辖市、区财政部门按全市统一布置和要求组织好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附件:1.常州市2014年度会计人员网上继续教育报名点(点击下载) 

       2.常州市各辖市、区财政局确认点(点击下载)  

常州市财政局

2014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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