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代理记账机构管理,规范代理记账业务,根据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和《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会〔2005〕16号)文件规定,请各代理记账机构于4月30日前向所属财政审批部门报送下列材料:
一、代理记账机构年度代理记账工作总结;
二、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1);
三、营业执照、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证明;
四、专职及兼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五、代理记账机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各辖市、区财政部门应按照规定,及时布置代理记账机构年度报备事宜,并对收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查,督促相关单位限期整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同时做好整改复查工作。在此基础上,认真做好报备材料的分析汇总工作,并于5月30日前向市财政局会计处报送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年度报备总结(包括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改进措施和政策建议等)、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汇总表(附件2)。
附件1-2(点击下载)
附件:1.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
2.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汇总表
常州市财政局
2014年2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