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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12-10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各辖市、区委农工办,各辖市、区财政局:

    现将市财政局、市委农工办联合制定的《常州市市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市委农工办反映。

    附件:常州市市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共常州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 常州市财政局

    2014年11月17日

常州市市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专项资金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3号)和江苏省农委《关于印发<农业项目管理责任制度>的通知》(苏农计〔2010〕10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指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设立并列入年度农业支出预算安排,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要贯彻落实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培育现代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各项要求,符合公共财政资金对农业的补贴政策,重点扶持规范化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的发展壮大,着力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服务带动能力、市场竞争能力,推进农业规模经营,促进农业现代化建设和农民增收致富。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委农工办、市财政局共同组织管理。

    市委农工办根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情况等因素,负责编制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发布申报指南,招标项目受理、专家评审、项目立项公示、项目跟踪和验收,绩效自评价等管理。

    项目申报指南经会商财政局后,应于当年年初发布,并于市委农工办网站公布。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参与项目组织管理,审核拨付项目资金,组织项目资金的绩效再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使用方向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重点体现扶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方面。

    第六条 扶持农民合作社,主要用于农民合作社的能力建设补助。

    (一)生产服务能力建设。支持合作社引进优良品种,推广先进实用技术,建设仓储、晒场、机库等生产附属设施;制订和实施生产标准,建立农产品质量可追溯制度。

    (二)销售服务能力建设。支持合作社开展直供直销,在城市设立自营店、直销店或销售窗口,参加农产品推介活动;开展信息化建设,实行网上销售;开展农产品“三品”认证,实行品牌营销;加强冷库、冷链建设,购置冷藏设施和鲜活农产品运输车。

    (三)加工服务能力建设。支持合作社自办加工企业,购买农产品加工、整理、储存、保鲜、产品检测等设备。

    第七条 扶持家庭农场,主要用于家庭农场开展“六有”(即:有资质、有技能、有规模、有效益、有设施、有标准)建设补助。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八条 市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专项资金项目的立项,实行项目的招投标制度。遵照“公开申请、资格审查、专业评审、择优立项”的原则筛选立项。

    第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扶持的农民合作社必须依法经工商登记、在辖市(区)委农工办备案且运作2年以上,已被列入政府优先扶持合作社名录的农民合作社。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规模较大,产业特色优势明显,成员年纯收入水平比当地非成员农民年纯收入水平高出20%以上。

    (二)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有规范的章程、完善的组织机构、健全的财务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

    (三)合作社服务能力较强,与成员在市场信息、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产品营销等方面具有稳定的服务关系。

    第十条 申请专项资金扶持的家庭农场必须经辖市(区)委农工办认定,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资质完备。家庭农场经辖市(区)委农工办认定,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固定场所,负责人应是常州市本地农村户籍。

    (二)专业技术能力较强。农场主实际专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3年以上,家庭从业人员中至少有1人持有专业技术证书。

    (三)经营规模较大。经营土地的流转年限至少在5年以上,并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流转期限内无转包行为;经营土地的规模适度。

    (四)经营效益较好。在经济效益方面,亩均收益超过普通农户平均水平20%以上,家庭人均纯收入超过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50%以上。

    第十一条 申请专项资金项目单位应提供详细真实的申报材料。

    (一)农民合作社必须按要求填制报送《农业财政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同时须报送以下材料(复印件):章程,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成员出资清单及成员花名册,各项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以及成员权益变动表,当年政府优先扶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录首页及本合作社名单所在页,为申报项目而召开的成员(代表)大会记录。

    (二)家庭农场必须按要求填制报送《农业财政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外,并提供如下材料:家庭农场情况介绍,生产经营会计报表或财务收支记录,辖市(区)委农工办认定的相关材料,土地流转相关证明文件,家庭农场从业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从事畜禽养殖业的要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工商注册登记等相关材料、家庭农场执行的生产标准及相关管理制度、产品获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注册商标或获得授权许可使用商标的相关证明(复印件)等。

    第十二条 各地要根据产业特点和主要农产品保供需要,加强统筹协调,严格在控制指标内申报项目,同时兼顾行业之间平衡。各辖市、区委农工办会同同级财政局组织实地考察、专家评审、拟定立项项目、并将项目相关材料及评审意见报市委农工办和市财政局。

    第四章 检查验收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项目实施合同按期完成项目任务,并及时向辖市、区委农工办提出验收申请。辖市、区委农工办收到项目验收申请书15个工作日内,应会同同级财政局组织相关专家组成项目验收组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十四条 在辖市、区项目验收的基础上,市委农工办、市财政局组织抽查复验,抽查情况及绩效考评结果与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安排挂钩。

    第五章 资金管理及拨付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主要为以奖代补形式。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辖市、区委农工办会同财政局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按规定程序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健全财务制度,规范项目资金管理,要单独设账,独立核算,确保专款专用。按照《关于加强支农项目支出原始凭证管理的通知》(常财农〔2005〕46号)要求,规范支出原始凭证,确保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正确性。

    第十八条 农民合作社要向全体合作社成员公开、公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接受成员监督。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要平均量化到每一个成员,并计入成员账户。

    第六章 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各辖市、区在每年12月25日前将项目实施总结和项目实施绩效自评价报告上报市委农工办、市财政局各1份。不能及时提供项目总结和绩效自评价报告的,取消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申报资格。

    第二十条 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体系。市委农工办应于每年年度终了,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价工作,配合市财政部门实行绩效再评价工作,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安排的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不能按要求使用专项资金,情节轻微的,责令立即纠正;情节严重的,除收回所补资金外,五年内禁止该单位申请该项目资金,扣减所在辖市、区下一年度项目指标,并追究相关管理主体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行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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