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区财政局、旅游局,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旅游专项资金的申报和使用,根据《常州市市级旅游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常财规〔2014〕4号),现将《常州市市级旅游发展专项引导资金旅游奖励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常州市市级旅游发展专项引导资金旅游奖励实施细则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旅游局
2014年10月21日
附件
常州市市级旅游发展专项引导资金旅游奖励实施细则
为促进全市旅游业发展,充分发挥旅游企业积极性,加强旅游企业品牌建设,招徕更多外地游客,根据《常州市市级旅游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常财规〔2014〕4号),制定旅游奖励实施细则。
一、奖励范围
旅游景区、度假区、旅行社、乡村游等级评定、品牌创建奖励;旅行社等相关旅游企业组织、接待游客奖励;旅游商品研发销售奖励。
二、奖励标准
(一)品牌创建
1.对创建成国家级5A、4A、3A的旅游景区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和5万元。
2.对创建成国家级、省级、市级旅游度假区的旅游景区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和5万元。
3.对创建成国家级、省级生态旅游示范区的旅游景区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
4.对创建成省级五星、四星、三星级乡村旅游点的单位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5.对创建成省级工业旅游示范点和自驾游基地的单位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6.对创建成省级五星、四星旅行社的企业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
7.对新获得国家百强旅行社称号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8.对被命名为“常州市智慧旅游建设示范企业”的景区、旅行社、旅游饭店等给予5万元奖励。
9.对被评为省级以上优秀旅游企业的单位给予1万元奖励。
(二)游客招徕
1.对本地地接旅行社的奖励。
(1)地接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合肥市、黄山市、池州市、宣城市、马鞍山市、铜陵市、芜湖市、安庆市、滁州市)、山东(日照市、临沂市、枣庄市、济宁市)等地客源,游览常州2个及2个以上不同收费旅游景区,在常州住宿1晚的2日游以上的游客,并促进游客在常消费。年度地接游客达到2500人次以上,奖励3元/人次,此项对每家旅行社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10万元。
(2)除第一条所列地区外,地接国内客源地来常州2日游以上游客,游览常州1个及1个以上不同收费旅游景区,在常州住宿1晚,并促进游客在常消费。年度地接游客达到3500人次以上,奖励10元/人次,此项对每家旅行社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40万元。
(3)组织开发小华东游产品(以三日游为基础,本地旅行社全地接,可串连周边城市相关旅游景点),在常州住宿1晚并游览2个及2个以上不同收费旅游景区,年度地接游客达到1000人次,奖励15元/人次;在常州住宿2晚并游览3个及3个以上不同收费旅游景区,年度地接游客达到1000人次,奖励40元/人次,此项对每家旅行社奖励总额不超过30万元。
(4)地接日、韩等境外及港澳台地区来常州的2日游的游客,游览常州1个及1个以上不同收费旅游景区,在常州住宿1晚,并促进游客在常消费;年度地接游客达到1000人次,奖励15元/人次;超过1000人次,超出部分按照25元/人次奖励;超过2000人次,超出部分按照35元/人次奖励;此项对每家地接旅行社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20万元。
(5)对在年度游客地接工作中取得重大突破或业绩突出的地接旅行社(不包括景区旅行社),除作为评比先进的重要依据外,旅游局将根据以下情况给予奖励:地接中远程客源市场(中远程客源地市场是指除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合肥市、黄山市、池州市、宣城市、马鞍山市、铜陵市、芜湖市、安庆市、滁州市>、山东<日照市、临沂市、枣庄市、济宁市>以外的其他地区)游客超过3万人次,一次性奖励15万元;地接中远程客源市场游客超过4万人次,一次性奖励25万元;地接中远程客源市场游客超过5万人次,一次性奖励35万元。
2.对旅游景区旅行社的奖励。景区旅行社地接2日游以上的游客,游览除自身旅游景区外,还组织游客游览天宁寺、天宁宝塔、古运河水上游、中华孝道园等其中之一的,在常州住宿1晚,年度地接游客达到2万人次,一次性奖励10万元。
3.对外地组团旅行社的奖励。
(1)外地组团旅行社组织除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合肥市、黄山市、池州市、宣城市、马鞍山市、铜陵市、芜湖市、安庆市、滁州市)、山东(日照市、临沂市、枣庄市、济宁市)以外的其他地区游客来常州2日游,游览1个及1个以上收费旅游景区,在常州住宿1晚,年度组织游客达到2000人次,奖励10元/人次,每家外地旅行社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20万元。
(2)组织港澳台地区游客来常州2日游,游览1个及1个以上收费旅游景区,在常州住宿1晚,年度组织游客量达到1000人次,奖励20元/人次;超过1000人次,超出数量按照奖励30元/人次;超过2000人次,超出数量按照奖励40元/人次;每个地区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20万元。
(3)组织日、韩等国外游客参加常州2日游,游览1个及1个以上收费旅游景区,在常州住宿1晚,年度组织游客达到800人次,奖励20元/人次;超过800人次,超出数量按照奖励30元/人次;超过1600人次,超出数量按照奖励40元/人次,每个地区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20万元。
4.在外地开设旅行社分社或旅游咨询服务中心。对在外地目标市场开设旅行社分社或常州旅游咨询服务中心,推广以常州2日游以上产品为主、承担常州旅游咨询服务的常州旅行社,将给予一次性开办费5—20万元的奖励;如该分社或服务中心独立或联合当地旅行社开设常州旅游班线车,将根据用车合同依据发车班次、游览内容、线路里程等奖励10元/人次,各旅行社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15万。
5.专列、包机、包船、大型团队奖:
(1)鼓励本地旅行社开展专列、包机、包船来常旅游业务。以旅游专列、包机、包船组织境内外游客来常旅游达到一定数量、并在常州住宿1晚以上、至少游览一个收费景区的旅游团队,按下列标准对本地旅行社实施一次性奖励:
A.旅游专列团队:每趟达到200人的,奖励1万元;每趟达到400人的,奖励1.5万元;每趟达到600人的,奖励2.5万元。
B.旅游包机团队:每架次达到50-100人,奖励1万元;每架次超过100人以上(含100人),奖励1.5万元。
C.旅游包船团队:每班次超过200人(含200人)以上的,奖励1万元;每班次超过400人的,奖励2万元。
(2)大型团队奖:
A.自驾游团队奖励:本地旅行社一次性组织20辆车且达60人的,并在常州住宿1晚以上、至少游览两个收费景区的自驾游车团队,奖励4000元;一次性组织30辆车且达90人的,并在常州住宿1晚以上、至少游览两个收费景区的自驾游车团队,奖励8000元。
B.大型团队奖励:本地旅行社一次性组织一日游团队人数达1000人的,奖励5千元;达2000人的,奖励1万元。
6.建设常州旅游目的地奖励。常州本地旅游企业建设地接服务平台或项目,促进外地散客有组织地游览常州旅游景点。对当年新运行的地接项目进行一次性奖励20万元。企业需提供相关证明凭据(如车船、人员、设备等)。
(三)旅游商品研发和销售
1.对参加省级以上旅游商品大赛,获得国家级比赛一、二、三等奖且具有市场推广价值的,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获得省级比赛一、二、三等奖且具有市场推广价值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对参加市级旅游商品大赛,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1万元、5千元、1千元,设立适当的优秀奖。
2.对经认定的新建旅游商品经营场所,营业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经营地方特色商品80种以上、当年实现销售收入300万元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申报条件
1.申报项目的主体必须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完善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
2.申报项目的主体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年内未发生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和游客重大服务质量投诉。
四、申报程序
每年一季度由市财政局、市旅游局共同发布《市级旅游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申报指南》,项目单位根据申报指南的要求进行网上申报并提交纸质材料,经同级旅游、财政部门审核后报送市旅游局、财政局,由市旅游局和市财政局会商确定后,网上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联合下达资金文件。
游客招徕奖励标准相关条款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