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区财政局、金融办、经信局、科技局,市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小微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常政办发〔2014〕94号)精神,加大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有效缓解我市小微企业融资难题,现制订《常州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请遵照执行。
附件:常州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金融办 常州市经信委 常州市科技局
2014年9月29日
附件
常州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小微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常政办发〔2014〕94号)精神,进一步推动金融产品创新,加大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探索银保合作和金融服务新模式,有效缓解我市小微企业融资难题,现设立常州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为确保风险补偿资金的高效、规范运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风险补偿资金在常州市支持产业发展资金中列支,试点期间安排500万元。
第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风险补偿资金的预算安排,设立资金专户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组织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风险补偿资金由市金融办会同经信委、科技局等主管部门负责计划审批、使用和监督,做好资金绩效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贷款对象与期限
第四条 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支持对象原则上为向试点银行申请小额贷款的市区小微企业,重点支持初创期、种子期科技型小微企业。具体企业名单由市经信委、科技局负责审核确认。
小额贷款资金只能用于生产经营,不得用于消费及其他用途。
第五条 小微企业小额贷款期限一般在半年以内,最长不超过一年。小型企业单户贷款余额累计不超过300万元,微型企业单户贷款余额累计不超过50万元。
第六条 市金融办会同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银监常州分局、保险业协会共同选定部分银行及保险业机构经办此项业务。由市金融办、市财政、合作银行和保险公司签订合作协议。
第七条 贷款成本。包括贷款利息和保险费及附加性保险费。
(一)贷款利息。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人民银行同档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5%,据此计算贷款利息。
(二)保险费及附加性保险费。保险机构根据借款企业资信状况、贷款期限、贷款利率及所属行业等因素,实行差异化保险费率,保证保险和附加性保费收入合计最高不得超过贷款本金的3%。
第三章 风险补偿
第八条 风险补偿对象是按有关规定承办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第九条 银行要加强对贷款的监管,负责对贷款企业的贷款合同执行情况和资信情况的检查,如发现借款企业欠息或将贷款用于非贷款合同规定用途及银行认定的其他违约情况,应及时向市财政局、金融办和保险公司通报,防止或减少保险事故发生。各银行应在每月的8号前及时向市金融办、市财政局报送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贷款情况统计报表。
第十条 试点期间保险事故发生后,银行和保险公司按30%:70%比例承担贷款本金损失风险。当试点银行小额贷款逾期率超过10%,或保险公司年赔付率(年赔付总额/年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保费总收入)超过150%时,应立即停办此项业务。对保险公司在该保险项下赔款总额超出当年保费150%的部分,由市财政安排风险补偿资金进行补偿,补偿总额不超过财政安排的补偿资金总额,总额不足补偿时对各保险公司按比例进行补偿。保险公司赔付率计算方式:年赔付总额/年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保费总收入×100%。其中:年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保费总收入为一年内该保险公司与合作银行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产生的保费收入总和;年赔付总额为年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保费总收入对应业务发生的赔款总和。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向银行赔付的同时,可按保险合同约定向贷款企业进行追偿,按协议要求银行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对有恶意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企业,可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并采取有效措施依法追偿欠款。银行也应将贷款发放及偿还信息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管理。
第十二条 银行和保险公司对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贷款须建立呆坏账核销和追偿制度,以最大限度减少贷款损失。对追回已核销的呆账金额扣除追讨费用后按比例缴还市财政局风险补偿资金专户。
第四章 补偿程序
第十三条 补偿资金按年结算。每年1月31日前,由保险公司和对应的银行共同分别向市金融办、市财政局申报上年度发生的贷款损失,提交相关资料。经市财政局会同市金融办、经信委、科技局审核后,由市财政按规定程序拨付。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向市金融办、市财政局申请贷款风险补偿的材料:
1.保险公司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贷款风险补偿申请;
2.保险公司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理赔清算损失明细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3.保险公司理赔的相关手续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印章;
4.银行收到保险公司赔偿的收据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印章。
5.贷款追偿的相关材料(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6.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可通过财政监督、委托审计、委派中介机构等方式,对金融机构申报的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贷款风险补偿的相关材料进行核查。对弄虚作假或虚报冒领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贷款风险补偿的金融机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除全额收缴贷款风险补偿金外,将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执行期限为两年。
第十七条 市同类奖补政策不重复享受。
第十八条 金坛市、溧阳市可参照本细则制定本地区相关操作办法。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金融办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