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电子废物处置工作,防止并减少电子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信息安全,根据《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0号)、《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常政规〔2013〕10号)、《常州市涉密载体回收销毁管理办法》(常办发〔2012〕38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的电子废物实行集中专业处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集中专业处置的电子废物范围 本通知所称电子废物,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程序报废的办公自动化设备、电器设备等电子类产品及其零部件(包括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投影仪、扫描仪、照相机、摄像机等)。涉密的电子废物是指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的电子废物。 二、集中专业处置电子废物的定点单位 委托产权交易所对具有电子废物拆解资质的单位进行招标,中标单位作为我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电子废物集中专业处置的定点单位(简称“专业处置单位”)。 三、处置流程和要求 (一)申报审批。每季度末15个工作日内,各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常财行资〔2007〕10号)文件规定办理相关申报审批手续,填写《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资产处置清单(电子废物专用)、《行政事业单位电子废物处置交接表》(附件1)。 (二)移交。涉密电子废物,由市财政局行政事业资产处审核并开具《涉密电子废物移交通知》(附件2);各行政事业单位凭移交通知向市保密技术服务中心办理整机移交,移交完成后,由市财政局行政事业资产处根据单位提供的移交凭证等完成相应审批工作。 非涉密的电子废物经批准处置后,各行政事业单位按批复文件和交接表与专业处置单位办理电子废物交接手续,市产权交易所负责监交。专业处置单位按照招标后确定的所列品种和价格,计算电子废物残值收入。未列入招标品种的电子废物回收价格,由产交所会同各行政事业单位和专业处置单位协商确定,其中,协商购置原始单价超过10万元电子废物的回收价格,产交所应事先告知财政部门。专业处置单位负责将电子废物运达处置地点。 《行政事业单位电子废物处置交接表》一式四份,经单位、产交所、专业处置单位分别签字盖章后,单位、产交所、专业处置单位、财政部门各一份。行政事业单位将该表与资产处置附件一并保存,并以此作为调整账户以及申请资产配置预算的依据。 (三)拆解利用。专业处置单位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要求对电子废物进行拆解、处置及利用,并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建立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及报送信息指南》报送处理情况。 (四)处置收入上交。电子废物残值收入由专业处置单位在电子废弃物接交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全额上交产交所指定账户;产交所负责将专业处置单位上缴的收入全额上交市财政“常州非税收入专户(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入)”。 四、其他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各辖市区可参照执行。 附件:(点击下载) 1.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非涉密电子废物处置交接表 2.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涉密电子废物移交凭证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环境保护局 常州市保密局 2014年9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