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教育局(教育文体局、社会事业局)、财政局,有关幼儿园: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苏财教〔2011〕218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政府资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1〕44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2011—2015年)》(常政发〔2011〕139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政府资助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时间
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在全市实施完善后的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政府资助政策。
二、资助对象
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包括:
1.城乡低保对象和工会部门认定的特困职工的子女,凭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救济(补助)金领取证》和工会发放的《特困职工领助证》认定;
2.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凭民政部门发放的《三无供养证》、《五保供养证》认定;
3.残疾儿童,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认定;
4.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和警察的子女,凭烈士证书等相关材料认定;
5.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凭户口簿和社区证明认定;
6.低保边缘困难家庭,凭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边缘困难家庭救助证》认定。
三、资助标准和经费来源
学前教育政府资助标准按合格幼儿园收费标准。实施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政府资助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承担(金坛、溧阳除外)。
四、操作办法
1.每学期开学15天内,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家长或其监护人可向所在幼儿园提出申请,并提交《常州市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认定申请表》、《常州市学前教育政府资助经费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具体表式内容由各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提供)。
2.幼儿园收到申请后,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材料审核和困难认定,并将拟资助儿童名单在幼儿园公示栏和幼儿园网站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幼儿园填报《常州市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认定汇总表》(以下简称认定汇总表)和《常州市学前教育政府资助儿童情况汇总表》(以下简称情况汇总表),并于30日内将上述汇总表和资助申请表报同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定。
3.同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开学45日内将经审定确认资助儿童名单报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后报市教育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
4.资助经费下达后,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相关幼儿园应视情况采用向家长直接发放现金或打入家长银行账户等方式,对城乡低保家庭要利用现有的政府资助银行卡。
教育部门及相关幼儿园要采取适当方式向儿童家长宣传,让所有家长都知晓资助政策及申请办法。
五、有关要求
1.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学前教育政府资助对象和资助经费发放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实行专账核算,确保应助尽助、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套取骗取或挤占、挪用、滞留政府资助经费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2.各辖市(区)要建立健全政府资助为主体,幼儿园减免收费等为补充,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学前教育资助政策体系。幼儿园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3%-5%比例的资金,用于减免收费、提供特殊补助等。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捐资,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教育局
2014年8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