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各部、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辖区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及《江苏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参照《江苏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常州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常州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常州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江苏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政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级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市级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常州市区以外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各市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市财政局参照中央、省级财政部门公布的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州市区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客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表(点击打开):
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从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5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超过10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凭据报销。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凭据报销。
各单位应当做好出差计划安排,按照厉行节约的原则,尽可能选择低价机票,原则上不得购买全价机票。对于各航空公司提供的低于政府采购优惠票价的团队价格或促销价格机票,可选择购买。
第十条 乘坐火车、轮船、飞机、客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到省外出差,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件);工作人员在省内出差,执行财政部公布的江苏省住宿费限额标准。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住宿以单间或标准间为主,省级及相当职务可住普通套间,厅局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者标准间。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限额标准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超过部分经费自理。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见附件)包干使用。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除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况外,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由其出具收取证明(不作报销凭证)。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出差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由单位(不仅限于本单位)派车的,不给予市内交通费补助;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交通费并收取相关凭证(不作报销凭证);除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况外,自行支付交通费用的,给予市内交通费补助。
出差人员到达目的地后,确因工作需要租车(不包括出租小汽车)的,需报经单位领导批准,并办理审批手续,回单位凭据报销,租车期间不再给予市内交通费补助。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在差旅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船票、住宿发票等相关凭证,出差人员对其真实性负责。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常州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使用规定结算。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各项开支,未按照规定开支的差旅费,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的,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和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批准的出差天数和规定的限额标准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应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和住宿费发票为凭据按规定标准计算报销。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凭住宿费发票计算报销。当天来回的按一天计算报销。到金坛、溧阳市出差且当天来回的,根据上述相关规定,视不同情况,按伙食费或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报销。
第二十四条 因公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凭城市间交通票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工作人员确实因公出差但既无住宿费发票,又无城市间交通票据的,由各单位根据出差审批单及实际情况报销伙食补助费和(或)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建立健全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强化经费预算约束,严格控制差旅费规模。相关领导、财务人员应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规,内容真实完整。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一级预算单位要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存在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现象;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七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违规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规定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离开常州市区范围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所在单位不予报销;举办单位未统一安排食宿的按规定报销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不再给予市内交通费补助;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三十条 按照组织安排,到常州市区以外单位实(见)习、挂职锻炼、专项外派等工作的人员,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差旅费回原单位按本办法规定报销。工作期间按照每人每天40元标准回原单位报销伙食补助费,不得报销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现行到基层工作所享受的各种伙食补贴的有关规定不再执行;工作期间的出差差旅费执行驻地规定,费用由驻地单位承担。
援藏、援疆、援青、援外等情况另按有关规定执行。
市级驻外机构工作人员工作期间离开驻地的出差,按照属地的原则,执行驻点地区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单位所收出差人员交纳的伙食费和交通费由接待单位开具财政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按规定科目(暂存款—代办差旅费)缴入财政专户。
第三十二条 所有涉及工作人员上下班交通的,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十三条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各辖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差旅费管理办法,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2006年发布的《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常财行〔2006〕11号)同时废止。
江苏省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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