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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政府投资基建项目确定审计服务商操作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6-01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常州市投资评审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印发的《常州市市级政府投资基建项目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常财规〔2014〕1号)相关规定,制定了《常州市市级政府投资基建项目确定审计服务商操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常州市市级政府投资基建项目确定审计服务商操作办法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审计局
2014年5月9日

附件

常州市市级政府投资基建项目确定审计服务商操作办法

  为加强政府投资基建项目审计管理,规范确定审计服务商程序,保证过程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印发的《常州市市级政府投资基建项目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常财规〔2014〕1号)相关规定,制定本操作办法。
  一、市财政局经济建设处为政府投资基建项目(以下称“基建项目”)委托审计服务商实施审计业务的主管处室,具体操作由经济建设处委托常州市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称“评审中心”)实施,具体基建项目的审计服务商原则上通过排序方式在入围审计服务商库中产生,由评审中心签发项目审计通知书。
  二、评审中心排序工作由市财政局经济建设处负责组织,市财政局纪监检察室、基建项目建设单位、入围审计服务商代表等参与。
  三、排序工作原则上每月上旬举行一次,如当月无审计项目,则顺延至下月举行;如当月有特殊项目急需审计服务商进入,则由评审中心根据需要实施排序工作。
  四、对征地拆迁(征收)项目(称为Ⅰ标段)审计服务商的确定:
  (一)评审中心根据综合得分排名前十名的入围审计服务商,分成A、B两组,A组为综合得分前五名的审计服务商,可以实施所有征地拆迁(征收)项目的审计;B组为综合得分后五名审计服务商,可以实施1.5亿元(不含1.5亿元)以下征地拆迁(征收)项目的审计。若排名存在并列第五名的情况,则A组取前六名中标人。
  (二)采用循环排序法,对已经取得项目的审计服务商移至序列最后一位。具体项目审计服务商的确定,依据项目标的先定1.5亿元以上项目,后定1.5亿元以下项目,即坚持先大后小的原则。
  1.确定1.5亿元及以上项目审计服务商时,A组中排序最前的审计服务商取得项目并移至序列最后一位;若同时有多个1.5亿元及以上项目,则根据先大后小原则依次确定审计服务商。
  2.确定1.5亿元以下项目审计服务商时,则按照当时排序依次确定项目审计服务商。
  五、对工程造价项目(称为Ⅱ标段)审计服务商的确定
  (一)评审中心根据综合得分排名前二十名的入围审计服务商,分A、B两组。A组为取得甲级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审计服务商,可以实施所有工程造价审计项目;B组为乙级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审计服务商,可以实施单项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造价审计项目。
  (二)采用循环排序法,对已经取得项目的审计服务商移至序列最后一位。具体项目审计服务商的确定,依据项目标的先定5000万元以上项目,后定5000万元以下项目,即坚持先大后小的原则。
  1.确定5000万元及以上项目审计服务商时,A组中排序最前的审计服务商取得项目并移至序列最后一位;若同时有多个5000万元及以上项目,则根据先大后小原则依次确定审计服务商。
  2.确定5000万元以下项目审计服务商时,则按照当时排序依次确定项目审计服务商。
  六、对竣工财务决算项目(称为Ⅲ标段)审计服务商的确定:
  评审中心根据综合得分排名前五名的入围审计服务商按照从高至低排序。单个项目实施时,排名第一的,为项目实施的审计服务商,并移至序列最后一位;若多个项目需要同时实施时,则按项目先大后小顺序,依次确定项目审计服务商。
  七、若审计服务商放弃项目实施,则视为已取得项目,并移至最后一位;累计两次放弃实施的,采购人有权取消其相应标段入围审计服务商资格。
  八、具体项目审计服务商确定前,由评审中心发出《回避问询单》,相关单位必须如实填写并及时回复;若主动提出回避并提供证明资料的,其排名位次不变;若提出回避但无法提供证明资料的,视作放弃项目实施处理。
  回避情形:同一工程项目只能接受一方的业务委托,不得接受同一项目不同委托人的服务委托,即就同一项目不得既接受建设单位或甲方委托,又接受投标人、承包单位等相对利益关系人的委托,从事相关业务;同一工程项目不得既接受编制业务委托,又接受审计业务的委托。若已接受编制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委托的,必须主动向甲方及委托人提出回避审计业务委托;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与被评审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向甲方及委托人提出回避。
  九、项目建设单位如认为项目实施对专业技术有较高要求或有特殊审计要求,应向市财政局、市审计局提出申请,由市财政局经济建设处、政府采购管理处、纪检监察室、投资评审中心、市审计局相关处室组成评审小组,如评审小组确认为项目具有特殊性,并报财政局、审计局分管局领导批准,则按《常州市市级政府投资基建项目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确定审计服务商。
  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常州市财政局经济建设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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