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地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各地要高度重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贯彻落实。积极通过新闻媒体、门户网站、办税服务厅公告、短信平台等形式,广泛开展政策宣传,优化纳税服务,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能够及时享受税收优惠。
各地税务机关要及时掌握本地区小型微利企业的数量、盈利能力、所得税缴纳及享受税收优惠等情况,及时做好政策效应分析,并于7月18日前分别向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上报《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阶段性落实情况报告》。各地税务机关在贯彻落实优惠政策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税局 江苏省地税局
2014年5月4日
财 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14〕3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月8日 |